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套裝全5卷)》是我國著名國際經(jīng)濟法學家陳安教授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基本國策三十年來,潛心研究國際經(jīng)濟法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的主要成果的積累和匯總。全書共約310萬字,分列五卷八編,即國際經(jīng)濟法基本理論(一),國際經(jīng)濟法基本理論(二),國際投資法,國際貿(mào)易法,涉臺經(jīng)濟法,國際法教育,英文版國際經(jīng)濟法論文,有關《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套裝全5卷)》作者論著和學術觀點的報道、評論和函件等。全書各篇專論均立足于中國國情,從當代國際社會弱勢群體即第三世界的視角,探討和論證當代國際經(jīng)濟法學科領域的基本理論以及熱點難點實踐問題。作者致力于實行“拿來主義”和“消化主義”相結合,在積極學習和引進西方有關國際經(jīng)濟法學新鮮知識的基礎上,站在中國和國際弱勢群體即發(fā)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認真加以咀嚼消化,取其精華,棄其糟粕,逐步創(chuàng)立起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jīng)濟法學科體系和理論體系,努力為國際社會弱勢群體“依法仗義執(zhí)言”,為維護其應有平等權益而鍛造和提供必備的法學理論武器。作者認為:完成此等大業(yè),需要幾代中國學人的持續(xù)刻苦鉆研和共同奮力開拓。這是貫串《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套裝全5卷)》始終的學術理念和學術追求,也是《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套裝全5卷)》的基本學術主張和論述主線。學界評議認為,《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套裝全5卷)》凝聚了作者三十年來潛心研究國際經(jīng)濟法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的心得體會,乃是構建中國特色國際經(jīng)濟法學的奠基之作和扛鼎之作,堪稱“—劍淬礪三十年”。
《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是由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
2005年7月,承北京大學出版社副總編楊立范等學友惠予鼎力支持,推出了拙著《國際經(jīng)濟法學芻言》(簡稱《芻言》)上、下兩卷、共約211萬字。此書出版后,獲得廣大讀者肯定和厚愛。經(jīng)同行專家評審,于2007年10月獲第五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獎”①一等獎。
《芻言》推出后三年來,老牛在夕霞暮色中,奮蹄未敢稍懈,遂又有多項耕耘新果,分別以中、英雙語相繼發(fā)表于中外權威學刊,獲得國內(nèi)外同行好評。承蒙復旦大學出版社副總編張永彬編審厚意邀約,熱忱支持,精心籌劃,現(xiàn)將這些最新研究心得,加以整理匯輯;同時,將《芻言》原有內(nèi)容全面增訂,推出這部新書,題為《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分列為五卷,共約300余萬字。
這部五卷本新書中所反映和論述的,多是當代國際經(jīng)濟法學前沿的最新信息或動態(tài),多是這一領域理論和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現(xiàn)在奉獻給讀者的這部新書,并不是《芻言》的簡單再版或擴容,而可以說是筆者針對三十年來本學科領域新問題進行探索的心得體會的全面增訂和創(chuàng)新匯輯,是野叟的“獻曝”新舉。誠摯期待海內(nèi)外同行惠予指正。
陳安,福建人,1929年生。廈門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知名的中國學者。主要學術兼職:中國國際經(jīng)濟法學會會長(1993年至今),中國政府依據(jù)《華盛頓公約》于1993年、2004年兩度遴選向“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指派的國際仲裁員等。1950年廈門大學法律系畢業(yè)。1957年復旦大學
政治學研究生畢業(yè)。
1981-1983年應邀在美國哈佛大學從事國際經(jīng)濟法研究,并兼部分講學。1990-1991年以“亞洲杰出學者”名義應聘擔任美國俄勒岡州西北法學院客座教授暨國際法研究學術顧問。先后多次應邀赴美、歐、澳、亞各洲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講學。在法律實務方面,陳安是兼職資深國際商務律師,
跨國公司法律顧問;中國國際經(jīng)貿(mào)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員,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案件仲裁員,法國國際仲裁協(xié)會(IAI)仲裁員。
