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犯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某種特定目的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該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確犯罪故懲的內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夠很容易地區(qū)別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夠對犯罪行為的法盆侵害性產生影響。斷絕的結果犯的目的是真接故意的內容;短縮的二行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觀超過要素。對日的犯的研究必須采用類型思維方法。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冪是開艘的構成要件。其適用方法是限制解釋;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開放的構成要件。其適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縮。
《目的犯研究》的寫作源于對目的犯中一些基本問題的困惑與思考。一個問題是目的與故意之關系以及目的犯之概念。第二個問題是非法定目的犯之法律解釋問題。
如何理解目的犯之概念及目的與故意之關系,以及如何解釋非法定目的犯是《目的犯研究》寫作時所面臨的兩個基本問題,也是《目的犯研究》試圖解決的兩個基本問題。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而刑事法治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以刑事法治為研究內容的刑法科學也一直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刑法學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研究領域日益擴展,研究層次不斷提高,呈現(xiàn)出空前繁榮興旺的景象。這一大好局面的取得,離不開幾代刑法學人的奮斗,其中也包括刑法學博士研究生們的努力。他們風華正茂、思想活躍、勤于探索、刻苦鉆研,所撰寫的博士論文一般說來選題合理,資料翔實,思路開闊,論證充分,精品迭出,為刑法理論的完善與發(fā)展作出了貢獻。
武漢大學刑法學科從1987年開始招收博士生。在將近20年的時間里,為社會輸送了一批又一批高質量的人才,同時也使博士點本身得以不斷發(fā)展壯大。武漢大學刑法學的博士生們關注刑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重視學位論文的撰寫,他們的論文大多具有真知灼見,理論水平較高。一部分論文出版之后,在社會上得到頗好的評價。進入新的世紀,由于博士生招生規(guī)模的擴大,每年畢業(yè)的博士生數(shù)量大增,優(yōu)秀博士論文的數(shù)量也相應增多,以往每年出版兩本畢業(yè)論文的規(guī)模已經跟不上形勢的發(fā)展變化。而如果優(yōu)秀的博士論文因各種原因不能付梓,研究成果無法與讀者見面,既不利于理論成果的社會共享,也不利于年輕學者的脫穎而出。有鑒于此,我們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洽商,設立“武大刑法博士文叢”,出版社慨然允諾,給予支持。
歐陽本祺,男,1972年生,湖南耒陽人。法學博士。2004年至2008年任教,于湖南科技學院法律系。2008旱6月畢業(yè)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刑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近豐來在《中國法學》(海外版),《法學》!度A東政法大學學報》、《中國刑事法雜志》、《法學論壇》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士多篇,并有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引言
一、問題所在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目的犯概述
第一節(jié) 目的犯理論之發(fā)展
一、德日刑法學目的犯理論之發(fā)展
二、我國刑法學目的犯理論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目的犯之概念
一、目的犯概念之爭
二、本書中目的犯的概念
第二章 目的犯之目的要素
第一節(jié) 目的犯目的之屬性(目的與故意的關系)
一、德日刑法學目的犯目的之屬性
二、我國刑法學目的犯目的之屬性
三、本書的觀點
第二節(jié) 目的犯目的之本質(目的與動機的關系)
一、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的關系
二、目的犯目的本質之爭
三、目的犯目的本質之爭的辨析
四、本書的觀點
第三節(jié) 目的犯目的之功能
一、目的犯目的之基本功能
二、目的犯目的基本功能的具體表現(xiàn)
三、目的犯的基本立場--規(guī)范違反說之批判
第四節(jié) 目的犯之“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義
二、“非法占有目的”與故意的關系
第三章 目的犯之類型化
第一節(jié) 目的犯分類的方法:類型理論
一、韋伯“理想類型”理論
二、考夫曼的類型理論
三、類型理論評述
第二節(jié) 目的犯之理論分類
一、德日刑法學目的犯的分類
二、我國刑法學目的犯的分類
三、本書對目的犯的分類
第三節(jié) 目的犯與相關犯罪類型之辨析
一、目的犯與傾向犯
二、目的犯與表現(xiàn)犯
三、目的犯與預備犯
第四章 目的犯之犯罪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目的犯之既遂形態(tài)
一、犯罪既遂的標準
二、斷絕的結果犯的既遂
三、短縮的二行為犯的既遂
第二節(jié) 目的犯之罪數(shù)形態(tài)
一、斷絕的結果犯的罪數(shù)形態(tài)
二、短縮的二行為犯的罪數(shù)形態(tài)
第三節(jié) 目的犯之共犯形態(tài)
一、目的犯目的與身份的關系
二、無目的者加工目的犯之實行行為
三、無目的者加工目的犯之目的實現(xiàn)行為
第五章 目的犯之法律適用
第一節(jié) 目的犯之法律適用現(xiàn)狀
一、目的犯之法律適用之重點:探求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
二、目的犯法律適用的理論分歧
三、目的犯法律適用理論分歧的評述
第二節(jié) 非法定目的犯是否開放的構成要件
一、開放的構成要件之真意
二、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開放的構成要件;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開放的構成要件
三、德曰刑法中目的犯不是開放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jié) 非法定目的犯是否法律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種類
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屬于刑法隱藏的漏洞
三、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屬于刑法漏洞
第四節(jié) 目的犯的適用方法
一、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適用方法:限制解釋
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的適用方法: 目的性限縮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大壕仁教授的立場有兩方面:一是將構成要件理解為違法有責類型,因而主觀違法要素也可以成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二是在違法性上堅持行為無價值二元論,試圖調和法益侵害說和規(guī)范違反說,因而不僅行為的客觀方面,而且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都成為違法性判斷的對象。
基于此立場,大壕仁教授認為,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包括故意、過失、目的等。故意、過失雖然在以前是作為責任要素的,但是它們首先是作為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對犯罪類型化起著重大作用。例如,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死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兩者的罪過不同。所謂目的犯,是指在構成要件中以目的為必要的犯罪!澳康姆傅哪康耐ǔ3鰳嫵梢陀^要素范圍,稱其為超過的內心傾向。在這一點上,要把目的與故意區(qū)別開來,故意需要以符合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作為行為人表象的對象。但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并非沒有處在構成要件客觀要素的范圍之內的。例如,通說、判例認為作為橫領罪要件的‘不法領得的意思’,就是以與橫領行為共同的范圍為對象,只不過是對其進行規(guī)整并且賦予其意義。這種目的被稱為賦予意義的目的!雹
2.主觀的責任要素肯定說(小野清一郎、內田文昭、前田雅英、曾根威彥等)
此說僅肯定了作為責任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而不承認作為違法要素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說,承認構成要件中的主觀要素,但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是違法性要素,而是責任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