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尋找《大清帝國憲法》
一、王曉秋的新見
20052007年,為了完成博士后出站報告《清季憲政編查館研究》,我經(jīng)常到北京,查閱中國歷史檔案館所藏的清宮檔案。有一天,當我調(diào)閱資政院全宗的時候,在其第三卷中看到了一份名為清政府擬定憲法草案的文件,我當即決定全文抄錄。這一份文件,為楷體抄本,除憲法條文外,還有大量說明性文字,因此體量比較大。為慎重起見,我每抄寫一條,就校對一次。待全文都抄完了,再從頭到尾校對一次。如此一來,頗費了些時日。但我不覺得這么做浪費時間,因為當看到它的時候,我有一種如獲至寶的感覺。
但實際上,在我之前,已經(jīng)有學者注意到這一文件。俞江在1999年發(fā)表了一篇很有分量的文章,文中寫到他在資政院全宗中看到了兩種憲法性文件。其中的乙全本,就是我抄錄的這一文件。
提到清季的憲法,人們都會想到《欽定憲法大綱》(以下簡稱《憲法大綱》)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以下簡稱《十九信條》)。這兩種文獻,是民國以來學術(shù)界研究清季制憲時都會提到的。并且,學者們也沒有提到過在二者之外,官方尚有其他制憲行為。
但在1989年,王曉秋通過對《汪榮寶日記》的研究,發(fā)現(xiàn)除了《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之外,清廷還在1911年起草了一份完整的憲法草案,這就是俞江筆下的李汪憲草。不過,王曉秋沒有用這一稱呼,
他用的是《欽定憲法》[ 王曉秋:《清末政壇變化的寫照宣統(tǒng)年間<汪榮寶日記>剖析》,載《歷史研究》,1989(1)。]。俞江之所以將其稱為李汪憲草,乃是因為它出自李家駒和汪榮寶二人之手。如此稱呼,有一定道理。因此,當尚小明在2007年與俞江商榷的時候,沿用了這一稱呼。[ 尚小明:《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質(zhì)疑》,載《歷史研究》,2007(2)。]我也受其影響而沿用之。[ 彭劍:《清季憲政編查館研究》,61~87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乙全本不是李汪憲草》,載《史學集刊》,2015(6)。]但是,仔細想想,這一稱呼其實有些不妥。與其相較,欽定憲法的提法更符合實際一些。而考慮到如果清廷有機會頒布一部憲法,以大清帝國憲法為名的可能性比較大[ 雖然沒有看到將1911年由李家駒和汪榮寶執(zhí)筆的憲法草案稱為大清帝國憲法的例子,但是,在預備立憲期間,不止一個官員在建議制定憲法時,都用了這個名稱,1911年清廷宣布將制憲全權(quán)授予資政院的時候,也宣稱將來所要起草的,是大清帝國憲法,因此,我覺得,如果那次制憲工作沒有被打斷,清廷將其頒布時,以大清帝國憲法為名的可能性比較大。參見《出使各國大臣奏請宣布立憲折》,載《憲政初綱》(《東方雜志》臨時增刊),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兩江總督端方奏請迅將帝國憲法及皇室典范編定頒布以息排滿之說折》(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見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47頁,北京,中華書局,1979;《宣統(tǒng)政紀》,宣統(tǒng)三年九月丙子,見《清實錄》第60冊,1163頁,北京,中華書局,1987。],因此,本書擬改用這一稱呼。
王曉秋的發(fā)現(xiàn)具有重大學術(shù)價值,使學術(shù)界對于清季制憲的研究,不再僅僅在《憲法大綱》和《十九信條》中打轉(zhuǎn)。但是,他并未看到《大清帝國憲法》草案的全貌。因此,當俞江在1998年3月當面向他請教的時候,他說:學界尚未有發(fā)現(xiàn)清末憲草的公開消息。[ 俞江:《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的發(fā)現(xiàn)及初步研究》,載《歷史研究》,1999(6)。]
二、俞江的論斷
俞江在發(fā)現(xiàn)乙全本的同時,還在資政院全宗中發(fā)現(xiàn)了甲殘本。所謂甲殘本,是一份只有三條憲法條文和按語的文件。甲殘本收在第二卷,乙全本收在第三卷。因為王曉秋告訴他,學界尚無人發(fā)現(xiàn)《大清帝國憲法》的草案,所以當他發(fā)現(xiàn)這兩種文獻時,曾經(jīng)產(chǎn)生過它們中是否有一部就是該草案的疑問。但是,經(jīng)過一番研究,俞江發(fā)現(xiàn),甲殘本原來是日本人北鬼三郎的《大清憲法案》的中譯本殘件,譯者為李景銘。顯然,甲殘本不是《大清帝國憲法》。至于乙全本,通過與《汪榮寶日記》比勘,俞江發(fā)現(xiàn)它與《大清帝國憲法》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它們不可能是同一份文件。[ 俞江《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的發(fā)現(xiàn)及初步研究》一文的清末憲草乙全本初考一目從四個方面論證乙全本不是《大清帝國憲法》。,從條文數(shù)目看,乙全本是八十一條九十三項,《大清帝國憲法》則是八十六條一百一十六項。