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法律與文學是一個頗令人糾結的主題。
從學術行業(yè)的角度看,法學家常對其避而遠之。法學家會說,文學似是有些思緒飄逸、思維浪漫的,文學還會突出個性體驗、主觀傾訴,希望調動情緒及情感。換言之,文學附著了太多不能簡單運用理性邏輯加以把握的內容。在法律與文學中,探索對于法律事業(yè)有何幫助,或對法律的理解有何推進,曰之學術價值,尤其是實用價值,就法學家的感覺而言,預期結果難免會令人疑慮躊躇,但法律與文學還是逐步孕育、發(fā)展起來了。
從中國看,1997年至2007年,相關著述數(shù)量平穩(wěn)。2008年至2017年,又能見到許多專著、譯著或文集面世,還有數(shù)量若干的論文及文章發(fā)表。例如,2017年,蘇力的專著《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tǒng)戲劇為材料》(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精裝版出版,劉燕的專著《法庭上的修辭:案件事實敘事研究》(北京:中國書籍出版社)出版,[英]瑪麗亞·阿里斯托戴默的《法律與文學:從她走向永恒》(薛朝鳳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和[英]伊恩·沃德的《法律與文學:可能性及研究視角》(劉星、許慧芳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作為譯著出版,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中文系編輯的文集《法治視野下的文學與語言:文學·語言·法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出版。2014年,劉星顯的專著《法律與文學研究:基于關系視角》(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許慧芳的專著《文學中的法律:與法理學有關的問題、方法、意義》(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和白慧穎的專著《法律與文學的融合與沖突》(北京: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出版,中國法學會法制文學研究會編輯的文集《法治文學與法治中國》(北京:群眾出版社)出版。2013年,陳文瓊的專著《國家政治語境中的法律與文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2012年,范玉吉主編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第1輯)(上海:上海三聯(lián)書店)出版。2010年,[美]瑪莎·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文學想象與公共生活》(丁曉東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作為譯著出版。以法律與文學為主題,在中國知網(wǎng)檢索論文及文章,大致統(tǒng)計,2017年有16篇、2016年有13篇、2015年有24篇、2014年有18篇、2013年有13篇,2012年有9篇、2011年有20篇、2010年有17篇、2009年有15篇、2008年有11篇。
而從世界看,根據(jù)維基百科法律與文學詞條介紹(編輯截止時間2018年12月8日),起源于北美的法律與文學運動,目前在歐洲也是竹外桃花三兩枝。例如,荷蘭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學的蓋克爾(Jeanne Gaakeer)教授和德國吉森大學的奧爾森(Greta Olson)教授主持著歐洲法律與文學學術網(wǎng)(European Network for Law and Literature Scholarship),挪威卑爾根大學的林內伯格(ArildLinneberg)教授主持著卑爾根法律與文學學院(The Bergen School of Law and Literature)。此外,北歐有活躍的北歐法律與文學網(wǎng)(Nordic Network for Law and Literature),意大利法律與文學協(xié)會(Associazioneitalianadiritto e letteratura)設立了自己的網(wǎng)站,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建立了意大利法律與文學社團(The Italian Society for Law and Literature)網(wǎng)。2013年,意大利卡爾皮(Daniela Carpi)教授和荷蘭蓋克爾教授編輯出版了《話語相傳:法律與文學的無形張力》(Liminal Discourses: Subliminal Tensions in Law and Literature.Berlin/Boston: DeGruyter)。2011年,卡爾皮教授自己編輯出版了《通過文學的生命倫理學與生命法律學》(Bioethics and Biolaw Through Literature. Berlin/Boston:DeGruyter),奧爾森教授編輯出版了《十年敘事學的發(fā)展趨勢》(Ten Years On(2011) Current Trends in Narratology. Berlin and New York: De Gruyter)。而在英國,諸如弗里曼(Michael Freeman)、劉易斯(Andrew Lewis)、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吉雷(Adam Gearey)、沃德(Ian Ward)、威廉姆斯(Melanie Williams)、多林(Kieran Dolin)等一批活躍學者,同樣出版了若干有影響力的法律與文學的著作。
即便是在北美,相關研究仍在穩(wěn)步推進。例如,2018年,法律與文學運動主要成員美國奧克蘭大學漢娜(Michael Hanne)教授和斯坦福大學韋斯伯格(Robert Weisberg)教授編輯了眾多該運動參與者撰寫的論文集《敘事、隱喻和法律》(Narrative, Metaphor and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該運動主要成員美國葉時瓦大學威斯伯格(Richard H. Weisberg)教授撰寫了論文《卡多佐的法律與文學:其司法寫作風格指南》(Cardozos Law and Literature: A Guide to His Judicial Writing Style, Touro Law Review. Vol. 34, No. 1 [2018], pp. 349-358.)。