納稅會計(第八版)(經(jīng)濟管理類課程教材·稅收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
定 價:38 元
叢書名:經(jīng)濟管理類課程教材·稅收系列
- 作者:梁俊嬌 著
- 出版時間:2016/9/1
- ISBN:9787300232157
-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F810.62
- 頁碼:304
- 紙張:
- 版次:8
- 開本:16開
本書是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已經(jīng)修訂多版。本次修訂主要是在上一版的基礎上,根據(jù)*新稅收法規(guī)和政策的調整以及*新的會計準則,對內容進行了更新,并添加了一些新的案例。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將建筑業(yè)、房地產(chǎn)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納入了試點范圍,他們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伴隨著這些稅收政策的重大調整,作者對本書進行了及時修訂和進一步完善,以利于讀者更好地學習和掌握。
與其他同類教材相比,本書具有以下優(yōu)點:
。1)大量利用案例和例題。文中使用了大量的例題和案例對所講的稅種進行分析,使讀者能夠加深理解,便于掌握相關內容。
(2)形式靈活、體例新穎。書中加入了大量的專欄,使讀者能夠邊學邊用,激發(fā)、引導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獨立思考能力。
(3)注重趣味性與實務性。本教材在案例、例題等的設計選用上重點突出趣味性、實務性,使內容更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時,為滿足廣大師生的需求,該書還配套了《學習指導書》。
本書既可作為稅務專業(yè)和會計專業(yè)開展納稅會計課程時使用,也可供相關從業(yè)人員參考。
梁俊嬌,中央財經(jīng)大學稅務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主編《納稅會計》、《稅收籌劃》、《納稅檢查》、《財政與稅收》、《稅法》、《中國稅收制度與管理》等多部教材,并在《中國稅務》、《稅務與經(jīng)濟》、《中國稅務報》等雜志發(fā)表論文三十多篇。
第1章 納稅會計概述/1
1.1 納稅會計的概念/1
1.2 納稅會計的前提和原則/4
1.3 納稅會計的科目與憑證/8
1.4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12
第2章 增值稅的會計核算/17
2.1 增值稅概述/17
2.2 增值稅的會計科目設置/30
2.3 銷項稅額的會計核算/34
2.4 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72
2.5 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核算/86
2.6 出口退稅的會計核算/90
2.7 減免稅款的會計核算/103
2.8 待認證進項稅額的會計核算/107
2.9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會計核算及申報表的填制/108
2.10 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會計核算及申報表的填制/117
第3章 消費稅的會計核算/122
3.1 消費稅概述/122
3.2 消費稅的會計核算/131
3.3 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制/1368
第4章 企業(yè)所得稅的會計核算/140
4.1 企業(yè)所得稅概述/140
4.2 所得稅會計基礎/147
4.3 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152
4.4 資產(chǎn)的會計核算與納稅調整/160
4.5 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制/204
第5章 個人所得稅的會計核算/213
5.1 個人所得稅概述/213
5.2 個人所得稅的會計核算/228
5.3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制/234
第6章 土地增值稅的會計核算/240
6.1 土地增值稅概述/240
6.2 土地增值稅的會計核算/244
6.3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247
6.4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制/250
第7章 其他稅種的會計核算/254
7.1 關稅的會計核算/254
7.2 資源稅的會計核算/260
7.3 印花稅的會計核算/267
7.4 車輛購置稅的會計核算/271
7.5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會計核算/273
7.6 房產(chǎn)稅的會計核算/277
7.7 車船稅的會計核算/281
7.8 耕地占用稅的會計核算/284
7.9 契稅的會計核算/287
7.10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會計核算/289
參考文獻/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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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企業(yè)債務重組的方式有:①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②將債務轉為資本;③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①、②兩種方式;④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對于債務重組發(fā)生的收益和損失,會計上直接記入當期損益。在資產(chǎn)入賬價值方面,引入公允價值作為會計的核算基礎,使得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趨于一致;在修改債務條件的重組中用現(xiàn)值來計算重組的收益和損失。
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以非貨幣資產(chǎn)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chǎn)、按非貨幣性資產(chǎn)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yè)務,確認相關資產(chǎn)的所得或損失;發(fā)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yè)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企業(yè)發(fā)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xié)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企業(yè)取得債務重組收入,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非貨幣形式體現(xiàn),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一次性計人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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