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著法律過河:依法為官》緊扣“依法治國”的主題,由知名專欄作家、時事評論員椿樺(汪春華)和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教授、律師范蘭德博士擔當編者,精選了近5年來各主流媒體中,有關法治建設的代表性案例、公開發(fā)表過的犀利評論文章,針砭時事的同時網(wǎng)羅各界多元聲音,震人耳饋。
《摸著法律過河:依法為官》選取的案例和評論文章涵蓋了來自專家學者、黨政官員以及資深媒體觀察人士的深刻獨到見解。對那些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干預司法、徇私枉法的行為能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
椿樺
原名汪春華。知名時事評論家、新聞工作者。著有《摸著良心過河》《異論中國》等多部暢銷文集,主編《中國年度時評》,F(xiàn)為《信息時報》主任編輯。
范蘭德
文學博士,廣州城市職業(yè)學院教授,律師。主要從事中國文學與中國文化研究,發(fā)表文章一百多篇,承擔課題四項,出版圖書十余部。
前言 | 學以致用,提高法治素養(yǎng)
卷首 | 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卷一 | 法治強則中國強
設立“憲法日”有助于培育憲法信仰
兌現(xiàn)依法治國廣東又開風氣之先
養(yǎng)老并軌,見證改革勇氣
打回預算報告是正常的人大監(jiān)督
“法無授權不可為”應成基本行政準則
以司法正義克服命運偶然
假如念斌是真兇
“局長告民”是一個積極信號
降低社會組織成立的門檻意義深遠
三公經費:請交出一個“負增長”的答案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將是車改最大成果
“強拆官員”被判刑的積極意義
廢除勞教:完善法治的重要一步
“民告官”勝訴率:在差異中尋找改革進路
取消信訪排名,讓法治歸位
更好地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履職手腕姓鐵,不姓軟
停止死囚器官捐獻體現(xiàn)法治關懷
未核準吳英死刑體現(xiàn)法律進步
拿掉GDP緊箍咒,更要按下改革快進鍵
卷二 | 法治弱則民生艱
法官的上司只能是法律
警察,你憑什么打人
“誹謗罪”的背后是“司法官員化”
抗癌藥“代購第一人”被捕的法律悖論
“無罪也要起訴”背后的干預之手
警惕“公函求情”洞穿司法公正底線
不為百姓撐腰的公權該“收傘”了
限購是行政干預市場的慣性沖動
財政補貼上市公司是政府職能錯位
政府放權需要決斷力
特招的官二代咋領導社會
誰來為“蘿卜招聘”擔責?
土壤污染調查或許另有“機密”
環(huán)保官員輸給污染企業(yè),誰的悲劇
《物權法》為何扛不過“拆遷條例”
上海問責警示“守土有責”
極端維權與弱者暴力
“突擊花錢”背后是預算“體制之痛”
市長吻文件之喜與“跑部錢進”之憂
誰該為官員“帶病復出”擔責?
必須嚴懲“官渣”的惡行
卷三 | 法律思維與官員素養(yǎng)
領導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
領導干部不能成為改革阻礙
什么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堅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以權力清單落實法治政府建設
法定職責必須為
摒棄為官不為的消極狀態(tài)
“德主刑輔”與依法治國
德主刑輔是古今中外執(zhí)政經驗的總結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道德支撐
官員的道德修養(yǎng)
“子帥以正,孰敢不正”
與官員們談談“心”
法律人必須要具備的十種思維
附:古代法治名言警句
《摸著法律過河:依法為官》:
自“彭水詞案”以來,討論批評政府的公民是否構成“誹謗罪”似乎有些多余。經過一輪又一輪的網(wǎng)絡輿情洗禮,如今就算是非法律專業(yè)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沒有“誹謗政府罪”,也沒有“誹謗官員罪”。而個人(包括官員)若認為有人對自己構成了“誹謗”,可以向法院遞交自訴狀。刑法上的“誹謗罪”是“以自訴為原則,以公訴為例外。”所謂例外,只有那些“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罪才能提起公訴。
在鄧永固這一個案里,舉報當?shù)卣`紀違法當然不是誹謗,哪怕舉報內容失實,也不構成誹謗。至于指名道姓稱某些官員為“敗類”,這更不是誹謗。如果這些官員確實不是“敗類”,那也只是“侮辱”,而不是“捏造事實”。否則,我們每個人幾乎都有“誹謗”的嫌疑,比如我們在吵架或爭論時常常會脫口而出把對方貶低為某種低智能的動物,難道對方有權撥打“110”請警方來抓捕“誹謗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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