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收錄了2012年和2013年兩年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年會的獲獎論文的選編,論文選是研究會參會的中青年學者的豐碩成果,內容涵蓋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等多元學科,論文作者均為各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學者、專家。
黃忠彩,侗族,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秘書長、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巡視員、副主任。1977年全國恢復高考時考入中央民族學院,畢業(yè)后留校任教2年,因工作出色,被調入國家民委工作,先后在人事司、經濟發(fā)展司任職。
圣時與俗時:作為教友和鄉(xiāng)民的時間秩序曹榮
對西藏三巖麻風病患者喪葬方式的田野調查岳小國英珍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視野下的民間藝術及其傳承田阡
費孝通的“三區(qū)論”與王銘銘的“三圈說”的
比照分析趙旭東齊釗
經濟文化類型:從“原生態(tài)型”到“市場型”——對中國少數民族城市移民的新探討張繼焦
人類學影片的新特征:從影像化到學術化的再回歸鄧衛(wèi)榮
中央研究院“研究提高民族素質案”之始末——兼述中央研究院體質人類學研究所籌備之流產杜靖
宗教認同與區(qū)域、民族認同——論20世紀藏彝走廊西部邊緣基督教的發(fā)展與
認同變遷高志英
維吾爾族女性早婚現(xiàn)象的人類學分析馮雪紅
器官移植病人的后移植生活:一項身體研究余成普
多元文化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研究田艷
傳承與維系:現(xiàn)代化語境下少數民族傳統(tǒng)法文化的發(fā)展潘志成
中國特色城市少數民族服務管理體系建設的實踐與思考——以廣東城市民族工作為中心陳曉毅
市場經濟與怒族社會生計轉型——以怒江峽谷秋那桶村為例溫士賢
走進社區(qū)“新”時代——城鎮(zhèn)化過程中島嶼社會邊緣群體的生活區(qū)纘
呼圖壁康家石門子巖畫辨析張莉
承德地區(qū)滿族舞蹈現(xiàn)狀及發(fā)展構想蔣小娟宋函穎
明清王朝控制南嶺走廊的途徑研究——以湖南省江華縣上伍堡平地瑤族為例陳敬勝
文化變遷與社區(qū)發(fā)展——基于河西走廊若干少數民族移民社區(qū)的調查王海飛
維吾爾族人口發(fā)展變遷初探李潔
民族文化的未來重在保護的制度化和參與化——鄂倫春族狩獵文化保護方式探索盵蘭
淺論彝族傳統(tǒng)垃圾觀和當前垃圾問題李金發(fā)
當前我國西部地區(qū)民族關系的五大新動向何生海
民族認同對回族基層社區(qū)平衡發(fā)展的影響——以回族言語為視角閃蘭靖
中越“兩廊一圈”跨國民族經濟區(qū)研究周光大
合作共贏,打造“兩廊一圈”國際旅游區(qū)陳鳴吳亞培
從民間祭儀到民族節(jié)日:景頗族“目瑙縱歌”
的演變馬居里王曉艷
從乞巧節(jié)到中國情人節(jié)——七夕節(jié)的當代重構及意義張勃
符號:苗族和諧社會組構的鏈鈕李一如
苗族對歌起源考李國棟
鹽邊縣傈僳族文化旅游資源開發(fā)探析魯建彪韓迎迎
中國陸疆安全問題的識別與界定徐黎麗
民族文化遺產的國家認同價值馬翀煒戴琳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優(yōu)秀論文集(第一輯)》:
(三)促進傳統(tǒng)社區(qū)對傳統(tǒng)文化產權糾紛解決的有效參與
少數民族的參與權在很多國際法律文件中得到認可。1994年《歐洲少數民族保護框架公約》第15條規(guī)定:“各締約國應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讓屬于少數民族的人有效地參與文化、社會和經濟生活以及公共事務,特別是涉及自身的事務。”《少數人權利宣言》進一步拓展了有效參與的含義:屬于少數群體的人有權以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方式切實參加國家一級和適當時區(qū)域一級關于其所屬少數群體或其所居住區(qū)域的決定。有效參與決策的意義不僅在于可使少數人權利內容更為充實,更在于參與過程本身使少數人獲得以其觀點影響決策的機會。包括少數人在內的全社會都能參與到決策過程中的事實將會使民眾產生信任感,而這種信任是維持和平而民主的社會所不可或缺的。參與的核心要義是要被包容,其不單是指在決策過程中提出實質建議的機會,同時也指所提建議得以產生切實影響。
對于如何促進少數民族的有效參與+進而保障他們的傳統(tǒng)文化,《關于少數人有效參與公共生活的隆德建議書》提供了一些可供選擇的形式,主要有:增加少數人代表并設立提高他們影響的選舉制度,如少數人在立法機構中的特別代表制;增加少數人利益在相關部門中得到關注的機制,如少數人在行政機構及各級法院中的職位的配備,以及在任何的咨詢機構和其他高層機構中職位的配備;采取特殊措施,保障少數人以自己的語言參與行政管理或國家公務的制度;建立咨詢機構,以便在政府主管部門和少數人之間建立對話渠道,在程序設置上,對于直接影響到特定少數民族利益的事務的決策時,規(guī)定相應的咨詢程序或賦予否決權。
在少數民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方面,中國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目前比較完善的是少數民族在國家權力機構中的特別代表制度,在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中都對少數民族代表的參政議政規(guī)定了具體的保障措施。其他的具體制度還需要根據新形勢下對參與方式的不同要求來進行完善。比如,少數民族有權按其自身意愿通過自己決定的程序充分參與制訂對其可能有影響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國家在通過和執(zhí)行這種措施之前,應事先征得有關少數民族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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