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重點討論由數字技術帶來的作品傳播方式的改變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戰(zhàn),主要通過利益平衡的視角來論證技術變化必將帶來的制度變化的必要,希望通過更深入地探討合理使用的本質和功能,重新定位合理使用制度,為我國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的體系設計提出更好的方案。
從世界文明史來看,伴隨著每一次技術的飛躍,社會關系發(fā)生的變化都將通過法律制度的變革來顯現?萍几锩乾F代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發(fā)展的重要動力。知識產權制度是隨著現代產業(yè)與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逐步形成的規(guī)則體系,而在現代社會,技術的發(fā)展決定著產業(yè)的興衰存亡與市場實踐的變化,進而必然對知識產權制度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影響是雙重的,新技術既對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提出新的問題和挑戰(zhàn),同時也提供解決問題、應對挑戰(zhàn)的新方法。技術發(fā)展與知識產權制度的互動是一個長期的、循環(huán)不止的過程。立法者必須考慮如何在新的技術環(huán)境下保護創(chuàng)作者、傳播者的利益,促進作品及信息的傳播、知識的普及,進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福祉。
著作權的權利限制制度是一個平衡與調解創(chuàng)作者與公眾之間利益的制度。在數字技術普遍應用的互聯(lián)網時代,新型的信息技術不斷涌現,是人們在獲取信息的途徑上打破了傳統(tǒng)的時間與空間的限制,進而打破了傳統(tǒng)著作權制度內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大類型,其中合理使用制度是考察權利限制制度的起點。數字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使得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權利人的權利擴張?zhí)幱谝环N新的不平衡的狀態(tài),實踐中,一些產業(yè)內的合理使用的界限受到沖擊,其中不乏權利人的利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事實,另外,融合了新技術產生的新作品,可能因為權利人的過度強勢,從而限制了大眾的創(chuàng)新意愿。此時就應當更多地從法定許可制度的角度作為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研究的終點,重新調整雙方利益的平衡點。
合理使用制度并非使用者的法定權利,而是權利人的法定義務,是法律要求著作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對其權利范圍所作的必要約束。其本質在于,在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內,對那些法律所認可的、具體的且不足以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為,著作權法給予豁免,即在法律上不認為此類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既有效地保護了著作權人正當、實質的權益不受侵害,又方便了公眾對作品的正當、有限的利用,促進了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是保證個人權利和公眾利益和諧統(tǒng)一的制度典范。
在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大都通過列舉特定例外的情形建立起權利限制的制度; 如德國著作權法中第六部分為對著作權的限制的內容,具體從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方面就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guī)定,并且明確了在不同情形下使用者的義務。意大利著作權法在其例外與限制的規(guī)定中,就具體的使用行為進行了羅列,并且在各種使用行為中明確了應當保障權利人獲酬權的情形。日本著作權法在近年來多次的修改過程中,同樣關注著作權限制制度的不斷完善,在規(guī)制中不斷加入新的權利限制的具體情形。普通法系國家則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則(如美國使用Fair Use、英國使用Fair Dealing),通過判例法的形式發(fā)展建立起與大陸法系國家類似的著作權限制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最初以法官制定的方式誕生,是一個用來對抗侵犯著作權控訴的重要制度,同時也是對抗權利人過度控制其作品的一項最主要的法定限制,合理使用原則為作品的自由傳播、為免受著作權人的過度壟斷而產生的負面影響帶來了積極的作用。
合理使用的核心作用是從限制著作權人利益的角度來實現對作品利用的效益最大化。長久以來,作為一項飽受爭議的著作權權利限制體系中的一部分,有觀點認為,它的主要作用突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fā),很大程度上合理使用的立法理由被理解為一種解決市場失靈的彌補方式; 第二,它有益于促進公正和民主的社會價值; 第三,它能夠平衡作品的壟斷權利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沖突; 如美國著作權法與其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所強調的言論自由之間的沖突。第四,它為人們在前人作品的基礎上創(chuàng)造出新的作品提供了一個可行的實踐途徑。
