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與多元法治》收集了十幾篇外國學者較有代表性的論文,涉及古巴、法國、墨西哥、意大利、埃及等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制度。分為四個專題:專題一為多元法治背景下的域外法制與比較法,包括《古巴憲法審查制度的演變與2019憲法提案的價值初探》《對虐待未成年人行為的反思:回顧歷史與展望未來》等文;專題二為“一帶一路”倡議下的海外投資與風險防范,包括《哥倫比亞法中的跨境破產制度》等文;專題三為法律翻譯研究,包括對《英譯版<埃及民法典>中債法*語的批判性研究》等文,專題四為域外法規(guī),包括《新西蘭生命終結選擇法案》《2019年美國海外數(shù)據(jù)使用權明確法白皮書》等。
序
本書系上海外國語大學國別與區(qū)域法治動態(tài)追蹤與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亦為上海外國語大學2019年度國別與區(qū)域法治論壇的成果,論壇的主題是:“跨文化與多元法治”。
眾所周知,20世紀80年代,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克利福德·格爾茨率先提出“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的論斷,一時引發(fā)了法學界各式各樣的討論。贊同的,抑或質疑的,皆不乏其人。當然,這樣的爭鳴,在后現(xiàn)代主義及法律全球化的理念、話語及諸相關想象與期許風靡一時的背景下,顯得愈加引人注目。但,無論各方之立場如何,有一個基本的共識是,基于不同時空中的物質生活條件及其具體實踐,不同的人群看待和處理那些關涉人類基本問題的方式乃是大異其趣并各具特色的。這種方式,按照一些學者的觀點,便是所謂的文化。而法律,誠如法律人類學家霍貝爾所言,便是這樣一種“文化因素”。
從文化、進而從法律文化的維度來看,不同人群在不同時空語境下的具體實踐,會漸次地形塑出各自借以觀照和理解世界、社會和己身,并得來安身立命的各式各樣且不可通約的文化樣式,由此彰顯出不同人群對于基礎性價值及其社會秩序安排的關懷、理解和追求。無疑,在此意義上,不同國別與區(qū)域的法律及其實踐,便體現(xiàn)了不同文化樣式或文化類型之特質,摹畫出各自搖曳多姿的“法律圖景”,并洋溢著各具特色的“法的精神”。由是,人類法治的模式與形態(tài)及具體制度安排之表現(xiàn),便具有了多樣性,或曰:多元法治。
按照這個簡截的邏輯,倘若要真正理解一個國家的法律及其背后所蘊含的對于該國基本問題與特定問題的關懷與追求,毋庸置疑,我們須具備一種跨文化的法律理解意識、能力與技藝。這種跨文化理解,本質上,乃是一種超*傳統(tǒng)的那種主體對客體的單向度理解模式,而進入一種相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理解,從而實現(xiàn)從主體性到“主體間性”(Intersubjectivity)的轉換。這種理解,揆諸當代詮釋學的觀點,乃是一種基于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對話”的理解。即通過富有成效而持續(xù)的“對話”,主體間得以形成普遍的尺度和共同視域,俾以維持和擴展主體間的相互理解和可能行動。
無疑,這種跨文化理解的理論,為我們跨文化理解不同國別與區(qū)域的法治模式、法律制度及其實踐,提供了基本的立場、視角與方法。申而論之,一種規(guī)范、有效的跨文化法律理解,既非一種僅基于自身視域的主體對客體的外在獨斷理解,亦非一種完全基于對方視角的“內部理解”——這種所謂的內部理解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或即便貌似可能,亦不過是一廂情愿而已——而毋寧是一場一直敞開的“對話”,是不同主體之間視域融合(伽達默爾)過程。唯此,多元法治背景的跨文化法律理解,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具有生產性與實踐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從文化角度來理解法治以及法治多元性,在使法治的概念變得豐富、厚重和飽滿之余,在某種程度上,亦可能導致具體時空下的法治問題變得寬泛,甚至空泛,進而無端地將問題復雜化,導致跨文化的法律理解或淪為了一樁“你不說我倒還明白,你越說我越糊涂”的事體,這無疑是令人遺憾的。畢竟,法治乃屬政治文明與制度文明的范疇,除卻受制于文化以外,還受制于一國其他因素如經(jīng)濟、政治和社會等的影響,這些因素亦共同構成了我們對不同國別區(qū)域法治理解的前提性與背景性知識。