前者比后者少了五條二十三項。俞江指出,乙全本基本上沒有一條多項的情況,只有第八十五條例外。第二,從章目結(jié)構(gòu)及名稱來看,雖然二者章目分類大致相同,但名稱多有差異。并且,乙全本比《大清帝國憲法》少了攝政一章。第三,從具體的章節(jié)條文數(shù)目來看,二者的不同也很明顯。他指出,從《汪榮寶日記》可以知道,《大清帝國憲法》的皇帝一章共有十九條,而與之對應的乙全本的皇帝大權(quán)一章是十二條,相差七條。此外,《大清帝國憲法》的附則是兩條,而乙全本的通例則是四條。第四,從已知的《大清帝國憲法》的條文安排與內(nèi)容來看,也與乙全本不同。在這方面,他也舉出來兩條證據(jù)。其一是關于皇室大典的制定。汪榮寶和李家駒在起草《大清帝國憲法》的過程中,起初擬將這一內(nèi)容作為第二條第二項,經(jīng)反復討論,決定單獨列出,作為第十九條。但是,在乙全本中,則沒有皇室大典之制定這一內(nèi)容。其二是,《汪榮寶日記》中提到,他們有過將國務審判院修改為彈劾懲戒院的舉動,但是,遍查乙全本,也找不到彈劾懲戒院這一名稱。參見俞江:《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的發(fā)現(xiàn)及初步研究》,載《歷史研究》,1999(6)。]并且,《汪榮寶日記》顯示,起草《大清帝國憲法》的時候,完全以《憲法大綱》為綱領,而乙全本則在很大程度上與《憲法大綱》相背離。[ 俞江在《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的發(fā)現(xiàn)及初步研究》一文的憲草乙全本的初步研究一目中指出,乙全本在四個方面與《憲法大綱》有不同。在立法權(quán)方面,雖然二者都規(guī)定議會并不享有完整的立法權(quán),而只能參與立法權(quán),但是,從提交法律案的權(quán)責這一點看,乙全本中議會的權(quán)力要大一些。因為《憲法大綱》規(guī)定只有皇帝有發(fā)交議案之權(quán),而乙全本第四十條則規(guī)定,政府與上下兩院均有提交法案之權(quán)。從這一意義上說,乙全本對于議會立法權(quán)是有所擴大的。在司法獨立方面,按照《憲法大綱》的規(guī)定,法官地位受到君主的有力控制,而按照乙全本的規(guī)定,司法官的地位是相對獨立的,減少了君主隨意操縱法官任免的可能性。在議會與君主的權(quán)限方面,與《憲法大綱》相比,乙全本從多方面加強了對皇帝大權(quán)的限制。在公民權(quán)利義務方面,《憲法大綱》在這方面的內(nèi)容極不完善,并且,第八條(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使得其后所附的臣民權(quán)利處于極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而乙全本則在事實上否定了這一條。并且,乙全本所規(guī)定的臣民權(quán)利的內(nèi)容比《憲法大綱》增加了很多,有明顯的完善和進步。參見俞江:《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的發(fā)現(xiàn)及初步研究》,載《歷史研究》,1999(6)。]
并且,俞江還推斷,乙全本的起草者,既有可能是憲政編查館,也有可能來自民間。在沒有充分的證據(jù)支持乙全本憲草為憲政館修纂前,只能將其修纂機構(gòu)和時間暫時存疑。[ 俞江:《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的發(fā)現(xiàn)及初步研究》,載《歷史研究》,1999(6)。]
這一段議論引起了我的極大興趣。乙全本究竟是不是憲政編查館起草的,這是我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并且,看了王、俞二位的大作之后,我對《大清帝國憲法》充滿了好奇,總希望能有機會一睹它的真容。因此,當我翻閱資政院全宗時,將俞江所看過的甲殘本和乙全本,都一字不落地抄了回來。
在抄錄的過程中,我就認識到,不論是甲殘本還是乙全本,都不是我們所尋找的《大清帝國憲法》。甲殘本確實是北鬼氏作品的中譯殘本,乙全本給人的直觀感受,應該是出于民間,而不是出于官方。
我的這種認識,與尚小明不謀而合。他在2007年發(fā)表的《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質(zhì)疑》一文中提出:乙全本憲草很可能為民間立憲派人士或團體所草擬,然后提交資政院討論,或供清廷纂擬憲法時參考。[ 尚小明:《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稿本質(zhì)疑》,載《歷史研究》,2007(2)。]
認識到乙全本不是由官方起草,對我研究憲政編查館很有幫助,使我不至于張冠李戴,將其誤認作憲政編查館的作品。
但是,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尋找《大清帝國憲法》草案一事遇到了瓶頸。這無疑是一件令人沮喪的事情。在2011年出版的《清季憲政編查館研究》一書中,我表達過對未能找到《大清帝國憲法》草案的遺憾,并提出,到目前為止真正知道這一草案的廬山真面目的,很可能只有起草者李家駒和汪榮寶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