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七五”普法教育讀本》根據(jù)鐵路“七五”普法規(guī)劃明確的法治宣傳教育重點任務,以知識問答的形式介紹法治知識,并匯編了國家部分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文件,以便廣大鐵路干部職工學習、理解和掌握,指道鐵路改革發(fā)展的實踐,促進“依法治企”。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重要部署,對法治宣傳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中央、國務院轉(zhuǎn)發(fā)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guī)劃(2016-2020年)》,明確了法治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要求。根據(jù)中央精神,中國鐵路總公司印發(fā)《鐵路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guī)劃(2016-2020年)》,對鐵路企業(yè)法治宣傳教育作出明確部署和工作安排。這一規(guī)劃的實施,對于提高干部職工法律素質(zhì)、優(yōu)化鐵路法治環(huán)境、深入推進依法治企、促進“十三五”鐵路改革發(fā)展各項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
為有力推動鐵路“七五”普法工作落實,滿足鐵路廣大干部職工法治知識的學習需求,提高學習宣傳教育活動的質(zhì)量和效果,我們組織編寫了《鐵路“七五”普法教育讀本》。讀本主要面向鐵路領導干部、關鍵崗位和窗口單位職工,以知識問答的形式介紹“應知應會”法治知識,并匯編了鐵路“七五”普法規(guī)劃明確學習宣傳的部分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央和中國鐵路總公司印發(fā)的涉及企業(yè)法治建設的部分重要文件,便于大家學習掌握!捌呶濉逼辗ㄆ陂g,讀本將作為鐵路普法系列活動的主要教材,作為開展干部學法用法考試、職工法律知識培訓、職工知識競賽等活動所需的主要資料。
鐵路廣大干部職工應認真學習讀本,深刻領會中央文件精神,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各項重要部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切實提高自身法律素質(zhì)和依法治企的能力。
本書由中國鐵路總公司改革與法律部組織編寫,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發(fā)行。參加本書編寫的有劉勝先、王婧、王文驥、何希、王倩、劉麗艷、陳從俞、王宇、章程等同志。
《鐵路“七五”普法教育讀本》:
《勞動合同法》知識問答
266.《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267.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么?
答: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268.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答: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269.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270.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271.什么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是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272.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27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一是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是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是勞動合同期限;四是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五是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是勞動報酬;七是社會保險;八是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九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274.《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哪些規(guī)定?
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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