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編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相互承認原則研究
一、相互承認原則在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的確立和發(fā)展 003
(一)相互承認原則在歐洲市場一體化過程中的確立和適用 003
(二)相互承認原則在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的引入 005
(三)相互承認原則在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的確立 008
(四)相互承認原則在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的推進 011
(五)相互承認原則在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的鞏固 013
二、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相互承認原則的主要內(nèi)容 018
(一)對歐洲逮捕令的相互承認 018
(二)對歐洲凍結令的相互承認 022
(三)對經(jīng)濟處罰的相互承認 026
(四)對歐洲沒收令的相互承認 028
(五)對有罪判決效力的相互承認 032
(六)對歐洲被判刑人移管令的相互承認 036
(七)對緩刑等非羈押性裁判的相互承認 039
(八)對歐洲證據(jù)令的相互承認 043
(九)對缺席判決的相互承認 047
(十)對歐洲監(jiān)督令的相互承認 048
(十一)對刑事管轄權的相互承認 052
(十二)對歐洲保護令的相互承認 056
(十三)對歐洲刑事調(diào)查令的相互承認 060
三、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相互承認法律文件的效力及相互承認制 度的特點 066
(一)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相互承認法律文件的效力 066
(二)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相互承認制度的特點 072
結 語 091
下編歐盟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相互承認的法律文件
《歐洲逮捕令和成員國之間移交程序的框架決定》 095
《在歐盟范圍內(nèi)執(zhí)行財產(chǎn)凍結令或證據(jù)凍結令的框架決定》 117
《將相互承認原則適用于經(jīng)濟處罰的框架決定》 131
《將相互承認原則適用于沒收令的框架決定》 148
《在新提起的刑事訴訟中考慮歐盟成員國先前做出的有罪判決的框架決定》 170
《為了在歐盟執(zhí)行科處監(jiān)禁刑或剝奪自由處遇的刑事判決而將相互承認原則適用于這類判決的框架決定》 175
《為了對緩刑處遇和替代性制裁措施進行監(jiān)督而將相互承認原則適用于此類判決和緩刑決定的框架決定》 200
《為了獲取用于刑事訴訟的物品、文件和數(shù)據(jù)的歐洲證據(jù)令的框架決定》 228
《關于成員國之間交換犯罪記錄信息的組織和內(nèi)容的框架決定》 256
《修正第2002/584/JHA號、第2005/214/JHA號、第2006/783/JHA號、第2008/909/JHA號和第2008/947/JHA號框架決定,增強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促進相互承認原則在缺席判決中適用的框架決定》 269
《在歐盟成員國之間將相互承認原則適用于替代臨時羈押的監(jiān)督令的框架決定》 284
《在刑事訴訟中防止和解決管轄權沖突的框架決定》 307
《關于在刑事訴訟中獲得口譯和翻譯權利的指令》 316
《關于歐洲保護令的指令》 325
《關于歐洲刑事調(diào)查令的指令》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