近三十年來.陳安立足于中國國情和國際弱勢群體即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致力于探索和開拓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jīng)濟法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撰寫和主編的主要著作有《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國際經(jīng)濟法學芻言》等40種.合計約2000余萬字。另在國內(nèi)外權威性學術刊物上發(fā)表數(shù)十篇高質(zhì)量的專題論文,其中多篇論文被轉(zhuǎn)載,轉(zhuǎn)譯。二十余年來其學術論著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科研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11項.國家級、省部級科研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7項。多種著作被指定為全國性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法學教材或教學參考書!度嗣袢請蟆(海外版)、《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等報刊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刊物《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先后多次報道他的學術觀點和有關事跡。美國、英國多種《國際名人錄》均列有陳安的個人小傳。
第一卷
第一編 國際經(jīng)濟法基本理論(一)
Ⅰ 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科的邊緣性、綜合性和獨立性
Ⅱ 論國際經(jīng)濟關系的歷史發(fā)展與南北矛盾
Ⅲ 論國際經(jīng)濟法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
Ⅳ 論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jīng)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Ⅴ 論學習國際經(jīng)濟法是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必備的“基本功”
Ⅵ 論中國在建立國際經(jīng)濟新秩序中的戰(zhàn)略定位——兼評“新自由主義經(jīng)濟秩序”論、“WTO憲政秩序”論、“經(jīng)濟民族主義擾亂全球化秩序”論
Ⅶ 論馬克思列寧主義對弱小民族國家主權學說的重大貢獻
Ⅷ 論經(jīng)濟主權原則是當代國際經(jīng)濟法首要的基本規(guī)范
Ⅸ 論中國在“入世”談判中應當堅持經(jīng)濟主權原則
Ⅹ 世紀之交在經(jīng)濟主權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zhàn)”:綜合評析十年來美國單邊主義與WTO多邊主義交鋒的三大回合
Ⅺ 論社會帝國主義主權觀的一大思想淵源: 民族虛無主義的今昔
Ⅻ 論國際經(jīng)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重大發(fā)展
ⅩⅢ 論南北合作是解決南北矛盾的最佳選擇
ⅩⅣ 全球合作的新興模式和強大趨勢: 南南合作與“77國集團”
ⅩⅤ 南南聯(lián)合自強五十年的國際經(jīng)濟立法反思:從萬隆、多哈、坎昆到香港
ⅩⅥ 論“有約必守”原則在國際經(jīng)濟法中的正確運用
第二卷
第二編 國際經(jīng)濟法基本理論 (二)
Ⅰ 論“適用國際慣例”與“有法必依”的統(tǒng)一
Ⅱ 論中國涉外仲裁監(jiān)督機制
Ⅲ 論中國的涉外仲裁監(jiān)督機制及其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Ⅳ 申論中國涉外仲裁監(jiān)督機制
Ⅴ 再論中國涉外仲裁的監(jiān)督機制及其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Ⅵ 論中國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機制的形成和不足
Ⅶ 論中國涉外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的申辯權和對質(zhì)權——就香港百利多投資有限公司訴香港克洛克納東亞有限公司一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供的專家意見書
Ⅷ 就中國涉外仲裁體制答英商問〔專家意見書〕
Ⅸ 論涉外仲裁個案中的偏袒偽證和縱容欺詐——CIETAC 1992-1993年個案評析
Ⅹ 論涉外仲裁個案中的越權管轄、 越權解釋、 草率斷結和有欠透明——CIETAC 2001-2002年個案評析
Ⅺ 論中國法律認定的“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就廣東省廣信公司破產(chǎn)清算債務訟案問題答外商摩根公司問〔專家意見書〕
Ⅻ 論中國內(nèi)地土地使用權的回收與變賣——就香港某債務訟案問題答臺商問〔專家意見書〕
ⅩⅢ 論“法無明禁即為合法”——就外資企業(yè)“設董”自主權問題答英商問〔專家意見書〕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Ⅰ OPIC述評:美國對海外私人投資的法律保護及典型案例分析
Ⅱ 從OPIC到MIGA:跨國投資保險體制的淵源和沿革
[附錄] 十五年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涉華實踐(1990-2004)
Ⅲ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與美國在華投資
Ⅳ ICSID與中國:我們研究“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現(xiàn)實動因和待決問題
第三卷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續(xù))
Ⅴ 中外雙邊投資協(xié)定中的四大“安全閥”不宜貿(mào)然拆除——美、加型BITs談判范本關鍵性“爭端解決”條款剖析