從保障權利人的角度出發(fā),當新技術逐步消除市場失靈現象的時候,合理使用的適用范圍必然縮小,否則將為權利人帶來損失。相反,如果在理論上認為合理使用旨在維護表達自由,那么新技術對合理使用適用范圍的影響將大為降低,合理使用甚至會通過限制新技術條件下的著作權而得到擴張。對使用范圍的界定,取決于立法者的理論價值觀,而對理論價值的檢驗,又來自對制度績效的考量,判斷制度績效的重要因素是法律運行的最終結果是否有利于社會財富的增長,這種社會財富并不僅僅表現在經濟利益的變化上,同時也反映在政治、文化和生活等諸多方面。
著作權制度一向受到創(chuàng)作與傳播技術的制約。數字技術的廣泛利用,全面深刻地影響著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整個知識產權體系,迫使它們做出調整或重新架構。現代社會所談論的知識的流通,已不再側重通過道路、貿易和交易會來進行交流或傳播了。著作權法經歷了印刷技術、廣播電視技術和數字技術三次重大飛躍,歷史證明,著作權法的變革與發(fā)展,著作權權利版圖的擴張與變遷,都源自經濟利益的驅動,承載著著作權相關產業(yè)的投入者對經濟利益的追求。當新技術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使新的利益誘因出現時,權利人便會主張將新利益納入財產的范疇,比如表演者權、唱片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確立,無不遵循同樣的邏輯。相應的,傳統(tǒng)的獲利途徑可能因技術的變革而逐漸消失(如電子書市場逐漸取代一部分紙質圖書的市場)。在上述制度的變遷過程中,著作權權利的任何消長,都會對著作權的權利限制制度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合理使用制度。
作品的流轉是實現著作權利益的途徑,而許可的高額成本可能會阻礙作品的流轉,這是一個囚徒困境的模式,而合理使用看似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途徑,但是新技術的發(fā)展已經使得許可成本大為降低,例如在數字平臺上,對作品利用情況的統(tǒng)計輕而易舉。在以作者-傳播者-使用者為核心的著作權制度的利益主體鏈條中,作品傳播者的地位變得越來越突出,成為執(zhí)掌利益的核心支柱,尤其是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網絡服務供應商在利益實現與分配上的能力日趨顯現。網絡服務供應商與傳統(tǒng)出版商的地位和作用截然不同,傳統(tǒng)的出版商在選擇作者、為作品作宣傳等環(huán)節(jié)中的作用對實現作品的收益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而網絡服務商除了能夠取代傳統(tǒng)出版商的地位以外,還為作者與使用者提供了一個更為自由的交流平臺,賦予了兩者更為自由的交易基礎,為作品的供需關系的形成和確定作品的價值創(chuàng)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市場環(huán)境,這就為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zhàn),為合理使用制度在新的市場環(huán)境中是否依然以一種合理、合法的方式存續(xù)帶來了困惑。以往,交易成本方法主要分析的是作品權利人與使用人的利益平衡關系,這是經濟分析中的二元結構,而如今,傳播者在作品流轉鏈條中的利益和作用越來越大,因此,在對合理使用的研究中,應當加入對傳播者作用的分析與判斷。數字技術下尤其應該關注私人復制的性質以及它所帶來的利益沖突。
本書重點討論由數字技術帶來的作品傳播方式的改變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戰(zhàn),對所謂合理性的分析,通過對以往討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的分析,主要是通過經濟學的角度來論證技術變化必將帶來的制度變化的必要,即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所面臨的修改問題。
合理使用制度是一定技術經濟條件下的產物,當條件變遷時,該制度也應適當調整或重新架構。當我們以著作權制度的正當性為前提,以法律應當實現對著作權充分、有效的保護為前提來確定與此相關的著作權制度時,我們會發(fā)現,按照傳統(tǒng)技術條件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所確立的原則,在數字技術時代下,使用者用合理使用的名義可以不付代價、沒有限制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在合理使用的保護傘下,權利人的利益被掏空殆盡,蕩然無存。法律對權利人的利益保障,乃至于著作權制度本身都形同虛設。因此,盡管談論合理使用制度是否歸于消亡還為時尚早,但為了維系著作權制度的生存,合理使用制度必須因應變化,作出重大的調整。
除了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合理使用的重構以外,本書還特別就法律制度與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作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在后工業(yè)時代,文化形態(tài)發(fā)生了巨大變化,以商品化和傳媒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文化的發(fā)展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法律制度的變遷,同時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一部分,著作權制度本身關注的就是一項文化權利,它影響著人們對知識的接觸,作用于人類的創(chuàng)新,而合理使用制度的嚴苛或是寬松可能對文化的發(fā)展方向、人們的創(chuàng)新方式帶來不同的影響。
