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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行政制度
中國行政制度的基本范疇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行政組織與職能。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體制,各級行政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等等。
第二,行政決策制度。主要指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決策機制,包括決策主體、決策程序和方法。還應包括決策過程中的顧問與幕僚制度、封駁制度、諫議制度等內容。
第三,行政執(zhí)行機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行政執(zhí)行機構的體制,行政執(zhí)行的原則、程序和方法。
第四,行政人事制度。行政人事制度是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特指政府對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是建立行政組織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的基礎。
人事行政的內容主要體現(xiàn)為政府的人事管理機構通過相應的人事行政制度,對政府人事問題所作的規(guī)劃、決策、組織、指揮、協(xié)調、控制等管理活動。包括職官設置、選拔任用、人事考核、人事監(jiān)察、薪俸制度、休假制度、退休制度等。
第五,行政監(jiān)察制度。中央和地方行政監(jiān)察機構的設置、職能,監(jiān)察立法,監(jiān)察機構的運行機制,監(jiān)察官員的選拔與考核等。
第六,司法行政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兩個主要部分。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亦即國家組織管理活動的基礎,國家的組織管理活動如果沒有行政立法的支持和調整,將不可能發(fā)揮國家行政的職能作用。
行政立法制度,包括國家的立法機構、立法程摩和立法審查等制度,是國家行政制度的重要內容。行政司法制度指一個國家的司法組織機構和與之相配套的司法審判程序。是司法機關及其他的司法性組織的性質、任務、組織體系、組織與活動的原則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規(guī)范的總稱。
第七,財務行政制度。財務行政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的財務行政部門、為了履行政府職能,根據(jù)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對國家各種資金的收支的管理與監(jiān)督的行政行為。包括國家財政機構的設置、管理職能、國家的財政收支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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