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釋義與公安實務指南(2019年版)》力求全面、準確反映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對具體條文逐條進行了詳細闡釋,同時還根據(jù)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刑事執(zhí)法實務問題進行了具體解答,對于廣大公安民警深入學習、貫徹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有所助益。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jù)
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條 偵查權(quán)、檢察權(quán)、審判權(quán)由專門機關(guān)行使和嚴格依法行使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guān)辦理危害國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職權(quán)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quán)
第六條 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第七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職責
第九條 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刑事訴訟的權(quán)利
第十條 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公開審判和辯護權(quán)
第十二條 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員陪審制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quán)利原則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七條 外國人犯罪的追訴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xié)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管轄范圍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范圍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范圍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管轄范圍
第二十四條 上下級人民法院變更管轄權(quán)
第二十五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zhí)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