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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為民說法系列叢書:法律專家教您如何打外貿糾紛官司》: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承保范圍可以分為風險與損失,風險又分為海上的風險與外來的風險,損失則分為部分損失和全部損失。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被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fā)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f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fā)生觸礁,并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xù)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guī)律性的潮汛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于保險擱淺的范疇。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巖礁或其他阻礙物(包括沉船)。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jīng)沒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繼續(xù)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他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梁、碼頭、燈標等相撞。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他機器設備發(fā)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chǎn)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lián)絡,音訊全無,并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后,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于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沾污、鉤損、生銹、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于戰(zhàn)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zhàn)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只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損失按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遭受全部損失。從損失的性質看,全損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兩種。
實際全損,又稱絕對全損,是指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全部滅失或等同于全部滅失。例如,載貨船舶遭遇海難后沉人海底,保險標的物實體完全滅失。保險標的物的物權完全喪失已無法挽回。例如,載貨船舶被海盜搶劫,或船貨被敵對國扣押等。雖然標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險人已失去標的物的物權。保險標的物已喪失原有商業(yè)價值或用途。例如,水泥受海水浸泡后變硬、煙葉受潮發(fā)霉后已失去原有價值。載貨船舶失蹤,無音訊已達相當一段時間。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一般根據(jù)航程的遠近和航行的區(qū)域來決定時間的長短。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jīng)不可避免,而進行施救,復原的費用已超過將貨物運抵目的港的費用或已超出保險補償?shù)膬r值,這種損失即為推定全損。構成被保險貨物推定全損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保險標的物受損后,其修理費用超過貨物修復后的價值。保險標的物受損后,其整理和繼續(xù)運往目的港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價值。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全損已經(jīng)無法避免,為避免全損所需的施救費用,將超過獲救后標的物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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