Ⅵ 區(qū)分兩類國家,實行差別互惠:再論ICSID體制賦予中國的四大“安全閥”不宜貿(mào)然全面拆除
Ⅶ 《中國-秘魯1994年雙邊投資協(xié)定》可否適用于“一國兩制”下的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香港居民謝業(yè)深v.秘魯政府征收投資案件的法理剖析
Ⅷ 我國涉外經(jīng)濟立法中可否規(guī)定對外資絕不實行國有化
Ⅸ 是重新閉關自守?還是擴大對外開放?——論中美兩國經(jīng)濟上的互相依存以及“天安門風波”后在華外資的法律環(huán)境
Ⅹ 中國對歐洲在華直接投資的法律保護及其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Ⅺ 外商在華投資中金融票據(jù)詐騙問題剖析——香港東方公司v. 香港泰益公司案件述評
Ⅻ 外商在華投資中的擔保與反擔保問題剖析——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v. 廈門建設發(fā)展公司案件述評
ⅩⅢ 外商在華投資“征收”索賠迷霧中的廬山面目——英商X投資公司v.英商Y保險公司案件述評(一)
ⅩⅣ 外商在華投資“征收”索賠中的“腳踩兩船”與“左右逢源”——英商X投資公司v. 英商Y保險公司案件述評(二)
ⅩⅤ 外商在華投資中的“空手道”融資:“一女兩婿”與“兩裁六審”——中國深圳市中方四公司v. 泰國賢成兩合公司案件述評
第四編 國際貿(mào)易法
Ⅰ 某些涉外經(jīng)濟合同何以無效以及如何防止無效
Ⅱ 跨國商品代銷中越權抵押和爭端管轄權問題剖析——意大利古西公司v. 香港圖榮公司案件述評
Ⅲ 外貿(mào)匯票承兌爭端管轄權沖突問題剖析——美國約克公司v.香港北海公司案件述評
Ⅳ 一項判決三點質(zhì)疑——評香港高等法院“1993年第A8176號”案件判決書
Ⅴ 外貿(mào)爭端中商檢結論曖昧、 轉(zhuǎn)售合同作偽問題剖析——中國A市MX公司v. 韓國HD株式會社案件述評
Ⅵ 外貿(mào)代理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 管轄權、 準據(jù)法、 仲裁庭、 債務人等問題剖析——韓國C公司v. 中國X市A、 B兩公司案件述評
Ⅶ 論英國FOSFA裁決之嚴重枉法、不予執(zhí)行——中國中禾公司采購巴西含毒大豆案件述評〔專家意見書〕
第四卷
第五編 涉臺經(jīng)濟法
Ⅰ 兩種“兩岸人民關系法”之對立與統(tǒng)一 ——兼談《閩臺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之可行
Ⅱ 《臺商大陸投資權益保障協(xié)議》初剖
Ⅲ 臺商內(nèi)地投資保險可行途徑初探
Ⅳ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對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適用問題
Ⅴ 中國“入世”后海峽兩岸經(jīng)貿(mào)問題“政治化”之防治
第六編 國際法教育
Ⅰ 改進我國國際法教育的“他山之石”——歐美之行考察見聞
Ⅱ 從難從嚴訓練成果人才并出
Ⅲ “博士”新解
附錄
一、官員與老板:心儀博士帽
二、“教授”貶值為哪般
三、該擠擠“學術泡沫”了
Ⅳ 是“棒打鴛鴦”嗎?——就“李爽事件”評《紐約時報》報道兼答美國法學界同行問
附錄
一、中國拘禁了法國男人的情婦
二、法國外交官說中國拘留了他的未婚妻
三、小題大做——評白天祥等人在所謂“李爽事件”上的喧嚷
第七編 英文版論文選輯
Ⅰ Trade Related Agenda, Development and Equity (T.R.A.D.E.): The Three Big Rounds of U.S.Unilateralism versus WTO M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 Section 301 Disputes(19982000) and Section 201 Disputes (20022003)
Ⅱ A Reflection on the SouthSouth Coalition in the Last HalfCentu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aking: From Bandung,Doha and Cancún to Kong Kong
Ⅲ Should the Four “Great Safeguards” in SinoForeign BITs Be Hastily Dismantled? Comments on Critic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Dispute Settlement in Model U.S.and Canadian BITs
Ⅳ Distinguishing Two types of Countries and Properly Granting Differential Reciprocity Treatment - Recomments on the Four Safeguards in SinoForeign BITs Not to Be Hastily and Completely Dismantled
Ⅴ Could ChinaPeru BIT 1994 Be Applied to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on Region under “One Country,Two System”? - A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n the Case of Tza Yap Shum v. Republic of Peru
Ⅵ Is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n Issue for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in China?
