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社會公正理論為切入點,對我國遺囑自由之限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系統(tǒng)研究。主要圍繞遺囑自由之限制的價值目標——社會公正、各國遺囑自由限制之制度、私法基本原則對遺囑自由之限制、具體法律制度對遺囑自由之限制,重點探討特留份制度與遺囑信托制度對遺囑自由限制之意義與構建。
《公正視角下的遺囑自由與限制私法研究》問題探討的出發(fā)點是究竟為何要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進行限制以及如何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使之達到公正價值目標。
葉朋,女,1977年11月出生,湖北鄂州人,江蘇科技大學人文社科學院講師,南京大學經(jīng)濟法博士生,從事法學教學和科研工作近7年,研究方向主要為民商法基本理論和信托法。2005年武漢大學民商法碩士研究生畢業(yè),2011年考入南京大學法學院攻讀經(jīng)濟法專業(yè)博士學位。近年來在各類核心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10余篇,參編《民商法律熱點與案例研究》、《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案例評析》等教材,主持和參加國家及省、市(廳)級科研項目2項。
前言
第一章 公正基本理論概述
第一節(jié) 公正的內(nèi)涵
一、公正思想概觀
二、公正與公平、平等的詞義辨析
三、公正之內(nèi)涵界定
第二節(jié) 公正的法律價值體系
一、公正是法律的最高價值
二、公正法律價值體系的內(nèi)容
三、公正法律價值體系的特征
第二章 遺囑自由與限制概述
第一節(jié) 遺囑繼承概述/
一、遺囑繼承的含義與特征
二、遺囑繼承之歷史考察
三、遺囑繼承與相關概念辨析
第二節(jié) 遺囑自由概述
一、遺囑的含義與特征
二、遺囑自由原則概況
第三節(jié) 遺囑自由之限制概述
一、遺囑自由之限制的內(nèi)涵
二、遺囑自由之限制的歷史
三、現(xiàn)代國家遺囑自由之限制的相關立法概述
第三章 遺囑自由、限制與公正
第一節(jié) 遺囑自由與公正之價值體系
一、遺囑自由與自由價值
二、遺囑自由與效率價值
三、遺囑自由與秩序價值
第二節(jié) 遺囑自由之限制與公正之價值體系
一、遺囑自由之限制與公平價值
二、遺囑自由之限制與秩序價值
第三節(jié) 遺囑自由與限制之最高價值--公正
一、公正是遺囑繼承制度的最高價值
二、適度地限制遺囑自由應遵循的原則
第四章 各國遺囑自由之限制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第一節(jié) 英美法系國家遺囑自由限制法律制度概況
一、英美法系國家遺囑自由與限制之歷史
二、英美法系國家遺囑自由限制之立法
第二節(jié) 大陸法系國家遺囑自由限制法律制度概況
一、特留份制度
二、必繼份制度
第三節(jié) 各國遺囑自由之限制制度評析
一、英美法系國家遺囑自由之限制制度評析
二、大陸法系國家遺囑自由之限制制度評析
三、兩大法系國家遺囑自由之限制制度比較分析
第五章 特留份制度之比較研究
第一節(jié) 特留份制度的歷史源流
一、古羅馬時期的特留份
二、日耳曼法的特留份
三、特留份制度在近代歐陸典型國家的不同發(fā)展
第二節(jié) 特留份的概念、特征與性質(zhì)
一、特留份的概念
二、特留份的法律特征
三、特留份的性質(zhì)
第三節(jié) 特留份制度主要內(nèi)容之比較研究
一、特留份的權利主體及順序
二、特留份的份額
三、特留份的計算基礎
四、特留份的扣減
五、特留份的放棄與剝奪
第四節(jié) 我國必留份規(guī)定與特留份制度之比較研究
一、我國必留份規(guī)定的特點
二、我國必留份規(guī)定之評價
三、我國必留份規(guī)定與大陸法系國家特留份制度之比較
第六章 遺囑信托與遺囑自由及限制
第一節(jié) 遺囑信托概述
一、遺囑信托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
二、遺囑信托的含義與特征
三、遺囑信托的功能
四、遺囑信托與相關制度辨析
第二節(jié) 遺囑信托的自由品格及限制法理
一、遺囑信托的自由品格
二、遺囑信托自由之限制法理
第七章 公序良俗原則與遺囑自由之限制
第一節(jié) 公序良俗原則概述
一、公序良俗的內(nèi)涵
二、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行為的類型
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行為的判斷
四、公序良俗原則與遺囑自由之限制
第二節(jié) 公序良俗原則在我國遺囑自由限制領域的適用--對"瀘州遺贈案"的評析
一、"瀘州遺贈案"案情及評析
二、德國"情婦遺贈案"之比較
三、對"瀘州遺贈案"的公序良俗判斷
第八章 公正視角下我國遺囑自由與限制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jié) 公正對于我國遺囑繼承制度之意義
一、我國遺囑繼承制度的特點--過度的遺囑自由
二、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的意義
