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作者從先秦典籍、正史、筆記中擷取大量資料,深入分析了中國古代社會的傳統(tǒng)法律中體現的人情觀、道德觀、人治觀、平等觀、自然觀、法治觀,并論及這種融習俗、人情、道德等一體的法律體系的特征、淵源、社會影響及其對現實法制建設產生的利弊,提出:中國古代社會有別于西方其突出的表現為社會的治理以道德為基礎,由里及表。這種觀點對于現代法制的建設仍有積極意義。
《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律觀》的獨到之處:一是作者選擇了一個有理論深度和廣度,同時又極具現實意義的課題。法律觀屬于社會觀念的范疇,與物質生產、制度建設密切相關,但研究起來更為復雜,可以說是多層次、多角度的。作者數年來關注、研究這一課題,從先秦典籍、正史、筆記中擷取資料,先后發(fā)表過多篇研究論文,填補了法律史研究領域中的這一空白。二是可以看出作者在資料的搜集與運用上頗費了一番功力。她不但從一般法治史者必讀的二十五史《刑法志》中尋覓資料,而且遍覽與此課題有關的二十五史中的《孝義》、《列女》、《游俠》、《獨行》等傳,《禮》、《樂》、《五行》等志,以及民俗方面的資料,作者也給予了重視。
總序
袁行霈 吳同瑞
中國的歷史和文化源遠流長、光輝燦爛,曾對世界文明的發(fā)展做出過重大貢獻。今天,當歷史車輪進到20世紀和21世紀交替的年代,中國人民又肩負起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偉大歷史使命。實現這一宏偉目標,既有重重困難,也有種種有利條件。充分利用豐富的文化寶藏,對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傳統(tǒng)美德教育,就是我們的一大優(yōu)勢。毫無疑問,普及祖國的歷史知識,弘揚民族優(yōu)秀的傳統(tǒng)文化,向社會提供營養(yǎng)豐富的精神食糧,將對提高中華民族的素質,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積極意義。有鑒于此,北京大學中國傳統(tǒng)文化研究中心與大象出版社攜手合作,共同推出“中國歷史文化知識叢書”。我們希望這套叢書能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
北京大學具有研究和弘揚中國歷史文化的傳統(tǒng)和優(yōu)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為了進一步發(fā)揮這一優(yōu)勢,學校領導于1992年初決定成立中國傳統(tǒng)文化研究中心。中心成立后,依托中文、歷史、哲學、考古等系,組織各方面的教師和專家開展工作。一方面,致力于專深的學術研究,編輯出版《國學研究》年刊和《國學研究叢刊》;另一方面,注重于文化普及工作,“將大學課堂延伸到社會”。與有關單位合作制作的電視系列片《中華文化講座》和《中華文明之光》,已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編寫這套叢書是中心普及工作的又一嘗試中心希望叢書的作者們“眼界向上,眼光向下”,用大手筆寫通俗性著作,學術性、知識性、可讀性并重,力求深入淺出.使廣大讀者增長知識,陶冶情操。
中國傳統(tǒng)文化是歷史的產物,有精華也有糟粕,不加以區(qū)分不行;中國是世界的一部分,中國文化與世界其他文化曾經發(fā)生并將繼續(xù)發(fā)生交流、碰撞與融合,研究中國傳統(tǒng)文化,沒有縱覽古今、通觀世界的眼光不行。我們抱著歷史的態(tài)度、分析的態(tài)度、前瞻的態(tài)度、開放的態(tài)度,從事發(fā)掘與研究工作。這種態(tài)度也力求貫徹到本叢書中。然而,深入淺出地介紹中國數千年的歷史文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我們的選題只能側重于重大的歷史事件、重要的歷史人物以及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精華部分;對那些目前尚未充分注意的學科如法律思想史等,也適當予以注意
從選題和內容來看,這套叢書可分為文學、語言、歷史、哲學、考古、法律、科技、中外文化交流等若干系列,每個系列都由研究中心聘請學術造詣較深的專家擔任主編,每部書稿都經同行專家審閱。因此,中心不再對叢書作統(tǒng)一的審定工作。
大象出版社的領導和責任編輯們非常重視這套叢書它列為重點出版書目,并為叢書的及時出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辛勤的勞動,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本叢書的策劃、編寫工作一定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敬希讀者批評指正。
