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下面卻是殘酷的體罰,大部分早期來到中國的西方人士都見識了中國的刑具和懲罰方法。明代來到中國的葡萄牙傳教士克路士說:
有兩種刑具,一種用在手上,另一種用在腳上。用在手上的是一些一指粗、 一拃長的圓棍,兩根繩子從中穿過,把手指夾在木棍之間后拉緊繩子,這樣做就會壓裂骨頭。我曾看到一個十三四歲的男孩被這樣折磨,真是件最可憐的事。之所以他這樣受罪是因為有人讓他看守一所房子里被司法機關關押的一個年輕人,由于他粗心大意,那人逃走了,因此就這樣把他抓住,同時搜尋逃犯。這是最輕的懲罰。
用在腳上的刑具非常厲害,讓人感覺很痛。因為它有兩塊方木板,大約四拃長,一邊用鉸鏈連上,另一邊用繩子綁好。將腳踝夾在木板中,再用木槌在上面敲打,這樣來壓碎骨頭。
此段描述幾乎原封不動地被門多薩抄在了《中華大帝國史》中, 而弗萊芒雕刻家德?布萊(Theodor de Bry, 1528—1598)則將這兩種刑具畫進了他為林舒騰的《東方航海志》所作的插圖中。
《東方航海志》中的手刑與腳刑插圖
上圖手刑細部
另一位明代來華的葡萄牙傳教士曾德昭曾在中國受過牢獄之災,他也描述了這兩種刑具,并記錄了他們的中文名稱:
拷刑也在某些需要的案件中使用。我只知道兩種拷刑。一用于足,一用于手。用于足的叫做“夾棍”(Kia Kuen)的刑具,它有三塊木片安在一根橫木內(nèi),中間一片固定,另兩片是活動的,把腳放在其中,壓榨收緊,直到足后跟的骨頭深入足內(nèi)。他們也用一些小木片放在手指間以施加手刑,他們稱之為拶子(Tean Zu),然后收緊,用紙在四周加以封印,這樣讓他們延續(xù)一個星期。
“夾棍”和“拶子”主要用于拷問時,但其他懲罰犯人的方法仍有很多。比如關于偷盜,克路士說:
如果抓到小偷,就讓他脖子上掛著贓物游街,并打上幾板。如果偷的東西達到法定的一定數(shù)量,就用針和墨水在小偷胳膊上刺字,并關押一段時間,然后放出來。如果第二次被抓住,給以同樣處置。如果第三次被抓住,就要在脖子上套上枷鎖,以示死罪,并在手上和腳上帶上鎖鏈,關押起來,等待最后判決,但往往很多人得到了寬恕。
關于拷刑,紐豪夫在《荷使初訪中國報告》中對比了明清兩代的做法:
因為他們過去通常不會為了小偷小摸而殺死任何人,除非他們犯行時使用了武力和暴力。一個人如果第二次被發(fā)現(xiàn)犯有搶劫罪,他的手臂上被烙上兩個字;如果是第三次,則將字烙在他的額頭上;但是如果他第四次犯下類似的過錯,他就被鞭打和流放。這種忽視懲罰盜賊和無賴的行為,是中國有如此眾多的盜賊和流民蜂集的原因。
但是自從韃靼人成為這個帝國的征服者以來,他們以極大的審慎和嚴謹糾正這些犯行,并以法律來懲罰罪犯。當我在中國的時候,輕微的犯罪即被定為刑事犯罪;被判犯有最低罪行的人會被處以死刑。在執(zhí)行這一判決時,一旦任何人被判死刑,他的雙手就被綁在身后,背上有一塊木板,上面寫著他的罪行。他就這樣被綁著,由治安官根據(jù)習俗帶入一個空曠的地方,可能是在城內(nèi),也可能在城外。在沒有任何進一步儀式的情況下,他就被斬首了。如果有任何人被赦免而揀回了一命,他將受到極端嚴厲的懲罰,在這種情況下他通常選擇寧愿死去,而不是為了活命而遭受無可避免的苦難。折磨的方式是這樣的:兩名強壯的家伙受命毆打罪犯的小腿,直到所有的肌腱和神經(jīng)都被殘酷地打爛,腿即使沒被打破的話,也是傷痕累累。
而曾德昭在《大中國志》中也提到了對于通奸者的懲罰措施:
奸夫受到嚴懲,盡管不判死刑,除其他刑罰外,還飽受杖刑。婦女犯奸的,如果她從前有貞潔之名,受到鞭打或杖刑,把褲子一直扒到腳跟,讓她出丑,有時當街鞭打;但是,如果她早就失去貞潔,就只讓她穿著褲子挨打。
實際上,除了挨打之外,如果女方的丈夫提告,通奸者則會被判死刑,伯來拉說:
通奸者要入獄,情況一經(jīng)查明,要判以死刑:女方的丈夫必須控告他們。這條法律對犯行的男女都適用。
克路士說:
如果妻子通奸,丈夫控告了奸夫淫婦,那么他們兩人都會被判處死刑。
即使僥幸不被判處死刑,通奸者也難逃被戴上木枷游街的命運?寺肥空f:
對普通罪犯的懲罰是打板子,數(shù)量由罪行的輕重而定。一些犯了輕罪的人要在街上游行,受到路人的嘲笑。他們頭上套著一塊厚方塊木板,略寬于三拃,在板子的中間有個洞,大小與脖子粗細相當。此板可以分成兩塊,以便將脖子套進去。板上寫著此人所犯的罪行,這樣他所到之處都會受到嘲笑、奚落。根據(jù)他罪行嚴重的程度,他要游街三到四天。
西班牙的考特斯神父在《中國紀行》中也記錄了通奸者游街示眾時的情況:
通奸的男女被判戴著木枷游街示眾數(shù)日。罪行更嚴重的人會被判在公共場所戴著木枷一動不動地站立15至20天,其間不得坐下。在刑期結束前由于腿中形成了許多硬結塊,會腫脹,甚至潰爛、致死。這就是這種懲罰的目的。
《中國紀行》中戴著木枷的賭徒和通奸者
木枷可能是古代中國最常見的刑具,它跟西方中世紀使用的刑具頸手枷(pillory)有類似之處。頸手枷通常是固定在某處的木架子,罪犯被判立在木架子旁,將頭和手伸入架子上預留的三個洞中。但中國的木枷直接套在脖子上,因此受刑人需承受木枷的重量。在16世紀中下葉,西方人在中國看到的木枷是比較窄的。伯來拉說:
木枷寬約一拃,一個人戴著枷站著時,木枷下部可及膝蓋。枷板分兩半,合起來中間是個脖狀的孔洞。根據(jù)脖子的粗細調(diào)整后,就把木枷架在罪犯的脖子上,用裝置把兩半合起來,釘住。脖子后面翹起的木板有一拃長,脖子前面的木板可及膝蓋。在這前傾的板上用大字寫上判決書及死罪的理由。
克路士說:
那些已經(jīng)被判死刑的人被套上木枷,木枷長至膝蓋,被涂上白色,上面寫明被判刑的罪狀。木枷只有一拃多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