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訴求:美國辛普森案與中國杜培武案的比較(修訂版)》從同一年代分別發(fā)生在美國和中國的兩個典型案例入手,對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從制度與文化雙重角度剖析了問題的成因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既有事實描述,又有價值判斷,既有較深入的理論分析,又有強烈的可讀性,適合不同層次的讀者閱讀。
正義需要代價,我們選擇什么?在連續(xù)長達258天的法庭審理后,辛普森被陪審團一致裁決:“無罪”。經過16個晝夜的刑訊逼供,杜培武說:“真是求死不得”,“你們叫我怎么說,我就怎么說。”
王達人,漢族,生于1946年。1968年畢業(yè)于中央民族學院(現(xiàn)中央民族大學)藏語文專業(yè)。1970年至1984年在云南迪慶藏族自治州工作14年。1980年“誤入歧途”,開始擔任兼職律師,1992年起任專職律師,是云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的第一任主任。主要從事教師和律師工作。
教經濟法時編寫了兩部教材;任專職律師以后,發(fā)表過幾篇論文,并有兩篇獲獎;專著有《漫話法治》和《走進心中的香格里拉》。
漢·賈誼有《鵬鳥賦》云:“小智自私兮,賤彼貴我;達人大觀兮,物無不可。”唐·王勃《滕王閣序》有云:“君子安貧,達人知命。”此乃吾名之真解,與今流行之“達人”大相徑庭矣?垂偾形鹨詾“秀”。
曾粵興,廣東興寧市人,法學博士、博士后,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教授、云南省人大立法咨詢委員、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曾榮獲中國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貼。
引子
第一章 警察與罪犯
1警察和被告人的錯位
2相煎何太急
3警察權力的制衡
第二章 檢察官和律師
1“夢之隊”的夢
2忍辱負重的辯護人
3天平的兩端
第三章 事實和證據(jù)
1痛苦的證人
2無本之木
3事實的真實再現(xiàn)
第四章 陪審團和法官
1天地良心
2法官的悲哀
3獨立審判權
第五章 司法公正與社會正義
1正義的代價
2生死一線
3追求公正和正義
第六章 劫后余生
冤:民警險成當代竇娥奇:執(zhí)法部門如此辦案
--云南昆明公安局干警杜培武冤案錄
劫后余生說噩夢--杜培武訪談錄
路漫漫其修遠兮--杜培武出獄以后
堅決杜絕刑訊逼供
嚴禁刑訊逼供嚴禁超時限辦案
提高執(zhí)法水平確保辦案質量--省委政法委出臺十項措施
公正驅散陽光下的陰影--杜培武錯案糾正紀實
尾聲
修訂版后記
如果我們手上拿著一個地球儀,從北極的軸心向下看,一定會發(fā)現(xiàn)中美兩國的位置與地球自轉軸是對稱的。在美國時,我們也發(fā)現(xiàn),美國的很多事物與中國剛好相反。比如在硅谷,我們看到上班職員的自行車都是倒過來停放的,用坐墊和籠頭手柄支撐著,兩個輪子朝天。這種行為方式,是由思維方式所決定的。
發(fā)生在美國的辛普森案和發(fā)生在中國的杜培武案兩個案件,如果把它們的訴訟過程畫成一條曲線的話,我們會發(fā)現(xiàn),兩條曲線幾乎完全相反而對稱。
前者非常重視訴訟程序,而訴訟實體結果居于次要地位;后者非常重視訴訟實體結果,而訴訟程序居于次要地位。前者的訴訟理念是,只要訴訟程序是正當?shù),訴訟實體結果也就是正當?shù),程序具有獨立的價值,實體審理存在于訴訟程序之中;而后者的訴訟理念是,即使訴訟程序存在問題,也不妨礙訴訟實體結果的正當性,訴訟程序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它僅僅依附于訴訟實體的審理,為訴訟實體服務。甚至有相當多的人認為,程序是虛的,實體才是實在的。在訴訟證據(jù)上,前者認為,偵查人員取證的方式方法必須合法,該證據(jù)才能用于定案,否則,違法取證將導致不公正的訴訟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把取證過程比作樹干,把所取得的證據(jù)比作果實的話,“毒樹之果必然有毒”;而后者認為--當然,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認為,證據(jù)只要具有真實性,能夠形成鎖鏈,就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即使違法取證也不必然導致實體結果不公,也就是說,“毒樹之果未必一定有毒”,甚至認為“毒樹之果有點甜”。
正因為如此,盡管1996年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司法解釋也反復強調“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jù)”,但重實體而輕程序,以口供為證據(jù)中心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造就了司法工作人員的司法習慣,他們面對這些沒有規(guī)定法律后果的規(guī)范性文件,有足夠的膽量置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于不顧,為了破案,為了揭示案件的本來面目,為了伸張所謂的正義--被告人被繩之以法,無所不用其極。媒體所披露出來的冤假錯案,無一不是采用了非法證據(jù)的結果。
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jù)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定》),明確建立了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為再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辦理死刑案件證據(jù)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jù)為根據(jù)。”第一次明文確立了證據(jù)裁判原則,這是“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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