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日·施特爾馬赫、巴爾托什·布羅澤克所著的《法律推理方法》在波蘭于2004年和2006年出版過兩次,于2006年由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了英文版。本書要處理的是法律推理領域中的方法論問題,目的是提出總體的解決方案。其旨趣還在于,不僅要超越一種任意選擇的法律范式,而且要超越法律科學的界限。在這本書中,作者討論了最根本的四種法律方法:邏輯、分析、論證和詮釋,并表明了這些方法的精確性(科學性)、實用性。這些方法不僅在法律理論和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而且在其他領域、尤其是在哲學和邏輯領域也得到了發(fā)展。本書闡述了不同于廣泛存在干歐洲和英美學界的一種哲學方向的法律方法觀念,為研究法律方法、甚至于當代社會科學中運用的方法提供了很好的切入點。因此,本書不僅可以成為法律人獲取“利器”的重要路徑,成為法學專業(yè)學生的教科書,而且也與哲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甚至經濟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密切相關。
耶日·施特爾馬赫、巴爾托什·布羅澤克所著的《法律推理方法》是關于法律推理方法的經典著作。它要處理的是從總體的一般性視域中、從哲學層面探討關于法律推理的方法論問題:史論結合,既有對“史”的整理,更有對“論”的闡發(fā),從而給讀者提供了一幅完整而清晰的方法論地圖。它不僅對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專業(yè)的師生等法律人,甚至對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界也極具啟發(fā)意義。
耶日·施特爾馬赫 法學家、哲學家,波蘭克拉科夫市(Krakow)雅蓋隆大學(Jagiellonian University)法哲學與法律倫理學系主任、教授,海德堡和奧格斯堡大學榮譽博士。出版專著17本,發(fā)表學術論文200多篇。 巴爾托什·布羅澤克 法學家、哲學家,波蘭克拉科夫市雅蓋隆大學法哲學與法律倫理學系、哥白尼跨學科研究中心教授,出版專著15本,發(fā)表學術論文80多篇。
出版說明
總序
譯者引言
中文版序言
英文版序言
第1章 19、20世紀法律方法之爭
1.1 三種立場
1.1.1 方法拒斥
1.1.2 方法他律
1.1.3 方法自主
1.2 法律推理方法
1.3 邏輯—分析—論證—詮釋
第2章 邏輯
2.1 引言
2.2 經典邏輯:命題邏輯與一階謂詞邏輯
2.2.1 演算簡介
2.2.2 實質蘊涵怪論
2.2.3 例示
2.3 道義邏輯
2.3.1 可能世界語義學
2.3.2 道義邏輯
2.3.3 道義邏輯悖論
2.3.4 例示
2.4 行動邏輯與規(guī)范邏輯
2.4.1 兩種義務
2.4.2 行動邏輯
2.4.3 約根森困境
2.5 可廢止邏輯
2.5.1 可廢止的概念
2.5.2 可廢止邏輯
2.5.3 對非單調邏輯的異議
2.5.4 例示
2.5.5 兩點評論
2.6 小結
第3章 分析
3.1 導論
3.1.1 分析的概念
3.1.2 分析的概念史
3.1.3 分析哲學
3.2 語言分析
3.2.1 語言分析的歷史和基本預設
3.2.2 法律概念圖式
3.2.3 言語行為理論
3.2.4 方法及其局限性
3.3 法的經濟學分析
3.3.1 法與經濟學
3.3.2 經濟化觀念
3.3.3 方法的局限性
3.3.4 結論
3.4 小結
3.4.1 分析的特征
3.4.2 法律中的分析
第4章 論證
4.1 導論
4.1.1 論證哲學
4.1.2 實踐話語的標準
4.2 法律話語的兩個觀念
4.2.1 法律話語中的論題—修辭觀念
4.2.2 法律話語的程序觀念
4.3 法律論證
4.3.1 普遍性主張
4.3.2 法律話語的結構
4.3.3 運用
第5章 詮釋學
5.1 導論
5.1.1 詮釋學的根源
5.1.2 關于詮釋學,我們不知道什么?
5.2 作為認識論的詮釋學
5.2.1 哲學詮釋學中的方法論趨勢
5.2.2 法律接受性
5.3 作為本體論的詮釋學
5.3.1 理解的本體論
5.3.2 法律接受性
5.4 法律之理解
5.4.1 普遍性主張
5.4.2 詮釋學認知的本質
5.4.3 運用
第6章 后現代視角巾的法律推理方法
6.1 總結
6.2 當代法哲學的困境
6.3 認識論途徑
6.4 未完成的計劃
人名索引
主題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