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三種主流法律史研究范式歷史學研究范式、社會學研究范式、法理學研究范式,雖對推進我國法律史研究的深度與廣度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卻無法協調歷史事實社會人之間所存在的各種沖突。法律史的人類學研究范式,不僅能有效解決三種主流研究范式中存在的沖突,還能讓法律史的知識生產過程更加理性化,讓法律史的知識更具科學性。本書以格拉克曼部落社會司法過程學術思想為考察對象,在全面揭示其有關部落社會司法過程法律史的人類學敘事基礎上,嘗試回答法律史人類學研究范式是什么為什么要建構法律史人類學研究范式,以及如何建構法律史人類學研究范式等問題。
緒 論
第一節(jié) 選題緣由與選題意義
一、選題緣由:從國內法律史研究的主流范式談起
二、選題意義
第二節(jié) 文獻綜述與研究方法
一、文獻綜述
二、研究方法
第三節(jié) 基本概念詮釋
一、范式
二、法律人類學
三、部落社會
四、司法過程
第一章 部落社會司法過程研究的背景與淵源
第一節(jié) 歷史背景
一、格拉克曼早年的生活與學術經歷
二、非洲殖民主義的歷史實踐
三、法學與人類學的學科融合
第二節(jié) 知識淵源
一、經驗主義的觀察記錄
二、歷史法學
三、現實主義法學
第二章 部落社會司法過程研究中的法律本體論
第一節(jié) 法律概念與術語的模糊論解釋范式
一、格拉克曼對傳統定義進路的批判
二、模糊論解釋范式的內容、淵源與創(chuàng)設目的
三、法律概念與術語模糊性的功能
第二節(jié) 部落社會法律概念與術語的認識進路
一、傳統學界對部落社會性質的錯誤預設
二、部落社會法律概念與術語的正確認識進路
第三節(jié) 部落社會法律概念與術語的翻譯困境
一、博安南對格拉克曼翻譯進路的批判
二、格拉克曼對博安南批判的回應
三、格博之爭的實質及意義啟示
第三章 部落社會司法過程研究中的法律發(fā)現論
第一節(jié) 法律發(fā)現的實踐場域與思維工具
一、法律發(fā)現的實踐場域
二、指引法律發(fā)現的思維工具
第二節(jié) 司法淵源主義視域下的法律發(fā)現
一、主要法律淵源的發(fā)現
二、次要法律淵源的發(fā)現
第三節(jié) 司法系統主義視域下的法律發(fā)現
一、證據的分類與判斷
二、事實的還原與運用
三、縫隙的發(fā)現與填補
第四章 部落社會司法過程研究中的法律方法論
第一節(jié) 社會情境分析法:文化接觸的知識缺陷
一、從文化接觸轉向社會情境
二、社會情境的具體分析
第二節(jié) 擴展案例分析法:案例的擴展情境分析
一、案例分析法的歷史沿革
二、案例的擴展情境分析
三、歷史影響與現實局限:沖出案例的歷史藩籬
第五章 部落社會司法過程學術思想評析
第一節(jié) 分析與評價
一、被預設的結論
二、結論證成過程的經驗性
三、被遺忘的法律史
第二節(jié) 結論與討論
一、理論貢獻、實踐影響與內在缺陷
二、進一步的討論
第六章 傳統與現代:法律史研究的范式轉型
第一節(jié) 傳統法律史范式的本體論與方法論
一、傳統法律史范式的本體論
二、傳統法律史范式的方法論
第二節(jié) 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史研究
一、法律史研究目的的重新審視
二、法律史研究價值的轉向
三、法律史本體論問題的新認知
第三節(jié) 邁向法律史的人類學范式
一、法律史知識的空間拓展
二、法律史方法的進路轉換
三、法律史學術共同體的理念塑造
結 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