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者論法》是作者基于儒者的立場,從不同角度對中國法律發(fā)展歷程的思考!度逭哒摲ā分攸c涉及兩大主題:關于中國古代法律的體系架構、關于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自序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下,所有正途入仕的官員都面臨著一種困境:從私塾到縣學,從院試到鄉(xiāng)試,其所誦讀為《論語》《孟子》等經(jīng)典,所闡發(fā)為修齊治平各宏論。忠誠孝順、善良謙和、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幾乎成為做人、做事的終*目標。然而,他們一旦秋闈中試,入仕為官,其日常處理的事務則可能涉及催征錢糧、攤派徭役、拷訊原被告、擬斷刑事判決等。讀圣賢書,做官吏事;所“知”與所“行”在基本導向方面有著巨大反差。董仲舒所構建的“天人合一”理論從哲學上為入仕官員化解了這一難題。自然之天既有萌芽生長之春夏,也有凋零肅殺之秋冬;人類社會既需要民本、愛人之仁政,也需要賦稅、刑罰之嚴法。中國古代法律的發(fā)展演變,無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的執(zhí)行,始終為一大批由讀圣賢書出身的儒者所主導;一部中國法制的歷史就是由儒者所主導的儒法結合的歷史。
儒者的主導使得中國古代法律的構建與演變始終符合儒家對人性與法律的基本判斷,在整體上有利于國家、民族、社會、家庭、個人的綜合性存續(xù)與發(fā)展。
本文集是作者基于儒者的立場,從不同角度對中國法律發(fā)展歷程的思考。文集重點涉及兩大主題:關于中國古代法律的體系架構、關于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具有鮮明的民族特征!丁白嬷啤钡姆山庾x》《論中國古代的“六事法體系”》《“官法同構”:中國古代的大國治理之路》《清朝宗族法考》四篇文章分別作了一些探討。就國家制定法而言,中國古代采取“官法同構”原則,以官制為基礎來構建制定法體系;以“治官”為直接目標,以“治民”為間接目標,*終實現(xiàn)官民兼治。伴隨著秦漢“三公九卿”、隋唐“三省六部”、明清“六部”的官制演變,以吏事法、戶事法、禮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為主體的“六事法體系”也經(jīng)歷了萌芽、形成、完備的過程。
中國古代制定法在對社會關系的覆蓋方面存在一種“天空地曠”的特點。制定法對社會關系的調(diào)整主要針對由國務執(zhí)行機構職掌所涉及的各類社會關系。一方面,以皇帝為核心的中央決策機構成員,包括皇帝本人以及朝廷重臣,其職責權限和行為舉止不受制定法的約束,而是以皇家“祖制”作為行為依據(jù)。“祖制”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現(xiàn)職皇帝旨意、先世皇帝祖訓。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間“細事”以及由“細事”而引起的諸多糾紛一般也不通過制定法進行規(guī)制。宋朝以后在基層社會普遍存在的“家訓族規(guī)”“鄉(xiāng)規(guī)村約”在規(guī)制社會關系、調(diào)解民間糾紛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從這一意義上說,中國古代的政治*高層與社會*基層均處于國家制定法調(diào)整的“空曠之所”。易言之,在中國古代,實際發(fā)揮調(diào)整社會關系、構建社會秩序的法律體系包括祖制、六事法、鄉(xiāng)規(guī)民約三大組成部分。
關于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文集中的四篇文章有所涉及。第*,在國家治理模式方面,中國古代社會崇尚人文精神,在國家治理中堅持以人類自身的力量與智慧來解決人類所面臨的問題。同時期的其他一些國家則通過法律與宗教的結合使法律獲得正當性、權*性,乃至神圣性。第二,在社會秩序的實現(xiàn)路徑方面,古代中國注重通過限制個體的方式來強化共同體的作用。個體放棄或讓渡部分權利,以置換共同體的整體和諧。這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價值追求,也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實現(xiàn)國家治理和社會控制、構建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的主要路徑。第三,在中國古代,作為人文社會現(xiàn)象的法律與自然因素有諸多聯(lián)系。在法律制定方面,遵循“則天立法”原則,以“天”為制定法律的*終根據(jù);在法律實施方面,實行“刑獄時令”、“災異赦宥”及“抵命”制度。古代法律的這一特征使其自身披上了一件先天合理的外衣,也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使其具有較強的靈活隨意性和自然神秘的色彩。第四,中國古代社會重視宗法倫理。每一個社會的個體必須同時履行基于家庭倫理關系而形成的親情義務和以國家統(tǒng)治為基礎的法律義務,兩者之間的沖突往往不可避免。為化解這一沖突,中國古代的統(tǒng)治者成功地確立了具有東方色彩的二者關系原則:親情義務和法律義務并重;將親情義務法律化,分別采取法就于情、情讓于法或情法互避的解決模式。
中國古代法律由以儒者為主體的政治家群體所訂立和實施,并由以儒者為主體的思想家群體給予指導和解讀。今天,我們應該以何種方式來看待作為研究對象的中國古代法律。我以為,分析評價中國古代法律的規(guī)律特征、優(yōu)劣利弊,可以基于現(xiàn)代學術立場,采用現(xiàn)代學術方法;而再現(xiàn)中國古代法律的歷史原貌、探討其制定宗旨以及實際發(fā)揮的功能和作用,則更需要研究者將自己置換成儒者的身份,采納儒者的立場與方法,從當時的社會現(xiàn)實與政治需求出發(fā),對中國古代法律進行貼近感受與靜默體悟。
朱 勇
2019年10月16日
目錄
壹“祖制”的法律解讀
貳論中國古代的“六事法體系”
叁“官法同構”:中國古代的大國治理之路
肆清朝宗族法考
伍中國古代社會基于人文精神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
陸權利換和諧: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秩序路徑
柒沖突與統(tǒng)一
——中國古代情與法的關系
捌論中國古代法律的自然主義特征
玖論清代宗族法的經(jīng)濟職能
拾論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會作用
拾壹衡平與原情:論中國古代與中世紀英格蘭對于法律公正的二次救濟
拾貳莊園、教會與宗族
——東西方社會結構比較研究
拾叁從海關到家庭:近代中國法律制度變革的價值效應
拾肆私法原則與中國法律近代化
拾伍習慣法與中國法律近代轉型:習慣法在司法審判活動中的作用
拾陸理性的目標與不理智的過程
——論《大清刑律》的社會適應性
拾柒論民國初期議會政治失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