1997年2月
一 開明的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一)中國古代法律體系開明之表現
(二)中國古代法律體系開明之原因
二 祀與戎——中國古代法律的源頭
(一)刑起于兵
(二)法出于禮
三 孔子——中國古代法律觀的奠基者
(一)孔子論法與中國古代法律觀的形成與發(fā)展
(二)孔子法律觀的影響及評價
四 因人之情而為之節(jié)文——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人情觀
(一)性情禮法的關系
(二)人情即法
(三)情重于法
(四)小結
五 明刑弼教——中國古代法律中的道德觀
(一)孝子與法
(二)列女與法
(三)俠、義、盜與法
(四)小結
六 其身正不令而行——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人治觀
(一)人治與法治的理論探討
(二)圣君清官與社會的綜合治理
(三)清官觀念與法制
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平等觀
(一)中國古代法律中平等觀的特征
(二)中國古代法律平等觀的社會基礎
(三)小結
八 順天則時——中國古代法律中的自然觀
(一)自然、圣人、王政
(二)自然、立法、司法
(三)余論
九 法設而無犯,刑設而不用——中國古代的法制與“法治觀”
(一)皆有法式——法制的發(fā)展
(二)德主刑輔——法治觀的淡化
(三)歷史的借鑒
十 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啟示
(一)“情”字的功罪
(二)“政治早熟”與道德體系的重建
(三)改造傳統(tǒng)法律形象
后記
二 祀與戎——中國古代法律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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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最初也是部落風俗之一,它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動。人類伊始,對天地鬼神的相信并不亞于今人對科學的信仰。世間萬物,人類吉兇莫不受生活于冥冥之中的神明支配,對當時人來說絕無一絲一毫的荒謬。部落要興盛、繁衍,必須依賴天地鬼神的庇護。因此,爭取神明的歡喜、保佑是部落頭等大事。而討取神明歡喜、保佑的唯一途徑就是向神明貢獻出最好的最珍貴的物品,這就是祭祀。祭祀須有儀式程序,這就產生了禮。《禮記·禮運》描述了禮的起源:最初的禮,是從飲食開始的。先民們將粟粒放在火中燒,將獵物放在火上烤,在地上挖個洞盛滿酒漿。用蒯草扎成鼓槌,以地為鼓,載歌載舞,將食物敬獻給鬼神。祭祀中,必須按照禮所規(guī)定的程序儀式去做,才能表達出人們對天地鬼神的敬畏之心。人們確信,只有舉止如禮,神明才能接受供物。不如禮,甚至違禮的祭祀,不僅不能討取神明的歡心,反而會惹怒神明,受到神的懲罰。因此,禮不僅帶有神秘性,而且?guī)в袕娭菩裕@種以神權為后盾的禮無疑具有法的性質。當社會發(fā)生巨變,部落的風俗已無力規(guī)范本部落成員言行時,禮的內容便超越了祭祀的范圍,擔負起改造舊的風俗習慣,建立新的行為規(guī)范的使命,即將人間的秩序、賞罰歸結為神的意志。傳說黃帝之后的顓頊,從事了一場“宗教改革”,《國語·楚語》記觀射夫之言,其中說道在顓頊之前,“民神雜糅”,人人皆可通神。平等固然平等,但部落首領或軍事首長的權威卻時時受到威脅。于是顓項派重與黎兩人(或神)“絕地天通”,分天地之序,神屬天,民屬地,天地神人“罔有降格”。人們自由交通天地鬼神的權利被剝奪了,神意通過在人間特有的代言人傳達給普通部落成員。新的行為規(guī)范——禮,借助于已被壟斷了的天地鬼神的力量,迅速建立起來,這種新的規(guī)范可稱為名副其實的“神權法”。夏初,神權法的地位已牢不可破。傳說與大禹同時的司法官吏皋陶用獬豸斷獄,獬豸是獨角神獸,性知有罪與無罪。每當人們爭訟,難斷曲直時,皋陶便以獬豸試之,獬豸以角觸之者,便是有罪。夏啟征伐有扈氏時,宣布有扈氏的罪行是“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得罪了上天。又對跟隨自己討伐的人說:“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即聽從命令者,將在祖先牌位前得到獎賞;不聽命令者,將在社主神位前被斬首。以神獸裁判及在神位前進行賞懲,暗示著國王或部落首領是秉承天意而行事的,人間的規(guī)范法度也來源于神意,正所謂:“所謂禮義者,五帝三王之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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