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論》為國家教委博士點基金科研項目之一,是在國家教委大力資助下完成的。刑法學以犯罪和刑罰為研究對象,而犯罪則是刑法學研究的重點。正像無犯罪則無刑罰一樣,沒有完整的犯罪理論,也就沒有現(xiàn)代意義上的刑法學。十年來,我國刑法學園地欣欣向榮,碩果累累。不僅發(fā)表了數(shù)千篇學術論文,而且還出版了數(shù)百部教材和專著。尤其是對刑法學總論中各種問題的專題研究,更是引人注目。但是,從總體上對犯罪論進行系統(tǒng)、專門研究的著作,目前尚屬少見。為此,我們在總結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驗教訓,充分吸取我國刑法學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礎上,撰寫了這部《犯罪通論》。
本書為國家教委博士點基金科研項目之一,是在國家教委大力資助下完成的。
刑法學以犯罪和刑罰為研究對象,而犯罪則是刑法學研究的重點。正像無犯罪則無刑罰一樣,沒有完整的犯罪理論,也就沒有現(xiàn)代意義上的刑法學。
十年來,我國刑法學園地欣欣向榮,碩果累累。不僅發(fā)表了數(shù)千篇學術論文,而且還出版了數(shù)百部教材和專著。尤其是對刑法學總論中各種問題的專題研究,更是引人注目。但是,從總體上對犯罪論進行系統(tǒng)、專門研究的著作,目前尚屬少見。為此,我們在總結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驗教訓,充分吸取我國刑法學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礎上,撰寫了這部《犯罪通論》。
力求體系完備、內容充實和觀點新穎,是我們寫作本書的指導思想和各位作者的初衷。在體系安排上,本書共分為緒論、犯罪構成、犯罪形態(tài)和排除犯罪性行為四編,基本上囊括了犯罪論的有關內容;在資料的運用上,本書立足于我國的立法、司法實踐和研究成果,并適當兼顧國外的立法規(guī)定和刑法理論,努力對各個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探討;在學術觀點上,本書既不人云亦云,亦不一味追求標新立異,而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實事求是,評說利弊,比較得失,擇善而從,或提出己見,充分說理。我們期望這些能成為本書的特色。
馬克昌,1926年8月生,河南省西華縣人,1952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yè),F(xiàn)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主要著作有《刑法學》(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論(上)》(副主編)、《論共同犯罪》(與人合著)、《中國刑法學》(副主編)、《犯罪通論》(主編)、《刑罰通論》(主編)、《中國刑事政策學》(主編)、《刑法學全書》(第一主編)、《刑法理論探索》、《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主編)、《經濟犯罪新論》(主編)等,發(fā)表論文一百余篇。
緒論
第一章 犯罪論序說
第一節(jié) 犯罪的本質
第二節(jié) 犯罪的概念
第三節(jié) 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四節(jié) 犯罪的分類
第五節(jié) 犯罪論的體系
第一編 犯罪構成
第二章 犯罪構成理論概述
第一節(jié) 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發(fā)展
第二節(jié) 我國刑法學中的犯罪構成概念
第三節(jié) 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
第四節(jié) 犯罪構成的要件
第五節(jié) 犯罪構成的分類
第三章 犯罪客體
第一節(jié) 犯罪客體的概念
第二節(jié) 犯罪客體的種類
第三節(jié) 犯罪對象
第四章 犯罪的客觀方面
第一節(jié) 犯罪客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jié) 危害行為
第三節(jié) 危害結果
第四節(jié)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五節(jié) 危害行為實施的客觀條件
第五章 犯罪主體
第一節(jié) .犯罪主體概述
第二節(jié) 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
第三節(jié) 精神障礙、生理缺陷與刑事責任能力
第四節(jié) 生理醉酒與刑事責任能力
第五節(jié) 犯罪的特殊主體
第六節(jié) 關于單位犯罪主體問題
第六章 犯罪的主觀方面
第一節(jié) 犯罪主觀方面概述
第二節(jié) 罪過的概念和形式
第三節(jié) 犯罪的故意
第四節(jié) 犯罪的過失與意外事件
第五節(jié) 認識的錯誤
第六節(jié) 犯罪動機與目的
第二編 犯罪形態(tài)
第七章 故意犯罪階段上的犯罪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預備犯
第三節(jié) 未遂犯
第四節(jié) 中止犯
第五節(jié) 既遂犯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jié)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節(jié)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jié) 共同犯罪與身份
第五節(jié) 共同犯罪的若干特殊問題
第九章 一罪與數(shù)罪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單純一罪
第三節(jié) 實質一罪
第四節(jié) 裁判上一罪
第三編 排除犯罪性行為
第十章 正當防衛(wèi)
第一節(jié) 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jié) 成立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
第三節(jié) 防衛(wèi)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緊急避險
第一節(jié) 緊急避險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成立緊急避險的條件
第三節(jié) 有關緊急避險的兩個問題
第十二章 其他排除犯罪性行為
第一節(jié) 依照法令或正當業(yè)務行為
第二節(jié) 自救行為
第三節(jié) 基于權利人承諾或自愿的行為
第四節(jié) 關于安樂死問題
對他人的健康或財產造成了損害,雖然刑法關于尋釁滋事罪的條文中未單獨規(guī)定,但刑法仍要保護,則他人的健康權或財產權仍不失為隨意客體。
隨意客體與主要客體、次要客體有根本區(qū)別:第一,主要客體、次要客體是構成該類犯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而隨意客體則是某種犯罪可能侵犯,也可能不侵犯的社會關系,不是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第二,主要客體、次要客體對定罪量刑都有直接影響,而隨意客體的存在與否,對定罪沒有影響,它主要是對量刑產生作用:一是立法者考慮到某一犯罪行為可能出現(xiàn)的某種隨意客體,加重法定刑,如上述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2款規(guī)定,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法律雖未明確規(guī)定隨意客體遭受侵害的該犯罪的單獨法定刑,但考慮到犯罪行為對隨意客體的侵犯以及侵害程度,司法機關對該罪犯判處較重的刑罰。如尋釁滋事罪造成他人健康或財產損害時,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量刑時必須考慮其對隨意客體造成損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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