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機動車的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也越來越頻繁。為了強化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實行無過錯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下簡稱“機動車事故無過錯責任”),同時,該法還規(guī)定以此種無過錯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并配之以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筆者將之統(tǒng)一稱為“交強險”制度。建立“交強險”制度有利于機動車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保險金賠付和醫(y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機動車事故責任人的經濟負擔,化解事故責任糾紛;通過實行“獎優(yōu)罰劣”的浮動費率機制,還有利于促進機動車一方增強安全意識?傮w而言,它既保障了車禍受害人的權益,又實現(xiàn)了“交強險”的受害第三人、保險人、被保險人這三方主體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社會安全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創(chuàng)新和特色之處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方法上的創(chuàng)新。筆者將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和傳統(tǒng)法學方法相結合,分析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采用無過錯的危險責任的根本原因,讓容易控制事故風險的機動車一方來提高其注意義務,以減少交通事故和節(jié)約訴訟成本,維護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
其次是觀念上的創(chuàng)新。其一,筆者通過對“機動車事故無過錯責任”的經濟和倫理分析發(fā)現(xiàn),它實質上是一種實行無過錯責任主義的危險責任,整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體系可重新整合為過錯責任和危險責任這兩大歸責標準和事由,并統(tǒng)一于“公平”這一歸責原理;其二,筆者認為不應簡單地將“交強險”制度看做是“以人為本”的倫理精神的產物,其實,該制度還蘊涵著深刻的法律經濟學和法律社會學原理,它恰到好處地處理了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第三人之間的相互博弈和彼此制衡的關系,實現(xiàn)了一種“有效率的正義”;其三,筆者分析指出“交強險”制度代表了現(xiàn)代工業(yè)社會下的危險活動事故的歸責原則客觀化和事故承擔社會化的大趨勢。
最后是制度上的創(chuàng)新。筆者就整個“交強險”及其三方主體的制度完善提出了不少建議。如我國的“交強險”應采用專門立法的模式,正確厘定保險費率,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和追償權,完善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完善監(jiān)管制度等。
丁鳳楚,男,1971年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南京大學經濟法學碩士、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經濟法學方向)博士,現(xiàn)為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專業(yè)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保險法學和侵權法學。
已經出版的個人專著有《保險法案例評析》(漢語大辭典出版社2003年版)、《保險中介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參編的著作有《金融監(jiān)管學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經濟學概論》(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曾在《社會科學》、《保險研究》、《政治與法律》、《財經理論與實踐》等社會科學類、法學類、經濟學類學術刊物上發(fā)表專業(y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其中有多篇分別被《中國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等轉載,主持或參與省部級(重大)課題三項。
緒論
第一節(jié) 研究的對象概述
第二節(jié) 研究的現(xiàn)狀述評
一、國外現(xiàn)狀述評
二、我國研究現(xiàn)狀
三、國內研究評述
第三節(jié) 研究的方法和意義
一、研究的路徑
二、研究的方法
三、研究的意義
第一章 “交強險”制度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jié) “交強險”制度概述
一、“交強險”的含義
二、“交強險”的特征
三、“交強險”的功能
第二節(jié) “交強險”制度的立法例
一、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相關立法
二、主要立法經驗
三、基本法律原則
第三節(jié) “交強險”制度的理論分析
一、社會學分析
二、經濟學分析
三、倫理學分析
四、法哲學分析
第二章 “交強險”的保險標的研究
第一節(jié) “機動車事故無過錯責任”概述
一、這一保險標的的法律含義
二、作為保險標的的特殊要求
三、研究這一保險標的的意義
第二節(jié) “機動車事故無過錯責任”的立法例
一、國外相關立法
二、我國相關立法
三、立法原因分析
第三節(jié) “機動車事故無過錯責任”的理論分析
一、歷史演變
二、理論基礎
三、法律性質
四、對侵權歸責體系的再認識
第四節(jié) “機動車事故無過錯責任”主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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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強險”的被保險人研究
第四章 “交強險”的保險人研究
第五章 “交強險”的受害第三人研究
第六章 “交強險”制度的反思和完善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
5.保險理賠的程序不同
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在機動車“三責險”中,只有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才有權對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合同之外的第三者無權直接對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而受害人不享有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只有在保險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向保險人請求賠償。而在“交強險”中,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時地得到補償,很多國家法律都規(guī)定,車禍受害人對加害人的保險公司有直接請求權。如德國《汽車保有人強制責任保險法》第3條規(guī)定“第三人可以對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日本《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16條規(guī)定“受害人可依政令之規(guī)定,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額”。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來看,可以理解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公司有法定的保險賠償請求權。
6.對受害第三人有無社會救助
機動車“三責險”主要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而受的損失,因此也就沒有設置相應的對受害人的社會化救助制度作為該責任保險的補充機制,當未查明交通事故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沒有投保時,受害人不能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也不能獲得相應的救助。而在“交強險”制度下,為了能使受害人得到便捷、及時的補償,一些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建立了未投保車輛或肇事逃逸車輛侵權致害的補償制度,如在英國由汽車保險人賠償局辦理未獲清償判決基金的業(yè)務,在美國則可以通過未投保車輛保險等險種得到補償,德國設立汽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基金,我國臺灣地區(qū)建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來補償!兜缆方煌ò踩ā返17條規(guī)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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