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具有以下特點:
全面性 本書輯入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及截至2021年8月由我國立法、司法機關頒布實施的全部現(xiàn)行有效立法、司法解釋條文,以及部分其他相關法律和規(guī)范性文件條文,從縱向、橫向上均體現(xiàn)全面性。
系統(tǒng)性 本書以《刑事訴訟法》的結構體系編、章、節(jié)、條為綱、為序,逐章節(jié)、逐條輯錄正式解釋相關法律文件和參考文件,仍保留《刑事訴訟法》完整的結構系統(tǒng)。
科學性 本書所輯錄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生效時間,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釋,參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層次分明,也便于對《刑事訴訟法》條文的邏輯理解。
實用性 本書旨在普遍方便于從事刑事立法、司法、執(zhí)法、教育、研究及宣傳工作者,律師,乃至社會各界人士對《刑事訴訟法》條文及正式解釋、規(guī)章的查找和應用。為此,主要輯入《刑事訴訟法》及現(xiàn)行有效的正式解釋和規(guī)章。
新穎性 本書并非簡單的法律文件匯編,而是借鑒古今中外對法律編纂既有的科學方法,除個別不便于分解的文件外,均先將全部相關文件逐一進行分解,再將全部僅僅是針對該法條的解釋、規(guī)定集中輯錄于法條之后。
《刑事訴訟法》法條均加注條旨
《刑事訴訟法》法條之后所錄之立法、司法解釋則加注正式解釋
該法條相關的其他法律則加注相關法律文件,并集中附錄與該法律相關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該《刑事訴訟法》法條相關的其他司法及執(zhí)法機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則加注參考文件
鄭可悌,男,山東省青島市人。1945年出生,大學文化程度,1968年畢業(yè)于海軍指揮學校(現(xiàn)海軍大連艦艇學院)航海系,1985年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業(yè)。自1979年軍隊復員至1993年,在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先后任助理檢察員、處長、副檢察長兼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局長;1993年至2003年任青島市司法局局長;2005年至2014年做專職執(zhí)業(yè)律師。1996年起分別受聘擔任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及青島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于凱,山東威海人,1970年出生,大學文化程度。1994年至2003年在公安機關經偵、法制部門工作;2004年起做執(zhí)業(yè)律師,F(xiàn)執(zhí)業(yè)于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任該所單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全國律協(xié)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山東省律協(xié)刑事法律風險防范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2013年起分別受聘擔任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導、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受邀到美國阿克倫大學做訪問學者。業(yè)務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事交叉案件代理,刑事風險防控。合著出版了《單位犯罪實務精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編 總 則
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任務
第三條 公檢法職能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五條 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公檢法相互關系
第八條 檢察院依法監(jiān)督原則
第九條 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原則
第十條 兩審終審原則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保障辯護權原則
第十二條 法院定罪原則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原則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第十七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追究原則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xié)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
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五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 優(yōu)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 司法人員回避事項和事由
第三十條 司法人員禁止行為
第三十一條 回避的決定、效力及復議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辯護及辯護人
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的時間及形式
第三十五條 指派辯護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的會見、通信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權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jù)權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證據(jù)告知義務
第四十三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等的禁止行為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介入時間
第四十七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權利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 證據(jù)
第五十條 證據(jù)及種類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
第五十二條 證據(jù)收集原則
第五十三條 訴訟真實原則
第五十四條 證據(jù)的收集、調取與使用
第五十五條 重調查、不輕信口供原則及證明標準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第五十七條 非法證據(jù)排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 非法證據(jù)法庭調查程序
第五十九條 證據(jù)合法性證明責任
第六十條 非法證據(jù)排除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的質證查實
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對特殊證人的特殊保護措施
第六十五條 對證人作證的補助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七十二條 保證金的確定及繳納
第七十三條 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四條 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
第七十五條 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
第七十六條 監(jiān)視居住期間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條 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控方式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條 逮捕的批準、決定權及執(zhí)行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三條 異地執(zhí)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條 公民扭送權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執(zhí)行及通知
第八十六條 對被拘留人的處置
第八十七條 提請逮捕
第八十八條 審查批準逮捕
第八十九條 逮捕批準權
第九十條 批準或不批準逮捕
第九十一條 提請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第九十二條 對不批準逮捕的復議、復核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執(zhí)行及通知
第九十四條 對被逮捕人的處置
第九十五條 檢察院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責任
第九十六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
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及答復
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滿的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第九十九條 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解除或變更
百條 偵查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百零一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條件
百零二條 財產保全
百零三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百零五條 期間
百零六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百零七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百零八條 有關用語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章 立案
百零九條 立案的條件
百一十條 報案、舉報、控告及受理
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責任及保護
百一十二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及自首材料的處理
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jiān)督
百一十四條 自訴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偵查
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基本任務
百一十六條 預審
百一十七條 對違法司法的申訴、控告及處理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百一十八條 訊問主體
百一十九條 訊問地點及時限
百二十條 訊問要求
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制作及書面供詞
百二十三條 訊問的錄音錄像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百二十四條 詢問地點及要求
百二十五條 詢問告知義務
百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制作及書面證言
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的要求
第四節(jié) 勘驗、檢查
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與對象
百二十九條 現(xiàn)場保護義務
百三十條 勘驗、檢查的要求
百三十一條 尸體解剖
百三十二條 人身檢查
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筆錄制作
百三十四條 復驗、復查
百三十五條 偵查實驗
第五節(jié) 搜查
百三十六條 搜查對象
百三十七條 協(xié)助提供證據(jù)義務
百三十八條 持證搜查
百三十九條 搜查要求
百四十條 筆錄制作
第六節(jié)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對象及保存
百四十二條 查封、扣押清單
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百四十四條 查詢、凍結財產