Ⅶ The Truth among the Fogbound “Expropriation” Claim:Comments on British X Investment Co.v.British Y Insurance Co.Case
Ⅷ The Approach of “Winning from Both Sides” Used in the “Expropriation” Claim: ReComments on British X Investment Co.v.British Y Insurance Co.Case
Ⅸ On the Serious Violation of Chinese Jus Cogens: Comments on the Case of importing Toxic Brazilian Soybeans into China [Experts Legal Opinion on Zhonghe v.Bunge Case]
第五卷
第七編 英文版論文選輯(續(xù))
Ⅹ Isn't the Strict Prohibition on Importing Toxic Brazilian Soybeans into China “Illegal”?- A Rebuttal to Lawyer Song's Allegation
Ⅺ On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hinese Foreignrelated Arbitration and Its Tally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Ⅻ Three Aspects of Inquiry into A Judgment: Comments on the High Court Decision, 1993 NoA8176,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ⅩⅢ To Close Again, or to Open Wider: The SinoU.S.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the Legal Environmen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fter Tiananmen
ⅩⅣ China'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nd Coastal PortCities: Their Development and Legal Framework
ⅩⅤ Should an Absolute Immunity from Nationalization for Foreign Investment be Enacted in China's Economic Law?
ⅩⅥ Why Some Sino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s Are Void and How Voidness can be Prevented
ⅩⅦ To Open Wider, or to Close Again: Chin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ies and Laws
ⅩⅧ The Li Shuang Case: A Wet Blanket Over Romantic Love?
第八編 有關本書作者論著和學術觀點的報道、評論和函件等
Ⅰ 媒體報道
一、 在哈佛的講壇上——訪廈門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陳安[《生活·創(chuàng)造》月刊1985年第12期] 陳福郎
二、 他把法的目光投向世界與未來——訪廈門大學法律系陳安教授[《福建司法》1988年第5期] 甘景山
三、 適應對外開放和發(fā)展外向型經(jīng)濟需要,國際經(jīng)濟法系列專著問世 [《光明日報》1988年4月26日] 林鴻禧陳有仁
四、 為對外開放鋪路——記廈門大學法學教授陳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2年7月7日]楊亞南
五、 就閩臺兩省結拜“姐妹”一事廈門大學法學教授發(fā)表看法[《人民日報》(海外版)1989年5月8日] 張莉
六、 理性務實的學術交流盛會——1993年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綜述[《人民日報》(海外版)1993年8月27日]姚小敏
七、 春風吹拂紫梅白鷺振翅騰飛——陳安教授談廈門獲得立法權[《廈門日報》1994年3月27日] 翁黛暉 黃文啟
八、 第十二屆“安子介國際貿(mào)易研究獎”頒獎大會圓滿結束(摘要)[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網(wǎng)站http://www uibe edU.cn/,2004年12月18日]蓉一
九、 第十二屆“安子介國際貿(mào)易研究獎”頒獎[《人民日報》(海外版)2004年12月21日]劉菲