文明乃文化成果之精華。從中外法治史的一般規(guī)律看,一國之法治文明建設不能與該國之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建設脫節(jié),并須與上述諸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才能行穩(wěn)致遠,生生不息。一國法治文明與內部不同文明間協(xié)調發(fā)展的情勢,決定了跨文化法律理解的可能性、限度、意義與價值,這是我們開展跨文化法律理解時須特別注意之處。無論是法學研究,法學交流,抑或法律譯介,皆是。當然,在當下法律全球化和國際法治不斷深入的背景之下,不同國別與區(qū)域面臨著的共同問題與挑戰(zhàn),及相互間共同或協(xié)同之應對,庶幾使跨文化的法律理解具有了相同或相似的語境與“問題意識”,從而使這種理解變成相對容易一些。
多元的文化樣式塑造了多元的法治形態(tài)。這種多元法治形態(tài)的鮮活存在,既彰顯了人類法治文明與具體法律實踐的豐富性,亦揭示了不同法治文明之間相互觀照、理解與相互借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此目標與使命而言,跨文化的法律理解及其所必需的意識、素質、能力與技藝之塑造,意義殊甚,不可或缺,并永遠在路上。
是為序。
張海斌
2020年4月2日于五祺齋
主編簡介
張海斌,男,法學博士,F(xiàn)任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校學術委員會委員。
副主編簡介
王偉臣,男,法學博士,F(xiàn)為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目錄
專題一多元法治背景下的域外法制與比較法
[墨]卡洛斯·馬努爾·比亞貝拉·埃爾曼格(Carlos Manuel Villabella Armengol)(趙晶晶譯)/古巴憲法審查制度的演變與2019憲法提案的價值初探
[俄]諾莫科諾夫·維塔利·阿納托列維奇(Н.В.Анатольевич)蘇達科娃·塔蒂亞娜·米哈伊洛芙娜(С.Т.Михайловна)(陳思然譯)/未來犯罪學——主動的犯罪學?
[法]愛德琳·古特努瓦(Adeline Gouttenoire)(孫瑞劉雨杰譯)/對虐待未成年人行為的反思:回顧歷史與展望未來
[意]瑪麗亞·羅曼娜·阿萊格里(Maria Romana Allegri)(蘇宣任譯)/法學線索:被遺忘權——網(wǎng)絡名譽的保護和“新聞豁免”
[德]馬蒂亞斯·韋爾(Matthias Wehr)(朱思佳蔣文彬譯)/警察法中“迫在眉睫的危險”
專題二“一帶一路”倡議下的海外投資與風險防范
[約旦]艾哈邁德·謝達·阿布·薩汗(張晴威譯)/B.O.T合同的本質以及法律和伊斯蘭教法對其的調整
[意]朱利奧·伊特斯科維奇(Giulio Itzcovich)(儲可凡譯)/法律混亂:歐洲經(jīng)濟與貨幣聯(lián)盟的金融危機與憲制發(fā)展
[哥]拉斐爾·埃·韋爾切斯·杜蘭(Rafael E.Wilches Durán)(金園燕馬銘遠譯)/哥倫比亞法中的跨境破產制度
[德]簡·克萊恩海斯特坎普(Jan Kleinheisterkamp)(王子陽樊星譯)/投資條約法和主權憂慮:跨國挑戰(zhàn)和解決方案
法律翻譯研究
[埃及] 歐麥爾·布爾吉巴(詹欣意楊佳聞譯)/對英譯版《埃及民法典》中債法術語的批判性研究
域 外 法 規(guī)
孫瑩譯/新西蘭生命終結選擇法案
張樂楊茹磊譯/2004年《日本勞動審判法》
薛寒嘯楊桐譯/2019年《美國海外數(shù)據(jù)使用權明確法》白皮書——在全球范圍內促進公共安全、隱私與法治
李路譯/新西蘭《2019年刑事案件復審委員會法》
外國法律教育
張海斌趙守政/德國法學教育的特點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附錄
張樂徐楊楊/上海外國語大學2019年度國別與區(qū)域法律論壇會議
綜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