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xiàn),是連接抽象法律與現(xiàn)實糾紛的橋梁。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好的辦法,就是閱讀、參考已發(fā)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以及法官、律師等司法實務人員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fā),我們組織編寫了這套法律法規(guī)案例注釋版叢書。該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將法律條文與真實判例相結合,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條文,并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叢書的特點是:
,專業(yè)性。
叢書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出發(fā),加工整理而成。案例來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總結編撰并發(fā)布的供本轄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案參閱、參考的典型案例。對于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專業(yè)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范性的特點。叢書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guī)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第三,實用性。
每本書都由專業(yè)人士撰寫主體法的適用提示,以幫助讀者對該法有整體的了解。叢書設置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的相關案例,歸納出案件要點,以期通過相關的案例,進一步發(fā)現(xiàn)、領會和把握法律規(guī)則、原則,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做到舉一反三。此外,我們還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的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叢書能夠成為廣大讀者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的得力幫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chuàng)建于1989年6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yè)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yè)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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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提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編總則
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案例1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罪入罪要符合罪行法定原則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案例2張甲等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案例3郭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案例4張某科、國富公司受賄、單位行賄案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二章犯罪
節(jié)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案例5韋某旺搶劫案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案例6孫某國過失致人死亡案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案例7陳某旦制造毒品案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案例8年某傳故意殺人案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案例9陳某耀、卿某逵故意殺人案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wèi)】
案例10于某故意傷害案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jié)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案例11孫某武故意殺人案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案例12袁某強奸案
第三節(jié)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案例13不同毒品犯罪罪名下的共同犯罪認定
第二十六條【主犯】
案例14陳某德、王某英、徐某強等詐騙案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案例15吳某黨、關某等故意傷害案
第四節(jié)單 位 犯 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刑罰
節(jié)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yōu)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的禁業(yè)限制】
第二節(jié)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zhí)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jié)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jié)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jié)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案例16季某正故意殺人案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案例17故意殺人情節(jié)惡劣的累犯被判處死緩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jié)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shù)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jié)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zhí)行】
第八節(jié)沒 收 財 產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范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節(jié)量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案例18黃某某交通肇事案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案例19出賣親生子女行為的定性及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適用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jié)累犯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案例20陳某信走私廢物案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
第三節(jié)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和坦白】
案例21錢某故意傷害案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jié)數(shù) 罪 并 罰
第六十九條【數(shù)罪并罰的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fā)現(xiàn)漏罪的并罰】
案例22余某非法拘禁案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
第五節(jié)緩刑
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jié)減刑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jié)假釋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jié)時效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第五章其 他 規(guī) 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范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百條【前科報告制度】
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分則
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
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
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guī)定】
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百零九條【叛逃罪】
百一十條【間諜罪】
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3擾亂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4焚燒自家財產被判放火罪案
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百二十條之四【利用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主義服飾、標志罪】
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主義物品罪】
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條【劫持船只、汽車罪】
案例25陳某楠劫持船只、汽車案
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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