十、 中國特色國際經(jīng)濟法學的探索者和開拓者——陳安教授[《廈門大學學報》2008年5月3日] 陳浪
十一、 十位廈大學者入選中國杰出社會科學家[廈門大學網(wǎng)站http: //www.tmu.edu.cn/,2007年12月
27日] 王瑛慧
Ⅱ 書刊評論
一、 致力知己知彼出色研究成果——《美國對海外投資的法律保護及典型案例分析》序言韓德培
二、 一劍淬礪三十年:中國特色國際經(jīng)濟法學的奠基之作——推薦《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朱學山
三、 弘揚中華學術投身國際爭鳴——推薦《陳安論國際經(jīng)濟法學》郭壽康
四、 對第三世界思想體系的重大創(chuàng)新來自中國——評陳安教授《南南聯(lián)合自強五十年的國際經(jīng)濟立法反思: 從萬隆、多哈、坎昆到香港》〔日內(nèi)瓦〕 B. Gosovic
五、 立意新穎務實分析縝密深入理論實踐交融——對陳安主編《國際投資法的新發(fā)展與中國雙邊投資條約的新實踐》一書的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法司
六、 內(nèi)容豐富,系統(tǒng)完整,洵是佳作——《美國對海外投資的法律保護及典型案例分析》評介 游斌
七、 評陳安主編: 國際經(jīng)濟法系列專著(1987年版)余勁松
八、 新視角:從南北矛盾看國際經(jīng)濟法——評陳安主編《國際經(jīng)濟法總論》徐崇利
九、 獨樹中華一幟,躋身國際前驅(qū)——評陳安主編《MIGA與中國》吳煥寧
十、 深入研究,科學判斷——《“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述評》簡介 單文華
十一、 國際投資爭端仲裁研究的力作——評《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ICSID)研究》張乃根
十二、 俯視規(guī)則的迷宮——讀陳安教授主編《國際經(jīng)濟法學專論》車丕照
十三、 “問題與主義”中的“問題”——讀《國際經(jīng)濟法學專論》 車丕照
十四、 高屋建瓴視角獨到——推薦《晚近十年來美國單邊主義與WTO多邊主義交鋒的三大回合》戚燕方
十五、 以史為師力排“眾議”說理透辟——推薦《南南聯(lián)合自強五十年的國際經(jīng)濟立法反思》戚燕方
十六、 緊扣學科前沿力求與時俱進——推薦《國際經(jīng)濟法學》(第三版)楊立范
Ⅲ 學界來函
一、 來函概述
(一) 對《國際經(jīng)濟法學芻言》一書的評價
(二) 對《南南聯(lián)合自強五十年的國際經(jīng)濟立法反思》一文的評價
(三) 對《晚近十年來美國單邊主義與WTO多邊主義交鋒的三大回合》一文的評價
(四) 對《“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述評》一書的評價
(五) 對《是重新閉關自守?還是擴大對外開放?——論中美兩國經(jīng)濟上的互相依存以及“天安門風波”后在華外資的法律環(huán)境》一文的評價
(六) 對參加俄勒岡州“第三屆國際商法研討會”宣講中國投資法的評價
(七) 對《是進一步開放?還是重新關門?——中國吸收外資政策法令述評》一文的評價
(八) 對《是棒打鴛鴦嗎?——就李爽案件評〈紐約時報〉報道兼答美國法學界同行問》一文的評價
二、 來函選輯
(一) 武漢大學教授韓德培老先生致陳安教授函[2005年11月30日]
(二) 安徽大學教授朱學山老先生致陳安教授函[2006年1月15日]
(三)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郭壽康老先生致陳安教授函[2007年6月7日]
(四) 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教授沈達明老先生致陳安教授函[1985年9月16日]
(五) 中山大學教授端木正老先生致陳安教授函[1985年11月30日]
(六) 〔日內(nèi)瓦〕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世界貿(mào)易組織代表團團長孫振宇大使致陳安教授函[2004年4月16日]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法司致陳安教授函[2005年9月27日]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jīng)貿(mào)部條約法律局致陳安教授函[1987年3月1日]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jīng)貿(mào)部條約法律局致陳安教授函[1988年1月30日]
(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jīng)貿(mào)部條約法律司致陳安教授函[1989年8月29日]
(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jīng)貿(mào)部條約法律司致陳安教授函[1989年12月15日]