三、基于公正目標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制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節(jié) 借鑒特留份制度,完善對我國遺囑自由的限制
一、特留份制度在繼承法(篇)中的編制體例及性質(zhì)
二、我國特留份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
第三節(jié) 以公序良俗原則的引致功能實現(xiàn)對遺囑自由的限制
一、公序良俗原則引致功能的含義
二、發(fā)揮公序良俗原則引致功能實現(xiàn)對遺囑自由的限制
三、對公序良俗原則寫入《繼承法》的評價
第四節(jié) 重構遺囑信托,擴張遺囑自由意志
一、我國發(fā)展遺囑信托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二、遺囑信托在我國法律上的障礙及調(diào)適
三、法律對遺囑信托的限制
附錄 典型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有關特留份的條文
參考文獻
一、公正思想概觀
1.早期公正思想概觀
在古希臘和羅馬人那里,人們之間相互關系的處理普遍要求遵循公正的原則。許多思想家闡述了他們的公正觀,尤以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具有代表性。
蘇格拉底的公正思想與他的賢人政治觀有重要聯(lián)系。其賢人政治觀的實質(zhì)即讓合適的人做合適的事。他曾說,許多對公正的破壞來自于人內(nèi)心無止境的貪欲,來自把腳伸到別人領域的欲望,所以人應當自省、自律,這樣人才具有健康的靈魂、有秩序的內(nèi)心,才不會去做不公正的事。這一思想對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公正觀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蘇格拉底有一句名言:“守法就是公正!北娝苤,后來蘇格拉底寧愿死于城邦法律和對公正的諾言。
柏拉圖持“秩序公正論”。在《理想國》中,柏拉圖提出,人有理智、意志和欲望三種天性,與之相對應的有三種美德:智慧、勇敢和節(jié)制,這三種美德表現(xiàn)在不同的人身上,就決定了人的不同等級,不同的等級又決定了人們在城邦中的地位與分工:第一等級的人以理智為天性,具有智慧的美德,將成為統(tǒng)治者;第二等級的人以意志為天性,具有勇敢的美德,將成為保衛(wèi)國家的武士;第三等級的人以欲望為天性,具有節(jié)制的美德,將成為從事生產(chǎn)的工匠。公正就是上述三個等級的人各安其分,各盡其責,“國家的公正在于三種人在國家里各做各的事”,“當生意人、輔助者和護國者這三種人在國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互不干擾時,便有了公正,從而也就使國家成為公正的國家了”,而那種互相代替、互相干涉的行為則是有違社會公正要求的。他認為,不公正將導致國家滅亡:“須知,神諭曾經(jīng)說過,銅鐵當?shù),國破家亡!?
亞里士多德對公正的理解與柏拉圖不同。他是“分配公正論”思想的典型代表。他最早把平等引入公正的定義,在他看來,公正寓于某種平等之中,公正要求按平等原則給同樣的人以同樣的待遇。有學者認為,亞里士多德第一個把形式上的公正原則系統(tǒng)表述為“同樣情況應同等地對待。”他曾用數(shù)量和比例來詮釋公正。他說:“所謂平等有兩類:一類為其數(shù)相等,另一類為比值相等。數(shù)量相等的意義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數(shù)目與容量上與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義是根據(jù)各人的真實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的事物!彼指出:“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違反比例!奔凑J為只有比例平等才是真正的公正。同時亞里士多德把公正上升為政體原則的高度。他認為優(yōu)良政體的制度安排應該圍繞公正展開,公正是優(yōu)良政體的核心。而作為政體原則的公正,應避免極端而兼顧社會整體利益。任何只是強調(diào)某一個依據(jù)來要求統(tǒng)治權都是極端的、不正義的,無論它是地位、財富還是人數(shù)。他曾直截了當?shù)卣f,“要求一律地按照絕對平等觀念構成的政治體制,實際上不是良好的政體!庇纱丝赏普,在他看來,任何純粹的君主政體、寡頭政體、民主政體都不是理想的政體,因為他們都不能實現(xiàn)真正的正義。他推崇的是混合政體,他認為可以混合不同社會集團的力量以及各自的公正原則的共和政體最接近理想的優(yōu)良政體。
在早期,哲人們把公正問題主要看做一個社會秩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問題,盡管它有時也被用于評價人的行為和態(tài)度,但主觀幸福和個人利益在古代社會的道德倫理學說中從來就不是被關注的重心。這一傳統(tǒng)隨著資本主義經(jīng)濟和個人主義文化的興起發(fā)生了轉(zhuǎn)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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