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第七節(jié) 鑒定
百四十六條 鑒定目的
百四十七條 鑒定程序及責任
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告知及異議
百四十九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第八節(jié) 技術偵查措施
百五十條 適用范圍
百五十一條 偵查期限
百五十二條 實施要求
百五十三條 秘密偵查的要求
百五十四條 證據(jù)使用規(guī)則
第九節(jié) 通緝
百五十五條 通緝令發(fā)布
第十節(jié) 偵查終結
百五十六條 偵查羈押期限
百五十七條 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羈押期限
百五十八條 特殊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延長
百五十九條 重刑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延長
百六十條 對發(fā)現(xiàn)新罪及身份不明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計算
百六十一條 辯護律師意見聽取
百六十二條 移送審查起訴
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
第十一節(jié)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百六十四條 偵查程序
百六十五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
百六十六條 對被拘留人的處置
百六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時限
百六十八條 對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百六十九條 公訴權
百七十條 對監(jiān)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處置
百七十一條 審查起訴的要求
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百七十三條 審查起訴的程序
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置
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及時限
百七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程序及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
百七十七條 不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和送達
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權
百八十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權
百八十一條 被酌定不起訴人的申訴權
百八十二條 對特殊案件的不起訴、撤銷案件及涉案財產處置
第三編 審 判
章 審判組織
百八十三條 合議庭組成
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評議原則
百八十五條 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二章 審程序
節(jié) 公訴案件
百八十六條 庭前審查
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準備
百八十八條 審判公開原則及例外
百八十九條 出庭支持公訴
百九十條 開庭及告知義務
百九十一條 法庭調查
百九十二條 出庭作證義務
百九十三條 強制作證及拒絕作證的責任
百九十四條 對證人、鑒定人的詢問
百九十五條 物證出示和文書證據(jù)宣讀
百九十六條 休庭調查
百九十七條 調取新證據(jù)
百九十八條 法庭辯論和后陳述
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二百條 合議庭評議及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置
第二百零二條 判決宣告與送達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
第二百零四條 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五條 延期審理補充偵查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八條 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 審判監(jiān)督
第二節(jié) 自訴案件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的范圍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撤訴及期限
第二百一十三條 反訴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條 審理組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法庭確認
第二百一十八條 法庭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 程序簡化
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一條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第四節(jié)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 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條 審理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速裁程序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條 速裁程序轉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條 抗訴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請求抗訴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上訴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條 抗訴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二審審查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審審理方式和地點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二審公訴人閱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審案件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上訴不加刑原則及例外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程序違法案件發(fā)回重審
第二百三十九條 重審程序
第二百四十條 對一審裁定的處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重審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條 二審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二審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條 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物品的處理及法律責任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核準權
第二百四十七條 死刑復核及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緩核準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復核合議庭
第二百五十條 死刑復核結果
第二百五十一條 死刑復核調查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提出
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四條 提起再審的主體及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條 指令再審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條 再審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條 再審強制措施及原判執(zhí)行中止
第二百五十八條 再審期限
第四編 執(zhí) 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 執(zhí)行依據(jù)
第二百六十條 無罪、免刑的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 死刑令簽發(fā)及死緩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 死刑執(zhí)行及停止
第二百六十三條 死刑執(zhí)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及未成年犯的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條件及批準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監(jiān)督
第二百六十七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監(jiān)督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監(jiān)外執(zhí)行終止
第二百六十九條 社區(qū)矯正
第二百七十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七十一條 罰金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的執(zhí)行
第二百七十三條 新罪、漏罪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減刑、假釋監(jiān)督
第二百七十五條 對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錯判及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 執(zhí)行監(jiān)督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方針、原則及權利保障
第二百七十八條 法律援助提供
第二百七十九條 社會調查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 逮捕措施限制及關押
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訊問、審判的監(jiān)督
第二百八十二條 附條件不起訴
第二百八十三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監(jiān)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
第二百八十五條 不公開審理原則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記錄封存及查詢
第二百八十七條 其他規(guī)定適用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條 自愿和解及例外
第二百八十九條 和解協(xié)議的審查
第二百九十條 對和解案件的處理
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 適用情形和管轄
第二百九十二條 傳票、起訴書副本的送達
第二百九十三條 辯護權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上訴和抗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 重新審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案件的審理
第二百九十七條 對被告人死亡案件的審理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條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及財產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百九十九條 審理程序
第三百條 審理結果
第三百零一條 終止審理及錯誤糾正
第五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程序
第三百零二條 強制醫(yī)療對象
第三百零三條 決定程序
第三百零四條 審理程序
第三百零五條 審理期限及申請復議
第三百零六條 強制醫(yī)療的解除
第三百零七條 強制醫(yī)療的監(jiān)督
附 則
第三百零八條 軍隊、海警及監(jiān)獄內犯罪的偵查管轄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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