著者認為,在現有著作權制度架構下,首先,要以更為嚴格的標準來規(guī)定合理使用的適用情形;其次,為了保障公眾對知識資源的獲取利益,可以考慮通過擴大法定許可范圍的方式來有效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作為平衡,可以適當降低法定許可的費用,同時,集中將一部分私人復制問題歸為法定許可之著作權限制范疇;再次,將以為滿足公共利益為需求的合理使用的許可內容歸于公法領域加以規(guī)制;最后,可以將合理使用定義為創(chuàng)新資本,存在于鼓勵創(chuàng)新的投資當中,為合理使用的存續(xù)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是一個以早期傳統(tǒng)制造業(yè)為主的工業(yè)化社會環(huán)境中的產物,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和生產方式的變革,必然導致制度的相對滯后成為實現著作權權益的障礙,無論是針對精神權利還是經濟權利,在權利的實現中,制度都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著作權制度在數字時代會以一個什么樣的面貌體現其存在的價值,是值得不斷探討的論題,在新的制度環(huán)境下如何鼓勵創(chuàng)新,實現利益的平衡分配是著作權制度必須解決的問題。
法律如同社會的神經,人類社會每一個階段的發(fā)展都系統(tǒng)地對法律產生影響,并通過法律調整變革中的社會關系。在后工業(yè)時代,技術對經濟和法律的影響更為系統(tǒng),更為龐大,乃至促成了全球統(tǒng)一體系的出現。這一特征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尤為突出,因此,知識產權法律中基礎性制度的發(fā)展與改革,已經超越了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個性,成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課題。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作為隨工業(yè)文明而到來的一種嶄新的財產形態(tài),與傳統(tǒng)物權既似曾相似,又有本質區(qū)別。知識、技術的不斷進步變化,深刻影響著我們對它的研究、把握。數字技術是人類技術進步中的質變與飛躍,可以肯定地說,它初見端倪,就已經深刻地改變了我們生活方式、生產方式、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存在方式,改變了傳統(tǒng)時間、空間、價值、財產等觀念。我們有理由相信,它對社會經濟、法律、生活的真正重大的影響還未體現出來。僅就著作權制度而言,圍繞著作權內容的發(fā)展變遷,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也必須與時俱進,作出相應的調整。在這一制度確立、運行及不斷調整的過程中,合理使用邊界的不穩(wěn)定,使得它成為一個無法擱置、經久不衰的話題,實踐告訴我們,對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成果成熟性始終是相對的。今天,數字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和廣泛應用,打破了傳統(tǒng)著作權制度的架構,對這一制度形成一個非常大的挑戰(zhàn),亟待我們投入力量,作出回答。
我國《著作權法》自1990年確立以來,囿于立法體制和機制的局限,修訂法律的工作相對滯后,在超過20年的時間里,僅有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法活動,修法的活動跟不上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無法與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尤其是日本相比。這不僅是一部法律相對滯后的表現,更能反映出我國作為一個發(fā)展中國家,在科技發(fā)展和經濟上的落后地位。立法、司法究其本質,都是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立法滯后和司法水平落后一樣,都會影響、阻礙甚至束縛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知識產權制度的先進與否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政治等諸多領域相關聯(lián)。值此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之機,本書希望通過分析數字技術對現代社會的知識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影響,在調整著作權制度的同時,更深入地探討合理使用的本質和功能,重新定位合理使用制度,為我國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的體系設計提出更好的方案。
劉劭君,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管理學博士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2015年度馬工程國家重大項目、2016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課題組成員)、曾出版《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與經濟增長》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