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文斯坦關注事實要遠遠超過關注規(guī)范。按照他的分類,規(guī)范憲法是指權(quán)力運行的現(xiàn)實與憲法規(guī)范的高度吻合,憲法規(guī)范不僅在法律上有效,而且也取得了實效,即被大家普遍遵守的狀態(tài)。如果用百分比來表示憲法規(guī)范與權(quán)力運行現(xiàn)實的契合度的話,規(guī)范憲法應當接近100%,名義憲法在50%左右,而語義憲法就是0。
如果用一個日常的比喻,那即是:憲法就像一件衣服,必須合身并且被實際穿著。
羅文斯坦是在德國和美國憲法學界都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憲法學家。本書曾被譯為四種語言,在德國和美國再版多次,是國際憲法學界的經(jīng)典著述之一。
這本書由我于1956年1月在芝加哥大學Walgreen基金會舉辦的講座上的六篇講稿組成。根據(jù)出版方的要求,對原有的資料進行了重新編排和擴充,當然,它的結(jié)構(gòu)和主題次序絕大部分仍與講稿一致。
這項研究屬于政治科學的一個分支比較政府學,然而,它的路徑是不同于這個領域的傳統(tǒng)方法的。它并非一個國別式的政治制度的描述和分析,也不是對不同政治文明中的相關制度和技術的功能性比較。相反,這項開拓性的研究試圖建立一個概念框架,將不同政治體制中運行的政治制度和技術都納入一個具有包容性的概念或思想模型來分析。由此,這個概念或思想模型作為評價各種歷史的和當代的統(tǒng)治類型的指南針。這種討論的理論背景是,政治權(quán)力的行使對于所有的政治組織都是根本性的: 政治權(quán)力到底是集中在單一的權(quán)力持有者或者國家機關手中,還是應當被多個權(quán)力持有者或國家機關分享和相互控制?
這項工作既非植根于也非旨在建立一種無所不包的、統(tǒng)一的帶有哲學性思辨的或者形而上學的的政治理論。它應當被看作一種致力政治權(quán)力運行現(xiàn)實的努力。
不幸的是,我也許是最后一個沒有去探索過該領域的人,這種新的研究政治權(quán)力過程的概念框架的方法需要很多(可能對一些讀者來說是太多了)術語來澄清和界定。否則,所有的經(jīng)驗數(shù)據(jù)將無法被安置在一個普遍的概念屋頂之下。另外,既然這項研究具有綜合性,被它所涂抹的畫布多少是有留白的。腳注被保持在一個最小的限度內(nèi)。當然,對過于頻繁地參考自己作品中處理一般問題的特定段落,我希望獲得讀者的諒解。
這項研究可以被看作一個更加豐富和完整的比較政治制度的論述的前言,對于后者,我已經(jīng)進行了一段時間,F(xiàn)有的工作是否成功地將政治權(quán)力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編織進一個統(tǒng)一的概念框架內(nèi),這需要其他人來評價。無論如何,我深深地感謝芝加哥大學出版社給我這樣一個嘗試的機會。
卡爾·羅文斯坦1956年12月31日于馬薩諸塞州阿默斯特
卡爾羅文斯坦英文Karl Loewenstein,德文Karl Lwenstein。1891年11月9日生于慕尼黑,1973年7月10日卒于海德堡。德裔美籍憲法學家和政治學家。他是杰出的公法學代表,也是重要的政治學家。1910年從慕尼黑的Wilhelms文理中學畢業(yè)后,羅文斯坦在巴黎、海德堡、柏林和慕尼黑學習法律。1922年獲得博士學位。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直到1919年之前,他在巴伐利亞州的戰(zhàn)爭期間高利貸局工作。之后他做過律師并加入了德國基督教民主黨。1931年通過教授資格,并在慕尼黑大學擔任編外講師。在納粹黨文化部長Hans Schemm上臺后,因為非雅利安人不能講授納粹國家的國家學說和國家法,羅文斯坦于1933年10月11日被剝奪公職并逃亡美國。他的博士論文在1936年被列入有害的和不受歡迎的文獻名單,博士學位在1941年被剝奪。1934-1936年,他在耶魯大學工作(自該時起,稱為Loewenstein),后來去了馬薩諸塞州的阿默斯特學院。1942-1944年,他曾作為美國首席檢察官的顧問。他的職務范圍是美國的國家保護立法問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他短暫擔任同盟國對德管制委員會的美國法律顧問,并回到德國。1946年作為慕尼黑大學的客座講師。1956年作為被從德國驅(qū)逐的補償,他重新獲得了慕尼黑大學的政治學和法政治學教授。條件是他可以在冬季學期請假和同樣提交榮退申請。 榮退之后,羅文斯坦接受柏林大學、京都大學、墨西哥國立大學和巴塞爾大學的邀請作為客座教授。 譯者簡介
王鍇 1978年生,陜西漢中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德國弗萊堡大學訪問學者(2013-2014年)。1997年-2007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歷史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為憲法學、行政法學,主要側(cè)重于違憲審查、基本權(quán)利、憲法基礎理論、比較憲法和行政法總論,曾在《中國法學》《法學家》等刊物發(fā)表論文40余篇,出版《公法釋義學與比較方法》《部門憲法研究》等多本著作,譯著有《法國行政法》等。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
姚鳳梅教授,中共河北省委黨?萍嘉幕坑⒄Z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中西文化。主持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兩項,主研國家和河北省社科基金項目各一項,在《學習時報》《河北日報》《云南行政學院學報》等報刊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
目錄
第一部分政治過程和統(tǒng)治類型
第一章解剖政治權(quán)力的運行1
第二章解剖統(tǒng)治過程13
第三章獨裁的統(tǒng)治類型37
第四章立憲民主的統(tǒng)治類型51
第二部分政治權(quán)力的控制Ⅰ: 憲法和水平控制
第五章憲法87
第六章機關內(nèi)的控制117
第七章機關間控制: 議會與政府133
第八章機關間控制: 法院對政府和議會161
第九章機關間控制: 選民對政府和議會183
第三部分政治權(quán)力的控制Ⅱ: 垂直控制
第十章聯(lián)邦制201
第十一章對個人自由的保障225
第十二章多元主義247
名稱索引279
主題索引285
譯后記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