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diào)解系列叢書:交通事故案例精析》主要內(nèi)容包括交通事故的界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zhì);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免責事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主體、義務主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秶、精神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等。以經(jīng)典案例、法理分析、法律運用為基本結構,選擇的案例具有真實性、典型性等特點,在對典型案例判決結果介紹的基礎上,通過法理和法律規(guī)定的分析,理解案件所對應的理論知識,正確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
第一章 交通事故概述
第一節(jié) 交通事故的含義及構成要素
第二節(jié)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第三節(jié)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第四節(jié)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zhì)
第二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概述
第一節(jié)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jié)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的保險人責任
第五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免責事由
第六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過失相抵
第三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主體
第一節(jié) 交通事故責任中的直接受害人
第二節(jié)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胎兒的損害賠償權利主體確定
第三節(jié)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的賠償權利主體
第四節(jié)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第四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二節(jié) 租賃、借用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主體
第三節(jié) 車輛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
第四節(jié) 以買賣等方式轉(zhuǎn)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主體
第五節(jié) 掛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主體
第六節(jié) 雇員在雇傭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七節(jié)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主體
第八節(jié) 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九節(jié) 機動車駕駛培訓過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十節(jié)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十一節(jié)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十二節(jié) 交通事故無法定責時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十三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損害賠償義務主體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第一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致人一般傷害的賠償
第二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殘疾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
第四節(jié)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城鎮(zhèn)居住持農(nóng)業(yè)戶口的居民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第五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第六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財產(chǎn)權的賠償范圍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第一節(ji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保險公司的訴訟主體地位
第二節(jié) 保險公司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
第三節(jié)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承擔
第四節(jié)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情形
后記
《人民調(diào)解系列叢書:交通事故案例精析》:
第四節(jié)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案情簡介】
2005年6月12日2時58分,原告鄭某寶乘坐車牌號為浙EB1662的大型汽車,沿3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唯亭立交橋東堍處時,駕駛該車的司機楊某平對路面動態(tài)疏于觀察,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措施不當,致車輛失控,將乘坐在車內(nèi)的原告甩出車外,原告隨后又被該車碾壓致重傷。交警工業(yè)園區(qū)大隊就涉案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平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共住院63天,發(fā)生醫(yī)療費64990.91元、交通費1677元。2005年10月26日,交警工業(yè)園區(qū)大隊出具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認定原告左上肢截肢構成五級傷殘,脾切除構成八級傷殘,肝修補構成十級傷殘,面部形成瘢痕構成十級傷殘,胸部形成瘢痕十級傷殘。
原告鄭某寶的左上肢截肢需安裝假肢,可安裝浙江省殘疾人現(xiàn)代假肢矯形器裝配中心的上臂肌電假肢,該假肢價格為26500元,平均使用壽命為3~5年,維修費用為裝配價的4%,總計費用需153700元。
涉案肇事車輛浙EB1662大型汽車系被告徐某良所有,楊某平系被告徐某良聘請駕駛該車的駕駛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徐某良以借款形式給付原告鄭某寶50000元。
2004年12月8日,被告徐某良為涉案肇事車輛向被告財保長興支公司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不計算免賠額,同時還為該車投保了車上人員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每座50000元,共投保3座。以上保險期間自2005年1月1日0時起至2005年12月31日24時止。兩被告在保險合同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保險車輛造成本車上其他人員的/^、、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保險人依據(jù)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在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中約定:“……保險責任即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限額即車上人員每人責任限額和投保座位數(shù)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xié)商確定,投保人座位數(shù)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shù)為限;……!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之一即是原本坐在涉案肇事車輛內(nèi)的鄭某寶因車輛失控被甩出車外,而后被該車碾傷,該情形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還是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范圍。
審理案件的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徐某良與被告財保長興支公司就涉案肇事車輛浙EB1662大型汽車訂立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其中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痹驵嵞硨毤确窃摫kU合同關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非保險人。根據(jù)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涉案交通事故確系單車肇事事故。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之前,原告是浙EB1662車上的乘客,屬于車上人員,但原告先是因車輛失控被甩出車外,落地后發(fā)生被該車碾壓致傷的涉案交通事故,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經(jīng)置身于浙EB1662車之下,根據(jù)上述事實,可以認定原告屬于“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即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經(jīng)由“車上人員”(即乘客)轉(zhuǎn)化為“第三者”。另外,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免責條款規(guī)定,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鑒于該免責條款為格式條款,且對于該條款中的“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可能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僅指車上人員在本車上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至于車上人員離開本車后又被本車事故導致的損害結果則不屬免責范圍;另一種解釋是對于車上人員在本車上及離開本車后因本車事故導致的損害結果保險人均得免責。鑒于雙方當事人對此存在爭議,故對此格式條款依法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據(jù)此認定本案不適用該免責條款。據(jù)此,一審法院作出以下判決:
一、被告財保長興支公司賠償原告鄭某寶各項損失合計314716.64元;二、被告徐某良賠償原告鄭某寶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三、駁回原告鄭某寶其余的訴訟請求。
財保長興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仍然是涉案交通事故責任是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還是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