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于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fā)布第十三號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共九章,七十條,對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對外聯系機關、主管機關及其職責,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提出、接收和處理程序,拒絕提供協助的情形等作了規(guī)定,并對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等協助事項的辦理作了具體規(guī)定。
該書從立法工作的角度,對立法背景及條文規(guī)定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和范圍】
第三條【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
第四條【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對外聯系機關及其職責】【通過外交途徑聯系】
第六條【主管機關、辦案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經費保障】
第八條【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費用的承擔】
第二章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提出、接收和處理
第一節(jié)向外國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第九條【請求書的制作、審核同意及提出】
第十條【向外國提出請求書的要求】
第十一條【對外國提出附加條件的承諾】
第十二條【轉告執(zhí)行結果、通報訴訟結果】
第二節(ji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第十三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拒絕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情形】
第十五條【對外聯系機關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主管機關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協助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證據材料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條【轉告執(zhí)行結果、通報訴訟結果】
第三章送達文書
第一節(jié)向外國請求送達文書
第二十條【送達的文書范圍、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節(ji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送達文書
第二十二條【送達的文書范圍、辦理程序】【不協助送達文書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向外國告知執(zhí)行結果】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一節(jié)向外國請求調查取證
第二十五條【調查取證的事項范圍、辦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向被請求國歸還證據材料、物品】
第二節(ji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調查取證
第二十八條【調查取證的事項范圍、辦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調查取證時派員到場】
第三十條【要求外國保證歸還提供的證據材料、物品】
第五章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
第一節(jié)向外國請求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
第三十一條【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的辦理程序】
第三十二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作證或者協助調查人員的追訴限制】
第三十四條【對作證或者協助調查人員的補助】
第三十五條【在押人員作證或者協助調查】
第二節(ji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
第三十六條【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的提出】【請求書的內容】【對作證或者協助調查人員追訴限制的保證】
第三十七條【證人、鑒定人同意作證或者協助調查】【視頻、音頻作證派員到場】
第三十八條【移交在押人員出國作證或者協助調查】【在押人員在外國被羈押的刑期折抵】
第六章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第一節(jié)向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第三十九條【提出請求的辦理程序】
第四十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繼續(xù)、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節(ji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第四十二條【請求書及所附材料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同意協助的條件】【將執(zhí)行結果告知請求國】
第四十四條【繼續(xù)、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凍結提出異議的處理對案件處理提出異議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因請求國原因導致查封、扣押、凍結不當的賠償責任】
第七章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一節(jié)向外國請求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四十七條【提出請求的辦理程序】
第四十八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涉案財物的移交、分享】
第二節(ji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五十條【外國提出請求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同意執(zhí)行外國請求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可以拒絕協助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外國請求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五十四條【外國請求分享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
第八章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節(jié)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五條【外國和中國相互移管被判刑人】
第五十六條【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的條件】
第五十七條【請求書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五十八條【對被判刑人移管意愿的核實】
第五十九條【移管的決定程序】
第六十條【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的執(zhí)行程序】
第六十一條【原生效判決的申訴和變更、撤銷】
第二節(ji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二條【向中國移管被判刑人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十三條【先行關押】
第六十四條【刑罰轉換】
第六十五條【繼續(xù)執(zhí)行刑罰和執(zhí)行變更】
第六十六條【對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訴】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與國際組織開展司法協助的法律適用】
第六十八條【文件和證據材料的公證、認證】
第六十九條【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概念】
第七十條【施行時間】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2018年10月26日)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的說明
(2017年12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8年10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