(十二) 南方中心秘書長Branislav Gosovic致陳安教授函[2006年2月1日]
(十三) 《世界投資與貿(mào)易學報》、《日內(nèi)瓦論壇季刊》主編Jacque Werner致陳安教授函[2006年1月31日,2006年2月20日]
(十四) 〔美國〕喬治敦大學中美管理中心主任趙龍躍博士致陳安教授函[2005年3月6日]
(十五) 〔美國〕《天普大學國際法與比較法學報》學術論文編輯L. K. Kolb致陳安教授函[2004年6月3日]
(十六) 〔日內(nèi)瓦〕“南方中心”(South Center)秘書長B. Gosovic致陳安教授函[2004年6月2日,2006年7月24日]
(十七) 〔美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首席法律顧問L. Weisenfeld致陳安教授函[2004年5月12日]
(十八)〔美國〕 唐肯(Tonkon et al)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O.D.Blank致陳安教授函[1991年7月5日]
(十九) 〔美國〕 中國駐美國舊金山總領館領事朱又德致陳安教授函[1991年5月23日]
(二十) 〔美國〕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法律顧問A. Parra致陳安教授函[1990年3月22日,1990年8月22日]
(二十一) 〔美國〕 路易斯克拉克大學西北法學院律師進修班主任 L. BMapes 致陳安教授函[1988年11月29日]
(二十二) 〔美國〕 哈佛大學法學院助理院長、東亞法學研究所副所長F. E. Snyder致陳安教授函[1982年10月19日]
(二十三) 〔日本〕 訪美研究員、金融經(jīng)濟專家杉原啟示致陳安教授函[1982年10月30日]
(二十四) 〔美國〕 紐約法學院《國際法與比較法學報》主編E. H. Higa致陳安教授函[1982年11月19日]
(二十五) 〔美國〕 波士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哈佛大學東亞法學研究所前副所長F. K. Upham教授致陳安教授函[1982年11月29日]
(二十六) 〔美國〕 哈佛大學法學院斯托利講座教授、東亞法學研究所所長A. von Mehren致陳安教授函[1982年10月25日]
Ⅳ 本書作者學術小傳及歷年主要論著目錄(以倒計年為序)
一、 本書作者學術小傳
二、 本書作者歷年主要論著
(一) 書籍
(二) 論文
Ⅴ 本書作者二十年來主要論著獲獎情況(以倒計年為序)(2008-1988)
一、 國家級、省部級一等獎
二、 國家級、省部級二等獎
三、 廈門大學最高榮譽獎
一、中國現(xiàn)行的對外開放國策是中國
歷史上優(yōu)良傳統(tǒng)的發(fā)揚光大
當今世界是開放的世界。世界各國在經(jīng)濟方面的相互合作、相互依賴和相互競爭日益加強。順著這一歷史趨向和時代潮流,中國從1978年12月以來堅定地實行經(jīng)濟上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并已取得顯著的、重大的成就。
1993年3月,中國憲法作出新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鄭重確立了中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總目標。同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號召全國人民齊心協(xié)力,“堅定不移地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加快對外開放步伐,充分利用國際國內(nèi)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優(yōu)化資源配置。積極參與國際競爭與國際經(jīng)濟合作,發(fā)揮中國經(jīng)濟的比較優(yōu)勢,發(fā)展開放型經(jīng)濟,使國內(nèi)經(jīng)濟與國際經(jīng)濟實現(xiàn)互接互補!
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界貿(mào)易組織以來,正在進一步擴展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以更加勇敢的姿態(tài)進入世界經(jīng)濟舞臺,更加積極地實行對外經(jīng)濟交往,發(fā)展對外經(jīng)濟合作,開展對外經(jīng)濟競爭。
在中國,實行對外開放這一基本國策,不但有著充足的現(xiàn)實根據(jù),而且有著久遠的歷史淵源。
作為東方的文明古國和大國,中國實行對外經(jīng)濟交往和開展國際經(jīng)濟合作,可以說是源遠流長的。在漫長的歷史歲月中,中國積極開展對外經(jīng)濟交往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曾經(jīng)遭受過嚴重的扭曲、破壞,并引起種種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