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譯新探》被國際學者視作“迄今為止*為全面的法律翻譯專著”。其目的在于通過介紹法律翻譯的基本知識提升法律譯者的能力,使得他們能夠提升跨學科的素養(yǎng),從而能夠在實踐中做出精準可靠、效果良好的法律譯文。 為了闡明法院如何解釋和適用多語種法律文本,《法律翻譯新探》盡可能提供案例以做參考。 《法律翻譯新探》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理論,另一部分是實踐。第1部分(第1章至第四章)試圖為法律文本翻譯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第二部分(第五章至第八章)展示譯者在實踐中如何運用語言實現(xiàn)想要的法律效果!斗煞g新探》所舉之例,包括加拿大、瑞士和比利時的多語種立法、國際法律中的多語條約、公約以及歐盟法律。部分節(jié)選內容亦來自比利時上訴法院和盧森堡歐洲法院的多語種判決書。
拙著《法律翻譯新探》中文版的出版,標志著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高級翻譯學院院長趙軍峰教授和他帶領的團隊長期翻譯項目告一段落。在此,我由衷感謝趙教授和他的同事付出的辛勤勞動,感謝他們不懈的努力、耐心和執(zhí)著。因為他們的翻譯,中國法學界和語言學界的同仁、法律翻譯工作者、法律翻譯方向的學子們得以讀到拙著的中文版。此外,我還要感謝屈文生教授為該書的中文版撰寫導讀。
我本人與中國學術界的淵源已久。早在2001年,現(xiàn)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的黃進教授就曾組織系列學術講座,邀請我和我已故的丈夫彼得·沙切維奇教授一道赴武漢大學法學院和華東政法大學講學。2003年,香港城市大學的維嘉·巴夏教授邀請我做國際會議的主旨發(fā)言,當時我有幸結識冼景炬教授,和他一起與香港律政司立法部門的法律譯者共同探討如何將香港的法律譯成中文。2012年,我先在中國政法大學講學,后又到香港在理工大學作主旨發(fā)言。非常感謝程樂教授的組織和安排,2013年我得以赴浙江警官學院和浙江理工大學講學。2014年我造訪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和華東政法大學,進行學術講座并和同行交流,接著又應邀在西北政法大學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并作主旨發(fā)言。我還有幸成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翻譯研究中心的研究員,還兼任法律與語言多文化協(xié)會、世界翻譯教育聯(lián)盟和法律口譯與翻譯世界協(xié)會等組織的副理事長等職。
本書的中文版無意傳授秘籍,無意指導法律文本譯者如何實踐,而是旨在通過介紹法律翻譯的基本知識提升法律譯者的能力,使得他們能夠提升跨學科的素養(yǎng),從而能夠在實踐中做出精準可靠、效果良好的法律譯文。本書于1997年由荷蘭科威法律國際出版社首版,在世界各地廣為采用,被列為法律翻譯必讀的教科書。盡管近年來有更多的同類學術專著陸續(xù)出版,本書依然被國際權威學者視作“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法律翻譯專著”。
在本書英文版首版時,我從法律文本類型學的視角為讀者提供了法律翻譯系統(tǒng)的研究,提出法律翻譯是“法律機制下的交際行為”,試圖以該理論填補法律翻譯領域研究的空白。我認為譯者在確定法律文本翻譯最佳策略時,首先要考量具體交際情境中的法律因素。法律翻譯應作為翻譯學研究的獨立學科展開,因為它與其他專門用途的翻譯有區(qū)別。
蘇珊·沙切維奇(Susan Sarcevid),是克羅地亞高等學府里耶卡大學(Rijeka Universily)法律系教授,一位活躍于西方法律翻譯理論與實踐領域的知名學者,擁有美國和克羅地亞雙重國籍,兼具法學與翻譯學的教育及研究經(jīng)歷,主要致力于法律翻譯研究與法律詞典編纂研究。
引言
第一章 翻譯理論和法律翻譯
1.填補翻譯研究的空白
2.翻譯的文本類型學
3.法律文本為什么特殊?
4.法律翻譯
5.法律翻譯與普通翻譯理論
6.法律翻譯的地位
第二章 法律翻譯史
1.直譯與意譯
2.查士丁尼的指令:嚴格的直譯
3.中世紀法律字面意義的保留
4.拉丁語統(tǒng)治地位的逐漸解體
5.不可避免地向直譯轉變
6.向譯入語不斷讓步
7.字面意義與內在意義:瑞士的討論
8.加拿大的語言平等權利
9.比利時經(jīng)驗
第三章 法律翻譯:法律機制內的交際行為
1.從轉碼過程到交際行為的轉變
2.法律解釋學
3.法律翻譯的目標
4.行動中的多語主義:通過調和來解釋
5.現(xiàn)代翻譯理論中接受者的角色
第四章 法律翻譯者的角色變化
1.向文本制作者轉變
2.單一文件的統(tǒng)一意圖
3.將譯者納入立法過程
4.文本制作、翻譯及共同起草
5.獨特的交際過程
6.文本制作中集中制的重要性
7.法律譯者的解放
8.法律翻譯:擺脫約束,發(fā)揮創(chuàng)造性
第五章 譯者應該了解的法律文本知識
1.法律翻譯概要
2.機構文本起草指南
3.判決書的結構
4.立法文本的結構
5.條約的結構
6.法律文本中語言的主要作用
7.法條的基本要素
8.法律命令和要求
9.許可和授權
10.禁止
11.無條件的命令、許可、授權和禁止
12.事實情況的命題內容
13.法定定義的作用
第六章 法律翻譯中的創(chuàng)造性
1.發(fā)揮語言的創(chuàng)造性
2.句法和思考過程
3.要素的排列
4.條件旬的變體
5.否定的使用
6.非人稱的使用
7.標點符號
8.加拿大的共同起草實驗
9.多樣性:多少為多?
