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刑事案例一。內容包含:犯罪(犯罪和刑事責任、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刑罰的具體運用(量刑、自首和立功、數罪并罰、減刑)、刑事證據、程序。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實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jié)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zhí)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編輯推薦: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yè)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tǒng)一
專業(yè)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xù)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guī)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tǒng)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guī)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guī)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序言: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指出,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增強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和能力。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把加強司法案例研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通過發(fā)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統(tǒng)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吨袊ㄔ耗甓劝咐穮矔,旨在總結提煉典型案例的裁判規(guī)則和裁判方法,發(fā)揮司法規(guī)范、指導、評價、引領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yǎng),展現新時代我國法治建設新成就。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自2012年編輯出版以來,已連續(xù)出版11年,受到讀者廣泛好評。近年來,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國司法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發(fā)展進程,順應審判執(zhí)行實踐需要,響應讀者需求,叢書2014年度新增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3個分冊,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個分冊,2016年度新增知識產權糾紛分冊,2017年度新增執(zhí)行案例分冊,2018年度將刑事案例擴充為4個分冊。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叢書編委會現編輯出版《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叢書,共23冊。為助力實施環(huán)境資源審判專門化的司法政策,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與綠色發(fā)展,自今年起,叢書將土地糾紛(含林地糾紛)分冊改為土地糾紛(含環(huán)境資源糾紛)分冊。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以開放務實的態(tài)度、簡潔明快的風格,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努力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制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出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力求引發(fā)讀者思考,為司法工作提供借鑒,為法學研究提供啟迪。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編輯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廣泛選編案例。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從全國各地法院匯集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近萬件,使該叢書有廣泛的精選基礎,優(yōu)中選優(yōu),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fā)生的全國各地多種類型的典型性案例。二是方便讀者檢索。為體現以讀者為本的宗旨,叢書分卷細化,每卷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裁判規(guī)則、裁判思路或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標案例。
中國法制出版社始終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的出版,給了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2022年,叢書將繼續(xù)提供數據庫增值服務。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查閱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我們在此謹表謝忱,并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條編輯案例書籍、挖掘案例價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服務法治社會建設、服務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既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辦案參考和司法人員培訓的實用教材,也是社會大眾學法用法的經典案例讀本,同時是教學科研機構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難以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愿望,客觀上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愿聽取各方建議,不斷擴寬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領域,立足新發(fā)展階段,實現中國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
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年1月
國家法官學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屬事業(yè)單位,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的主要機構。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專門研究機構,與國家法官學院合署辦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領導下,秉持服務司法審判實踐、經濟社會發(fā)展、法學教育研究、中外法學交流、法治中國建設的辦院宗旨,堅持“服務、創(chuàng)新、合作、開放、共享”工作原則,依托國家法官學院開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發(fā)布和國際交流工作。
一、犯罪
(一)犯罪和刑事責任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蔡某娥故意殺人案
2關于主觀明知故意的認定
——劉某某、吳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侵犯客體不同導致認定罪名的不同
——顧某賭博案
4刑法上因果關系中斷的認定
——廖某華過失致人死亡、李某秋交通肇事案
5行為與后果間不具有唯一排他性因果關系情形下故意傷害罪之認定
——賈某子、康某妮故意傷害案
6防衛(wèi)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
——邱某某故意傷害案
7事先有重大過錯時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
——向某華故意殺人案
8對防衛(wèi)行為性質的判斷應綜合考量
——那某根故意傷害案
9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行為內容的區(qū)分
——黃某某盜竊案
10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責任認定
——趙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11借款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胡某軍詐騙案
12未經許可經營成品油行為的司法認定
——楊某等非法經營案
13“因公”濫用職權行為的定性與刑罰必要性的考量
——羅某利濫用職權案
14金融不良資產不能作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
——王某詐騙案
(二)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5非法經營行為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
——湯某波、何某英、黃某輝非法經營案
16銷售偽劣產品罪既未遂認定規(guī)則
——譚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17共同犯罪中從犯、犯罪中止的認定
——黃某倫等故意傷害案
(三)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的認定
——鐘某、黃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吳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19承繼共犯的認定
——柴某某、楊某某、江某某盜竊案
20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中團伙成員是否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
——胡某某等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21“套路貸”犯罪的定性、罪數區(qū)分及共犯認定
