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信訪工作條例》標準文本增加條文主旨,方便讀者參考檢索。
2. 將與《信訪工作條例》相關的黨內(nèi)法規(guī)、國家法律進行分類整合和梳理,并附于《信訪工作條例》主體條文之后,方便讀者參照閱讀。
3. 附錄《信訪工作條例》與《信訪條例》關聯(lián)對照表,突出《信訪工作條例》與《信訪條例》 的關聯(lián)變化,方便讀者了解《信訪工作條例》的新特點,掌握信訪工作的新規(guī)定和新精神。
關聯(lián)性:精選相關黨內(nèi)法規(gu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對照性:《信訪工作條例》與《信訪條例》關聯(lián)對照
便捷性:關聯(lián)規(guī)定附于條文之后,查找方便
編輯說明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總結黨長期以來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經(jīng)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于2022年2月25日印發(fā)了《信訪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信訪工作條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把握新時代信訪工作原則和要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完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把黨中央關于信訪工 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做好《信訪工作條例》實施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按法定程序廢止前的相關工作銜接,確保順暢平穩(wěn)過渡;做好《信訪工作條例》的學習培訓、宣傳解讀和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huán)境。
為方便廣大信訪工作人員學習《信訪工作條例》,有序開展信訪工作;幫助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信訪知識,增強法治意識,我們編輯出版了《信訪工作條例關聯(lián)規(guī)定速查》一書。本書有如下特點:
1. 為《信訪工作條例》 標準文本增加條文主旨,方便讀者參考檢索。
2. 將與《信訪工作條例》相關的黨內(nèi)法規(guī)、國家法律進行分類整合和梳理,并附于《信訪工作條例》主體條文之后,方便讀者參照閱讀。
3. 附錄《信訪工作條例》與《信訪條例》關聯(lián)對照表,突出《信訪工作條例》與《信訪條例》的關聯(lián)變化,方便讀者了解《信訪工作條例》的新特點,掌握信訪工作的新規(guī)定和新精神。
由于編寫水平有限,書中疏漏之處還請讀者朋友不吝指教,我們將不斷補充完善!
章總則
條【制定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信訪工作重要意義】
第四條【指導思想】
第五條【信訪工作原則】
第六條【信訪工作要求】
第二章信訪工作體制
第七條【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黨中央統(tǒng)一領導信訪工作】
第九條【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qū)信訪工作】
第十條【各級政府依法履行信訪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中央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職責及組成】
第十二條【中央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職責】
第十五條【其他機關、單位信訪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信訪干部隊伍建設】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事項的提出及信訪人】
第十八條【信訪相關事項公開、接訪工作和信訪人保護】
第十九條【提出信訪事項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一條【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涉及多個單位的信訪事項的協(xié)調(diào)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的禁止行為】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信訪事項的處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要求、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條【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的處理及相關機制】
第三十條【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的處理及紀律要求】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信訪處理意見書及督促執(zhí)行、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對申訴求決類事項的調(diào)解、和解】
第三十四條【對其他申訴求決類事項的辦理期限】
第三十五條【請求復查及復查意見】
第三十六條【請求復核及復核意見】
第三十七條【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diào)處化解原則及幫扶救助】
第五章監(jiān)督和追責
第三十八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對信訪工作的專項督查】
第三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對信訪工作情況的考核】
第四十條【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有關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建議權】
第四十一條【信訪情況年度報告、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信訪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未依規(guī)依紀依法辦理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程序違規(guī)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對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有關機關、單位及人員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信訪人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參照適用】
第四十九條【解釋機關】
第五十條【施行日期】
附錄
《信訪工作條例》與《信訪條例》關聯(lián)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