第七章 多邊文件的翻譯
1.譯者面臨的其他制約
2.多語制的出現(xiàn)
3.文本解釋及同等效力原則
4.條約的翻譯及其特殊性
5.多語起草實驗
6.接受過程對翻譯策略的影響
7.建立司法控制的嘗試
8.歐盟的司法控制
9.歐盟文件中的翻譯創(chuàng)造性
10.展望多語多邊文件的翻譯
第八章 法律翻譯中的術語問題
1.法律翻譯不等于轉碼
2.指稱系統(tǒng)
3.術語不一致
4.自然對等詞VS.語言學對等詞
5.尋找對等詞
6.測量對等程度
7.確定法律概念的特征
8.建立可接受性標準
9.補償術語不一致
10.等效對等詞
11.法律術語的發(fā)展過程
12.法律術語的標準化
第九章 法律翻譯的前景
1.多語制和作準譯文的可靠性
2.遵循加拿大的模式?
3.操控指稱系統(tǒng)
4.國際法中的多語現(xiàn)象
5.“其他”語言版本的翻譯
人名英漢對照表
參考文獻
譯后記
法律翻譯功能觀解讀:蘇珊·沙切維奇教授訪談錄
《法律翻譯新探》:
作準及其時間因素
羅森對作準譯本的批評引起了人們對作準程序中非常規(guī)做法的關注,這些做法往往與所有平行文本均體現(xiàn)談判各方的真實意圖這一預設前提背道而馳。如第四章2.3所示,時間是影響作準程序的關鍵因素。從法律角度來講,要使一個文本具有效力,其先決條件應為“條約的執(zhí)行方首先要通過該文本”。反之,羅森認為“無論該文本在政治或者精神上具有何種重要性,將該文本指定為作準文本這一行為本身將沒有任何意義”(1983:782)。然而,實際上,由于技術或時間的問題,要在條約正式通過前及時完成一個甚至多個翻譯文本是不可能的。即便如此,無論各個文本是否經(jīng)過談判代表審核并通過,同等采納在語言條款里引用的所有文本,并聲明它們具有同等效力已經(jīng)成為慣例。毋庸置疑,中文版本引起的問題通常是最多的。就《消除種族歧視公約》而言,其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版本都是在1965年12月21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該公約草案之前準備好的,而其中文版本則直到1966年2月7日才完成,但其在該公約通過之日也獲得了正式批準(Tabory1980:96)。
為了修正這一缺陷,條約的制定者現(xiàn)在開始堅稱正式的作準程序不應是宣布其通過這一行為,而應是以簽字或其他由各方一致同意的方式來宣布其作準。為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0條已做出相關規(guī)定。然而,這一改變卻證實了羅森的擔憂:同等效力原則的效力已所剩無幾(Rosenne1983:782)。一個鮮明的例子(Verzijl1973:198)則是《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該公約于1944年l2月7日獲得通過。當時,仍空缺的法語及西班牙語譯本預計會在簽字前翻譯完成。因此,該公約的結束條款中訂明“該公約由英語、法語及西班牙語起草,以上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均可用于簽認”。后來,譯文不但沒有在簽字前完成,而且直到該公約開始生效,這些譯文也仍然沒有完成。事實上,該公約的非官方譯文已經(jīng)被使用了24年之久。直到1968年9月24日,公約的締約國在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的OCAO會議才正式通過并簽署了關于該公約三語作準文本協(xié)議(Hilf1973:41)。顯然,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簽署生效后所起的作用并不大。聯(lián)合國的官方文件記錄顯示,一次會議上,某代表咨詢1972年《麻醉品單一公約》作準中文文本的翻譯情況時,會議的法律顧問回答說“已將準備中文譯本的工作安排到后期,待協(xié)議正本遞交聯(lián)合國總部存檔后再進行”。他解釋道,之所以要按照這樣的程序是出于財政考慮。由于當時中國并沒有參加該大會,而“要專門派一名中國譯員和謄寫員到曰內瓦準備中文譯本,所需的花費實在太高昂了”(聯(lián)合國官方記錄1972者進行創(chuàng)造。但必須提醒譯者的是:譯者切勿嘗試將協(xié)議中寬泛或者模棱兩可的觀點清晰化,以防打破其本身微妙的平衡,誤解締約方的意圖。
由于每個作準文本都被認為是經(jīng)協(xié)議各方同意,并表達各方真實意圖的文本,國際律師最擔心的是譯者嘗試在譯文中把原文中特意寬泛處理,模糊處理甚至特意模棱兩可的條款清晰化(Rosenne1983:783)。這種擔心不是空穴來風,羅森認為,那些并不是通過“談判得來”的作準文本會威脅單一文本的統(tǒng)一性,使法官更難確定締約方的真實意圖。羅森尤其反對那些屬于“技術結果”的作準譯文,它們通常由一個完全獨立于締約各方運作的國際秘書處提供(1954:384)。每增加一種作準文本譯文,所有文本中具有相同意義的部分反映原協(xié)議文件真實意圖的可能性就會降低。羅森意識到了這一潛在的危險,因此,他批判同等效力原則,倡導法官嚴格區(qū)分“協(xié)議性的語言版本”及那些“通過某些翻譯服務部門(不管其翻譯能力多強)機械翻譯出來的”文本(19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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