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概念定義,起著導論的作用。這些定義雖然不可避免地使人感到抽象和脫離實際,但卻是很難省卻的。定義的方法絕對談不上新穎。相反,這個方法想達到的,也是作者所期望的,僅僅是以更合乎目的的和可能更準確的(因此也可能過分詳細的)表達方式,來表述針對同一事物,任何經(jīng)驗社會學事實上所認為的東西。即使這些定義應用了似乎不常見的或新的表達方式,它們所表述的,也是社會學研究中實際上所認為的東西。與我在《邏輯學》(Logos)第 4 卷(1913 年)中的那篇論文(第253 頁及以后諸頁)a 相反,在這里,為了最大限度地便于理解,我盡可能地簡化了概念,并作了多次改動。但是,無條件的通俗化和盡可能的準確性這兩個對定義的要求,往往不能互相調(diào)和,前者有時必須讓位于后者。
關于本書中“理解 ”一詞的含義,讀者可以參見雅斯貝爾斯(K. Jaspers)的《普通精神病理學》(Allgemeine Psychopathologies)[亦可參見李凱爾特在《自然科學概念形成的界限》(Grenzen der naturwissenschaftlichen Begriffsbildung,1913年第2版,第514—523頁)以及齊美爾(G. Simmel)在《歷史哲學的問題》(Probleme der Geschichtsphilosophie)中對此所作的若干說明]。關于本書的方法論,就像我常做的那樣,這里仍要列出戈特爾(F. Gottl)的著作《詞匯的強權 》(Die Herrschaft des Worts)。
然,這本書寫得比較晦澀,也沒有遵循一種貫徹始終的寫作方式。關于本書的內(nèi)容,首先要列舉的是滕尼斯(F. Toennies)的優(yōu)秀著作《共同體和社會》 (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1912)。 此外, 還有施塔姆勒(R. Stammler)的容易將人引入歧途的《唯物主義歷史觀中的經(jīng)濟和權利》(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sfassung), 以及 我 在《社會科學和社會政策文庫》 第 24 卷 上(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
1907)對它的批判。在那個批判里,我已經(jīng)多次表述了本書的基本思想。與齊美爾在其《社會學》 (Soziologie)和《貨幣哲學》(Philosophie des Geldes) 著作里的做法不同,我盡可能將主觀持有的“意向”,和客觀認可的“意向”區(qū)別開來。可是,齊美爾不但沒有把這兩種含義始終分開,而且還經(jīng)常有意識地把它們混同在一起。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經(jīng)濟學家、哲學家,與卡爾·馬克思和愛米爾·涂爾干被并列為現(xiàn)代社會學的三大奠基人。
代表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印度的宗教:印度教與佛教的社會學》等
作者序言
// 001
1. 社會學概念和社會行為的“意向”概念
// 001
2. 社會行為的決定因素
// 044
3. 社會關系
// 049
4. 社會行為的類型:習慣和風俗
// 055
5. 正當秩序的概念
// 060
6. 正當秩序的種類:慣例和法律
// 067
7. 正當秩序有效的原因:傳統(tǒng)、信仰、章程
// 075
8. 斗爭的概念
// 080
9. 共同體和社會
// 087
10. 開放的和封閉的關系
// 093
11. 行為的責任歸屬、代理關系
// 100
12. 團體的概念和種類
// 104
13. 團體的秩序
// 110
14. 行政性秩序和調(diào)節(jié)性秩序
// 113
15. 企業(yè)和企業(yè)性團體、協(xié)會、機關
// 115
16. 權力、統(tǒng)治
// 118
17. 政治團體、僧侶團體
// 121
人名對照表
// 127
書名對照表
// 129
譯者后記
// 132
重版附言
//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