——張某等詐騙、尋釁滋事案
22電信詐騙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額認定
——董某叢等詐騙案
23非法買賣槍支罪中共犯的認定
——王某林、王某非法買賣槍支案
24司法鑒定報告如何采納,公司總經理相較公司法人是否構成從犯
——張某萍、杜某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二、刑罰的具體運用
(一)量刑
25僅作“宣告式”認罪表示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余某勇等尋釁滋事案
26當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作為入罪條件時,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jié)重復評價
——劉某交通肇事案
(二)自首和立功
27自首與認罪認罰從寬的界分與銜接
——婁某等違法發(fā)放貸款案
28行為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又犯同種罪行時主動投案的自首認定
——戴某詐騙案
29“電話通知”到案的自動投案認定及自首情節(jié)的刑罰裁量
——羅某某危險駕駛案
30在案發(fā)地的臨近地點等候亦可構成“等待型”自首
——李某程放火案
31自首情節(jié)中“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時間節(jié)點辨析
——李某建交通肇事案
32“以自首論”的認定
——林某華非法經營案
33立功的認定
——潘某寬濫伐林木案
(三)數罪并罰
34原審判決遺漏撤銷前罪緩刑,再審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時能否加重處罰結果
——施某風詐騙案
35數罪并罰案件中具有立功表現,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
——楊某某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槍支案
36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構成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曾某濱、曾某之強迫交易案
(四)減刑
37減刑案件中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審查要素與標準
——王某盜竊案
三、刑事證據
38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和運用
——貢某永交通肇事案
39排除合理懷疑之適用
——周某某危險駕駛案
40基本“零口供”時犯罪的認定
——洪某強販賣毒品案
41血樣采集不規(guī)范但能夠補正和排除合理懷疑可作為證據使用
——陳某危險駕駛案
42危險駕駛罪中存在瑕疵的血液鑒定意見之證明力認定
——鞠某危險駕駛案
43未對原始存儲介質數據進行審查的微信聊天記錄之證據資格認定
——龍某1猥褻兒童案
44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穩(wěn)定可靠且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應當予以采信
——祁某1強奸案
四、程序
45未成年人接受社區(qū)矯正時因客觀原因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善報到手續(xù)的,不予撤銷緩刑
——孫某豪刑罰變更案
46執(zhí)行擔保和分期履行在罰金執(zhí)行程序中的參照適用規(guī)則
——曾某賢罰金刑執(zhí)行案
47偵查期滿后解除強制措施且未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不能視為已撤銷案件
——姜某某故意傷害案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蔡某娥故意殺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2020)桂0203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故意殺人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凌晨,在某村某屯85號二樓,被告人蔡某娥因精神分裂癥發(fā)作,用一把剪刀捅向其女兒蔡某熙(歿年3歲)腹部,發(fā)現其尚有生命特征后,用雙手掐住蔡某熙脖子直至確認蔡某熙已無呼吸后松手,被害人蔡某熙因口鼻部及頸部受外力作用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腹部被單刃尖刀刺傷致左腎臟破裂出血為其輔助死因。當日8時許,蔡某娥主動報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機關處理。
經某司法鑒定所法醫(yī)精神病鑒定:(1)蔡某娥醫(yī)學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蔡某娥對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3)蔡某娥目前有受審能力;(4)蔡某娥案發(fā)時具有部分性防衛(wèi)能力。另經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物證檢驗,蔡某熙的心腔血液中未檢出敵敵畏、對硫磷和毒鼠強成分。
【案件焦點】
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娥故意殺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蔡某娥犯故意殺人罪成立。蔡某娥在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報警后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蔡某娥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于蔡某娥及其辯護人辯稱蔡某娥不具有殺人故意,其發(fā)病時完全喪失意識,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蔡某娥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fā)時發(fā)病,因為受不了女兒的重復話語進而持剪刀插其女兒肚子,后又實施掐脖子等一系列行為,甚至將作案工具剪刀丟到廁所,還洗澡并主動報警等,均表明其尚未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故依法應該采信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依法認定蔡某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在此情形下,其持剪刀殺害其女兒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害其女兒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對蔡某娥重新做精神病鑒定的申請,因無確鑿相反證據推翻現有鑒定,不予支持。綜上,決定對蔡某娥適用減輕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提取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予以沒收。
宣判后,蔡某娥服判息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后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蔡某娥是否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
首先,公訴機關認定蔡某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有:一是尸體檢驗報告單證實蔡某熙符合口鼻部及頸部受外力作用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腹部被單刃尖刀刺傷致左腎臟破裂出血為其輔助死因;二是蔡某娥的有罪供述;三是證人蔡甲、陳某云等人的證言;四是物證作案工具。這些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蔡某娥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其次,蔡某娥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則是本案的關鍵。本案中,經過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蔡某娥醫(yī)學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發(fā)病期,蔡某娥對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蔡某娥案發(fā)時具有部分性防衛(wèi)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過鑒定,蔡某娥在本案中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再次,是否有必要對蔡某娥重新做精神病以及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對于患有精神病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標準是行為人作案時有無辨認、控制自己的能力,如何評定行為人作案時有無辨認、控制自己的能力,要以證據為依據,不能主觀臆斷。本案中,作案前,蔡某娥描述的場面清晰,表明其因為女兒的吵鬧而導致其心情煩躁;作案時,其對作案的過程描述的也很真實,用被子捂,用剪刀捅,目的是放任殺害他人結果的發(fā)生;作案后,還選擇了洗手、洗澡,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作案的全過程。蔡某娥對做了什么、為什么要做、捅了被害人什么部位都說得清楚,說明其思路是清晰的?梢姡靼笗r蔡某娥尚具有部分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該對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最后,關于蔡某娥的量刑問題。一是本案中蔡某娥案發(fā)后在現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作案過程的犯罪事實,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自首情節(jié)。二是其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亦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三是本案被害人系蔡某娥的未成年女兒,從情感道德角度來說,案情的發(fā)生本來就對蔡某娥精神上造成了足夠大的打擊和摧殘,蔡某娥其本身犯罪性質不同于其他故意殺人案件性質,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對其量刑為有期徒刑四年,罰當其罪,既能維護法律權威,又能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編寫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謝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