2017年,斯坦福大學梅勒爾(Bernadette Meyler)教授和康奈爾大學安克爾(Elizabeth Anker)教授編輯了同樣是眾多該運動參與者撰寫的論文集《法律與文學的新動向》(New Directions in Law and Litera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布魯克斯(Peter Brooks)教授發(fā)表了論文《線索、證據(jù)、偵查:法律故事》(Clues, Evidence, and Detection: Law Stories, Narrative. Vol. 25, No. 1 [Jan., 2017], pp. 1-27),美國紐約大學布魯納(Jerome Bruner)教授發(fā)表了論文《敘事和法律:如何相互需求》(Narrative and Law: How They Need Each Other, in Brian Schiff [ed.], Life and Narrative: The Risk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torying Exper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年,美國西弗吉尼亞大學歐內斯特(John Ernest)教授編輯了包含了若干法律與文學論文的論文集《牛津非裔美國奴隸敘事史》(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African American Slave Narrativ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加拿大麥吉爾大學亞當斯(Wendy A. Adams)教授出版了專著《流行文化與法律多元主義:敘事與法律》(Popular Culture and Legal Pluralism: Narrative and Law. Abingdon: Routledge)。2015年,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約翰遜(Nancy E. Johnson)教授編輯了論文集《奔放的法理學:法律、文學和激情1760-1848》(Impanssioned Jurisprudence: Law, Literature and Emotion 1760-1848. Lewisburg: Buck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年,加拿大多倫多大學斯坦恩(Simon Stern)教授撰寫了論文《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 in Markus D. Dubber and TatjanaHornle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年,美國法律與文學的主要雜志之一《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發(fā)表了戈登(Randy Gordon)、格魯尼沃爾德(Ralph Grunewald)、德爾馬(Maksymilian Del Mar)、阿馬亞(Amalia Amaya)、西蒙首山(Moshe Simon-Shoshan)、科諸斯(AudunKjus)等學者的一系列關于法律與文學的論文(Law and Literature. Vol. 25, No. 3 [Fall, 2013])。
即使學界熟知的對法律與文學運動不甚欣賞的波斯納法官,早在2009年,便出版了《法律與文學》第三版(Law and Literature, 3rded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所有這些,當然不能和傳統(tǒng)的法學研究領域(還有諸如法律經(jīng)濟學等跨學科研究)相提并論,相當一些學者,特別是中國的某些作者、譯者,包括文學界的研究者,或許還不那么顯赫,但仍能看到,什么叫作破繭化蝶,什么稱為春風吹又生。
其實,對法學研究領域而言,只要不是銷聲匿跡,就說明了其總有意義,有價值,還能再思考,重新召喚。因為,法學源自法律,法律源自生活,既然如此,兩者就會在歷史的譜系中隨重復性的生活而往復不斷、時隱時現(xiàn),也可以說,我們完全可以等待風水輪流轉。不應忘記,太多的法學理論,曾經(jīng)壓抑許久后蓬勃爆發(fā),或名噪一時后沉寂失勢。法學知識像其他知識一樣,一定會基于無所不在的知識/背景、知識/權力的糾纏關系,重復時隱時現(xiàn)的故事。
本書試圖進一步推進法律與文學研究,同時又希望落腳于法學,為法學的目的服務,使其更加實際有用。因此,本書嘗試將法律與文學研究投入中國基層司法的領域。這或許是一個新的努力方向。如此之**個具體目的,在于觀察在這一領域中法律與文學是否可以拓展自己的理論脈絡;第二個具體目的,是查驗法律與文學是否能為中國基層司法甚至更廣泛的基層司法,提供新的法學理解,甚至重塑哪怕是部分的司法理論。至于兩個具體目的是否存在循環(huán)追求,答案則是不會也不應該是。某些物體放入水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不同的狀態(tài)之變化,反之,我們也可以發(fā)現(xiàn)水本身也會因之呈現(xiàn)出不同的樣式。
當然,所有學術目的之*終檢測,在于學術市場。
期待,對我而言只有期待。
作者2018年12月于北京慈云寺
序
致謝
導論 為何研究中國基層司法的法律與文學
一、 引言
二、 中國古時與西方的法律與文學:關于基層司法
三、 當代中國的法律與文學:關于基層司法
四、 以往實踐和學術的遺產(chǎn)
五、 嘗試推進的思考領域
六、 關于中國基層司法的法律與文學:新的社會條件和可能
七、 理論路徑、預設
八、 研究方法和材料運用
九、 內容框架
**章文學中的法律與作為文學的法律的關系
一、 問題與目的
二、 訴訟戰(zhàn)場
三、 文學敘事
四、 兩者關系辯證
五、 修辭與吸引
六、 真實與虛構
七、 結語
第二章從法律到文學,從文學到法律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可能運行邏輯
一、問題
二、 材料
三、 審判疑點
四、 案情文學
五、 審判文學
六、 可能的審判運行邏輯
七、 審判運行邏輯指向的深層法理問題和關鍵環(huán)節(jié)
八、 在基層司法中
九、 結語
第三章走向文學:契約司法
一、 思路和限定
二、 為何契約
三、 契約的可能性
四、 法官和當事人的角色倫理
五、 契約的風險
六、 契約的優(yōu)點
七、 如何契約:修辭與態(tài)度
八、 結語
第四章司法日常話語的文學化
源自中國基層司法經(jīng)驗
一、 問題與限定
二、 經(jīng)驗材料
三、 輔助理解
四、 輔助權威
五、 微觀市場機制
六、 司法政治意義
七、 結語
第五章判決書附帶
以中國基層司法法官后語實踐為主線
一、 問題和思路
二、 法官后語如何作為附帶
三、 為何附帶
四、 附帶的歷史
五、 判決書的功能
六、 法官角色
七、 結語
第六章故事文學利用與司法決疑
以《威尼斯商人》為樣本
一、 問題
二、 思路和材料
三、 主要法律情節(jié)
四、 故事文學
五、 鑒賞機制
六、 司法意見的故事陳述依賴
七、 司法故事文學的建構
八、 故事文學與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九、 結語
第七章基層法庭空間的塑造
從中國另類生動實踐看
一、 引言
二、 如何實踐
三、 為何實踐
四、 法庭還是家庭
五、 女性、社會能者及法官的附加舉止
六、 法庭具體空間屬性多樣與審理正確
七、 結語
參考文獻
一般索引
人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