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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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出版社
2022年12月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目的】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線上訴訟活動】
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guī)定】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jié)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jié)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九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四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五條【協議管轄】
第三十六條【選擇管轄】
第三節(jié)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八條【指定管轄】
★第三十九條【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二條【不得適用獨任制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審理程序轉換】
第四十四條【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
第四十五條【合議庭的評議規(guī)則】
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工作紀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條【回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
第四十八條【回避申請】
第四十九條【回避決定的程序】
第五十條【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jié)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范圍】
第五十二條【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
★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
★第五十九條【第三人】
第二節(jié)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條【法定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一條【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二條【委托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權限】
第六十三條【訴訟代理權的變更和解除】
★第六十四條【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和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
第六十五條【離婚訴訟代理的特別規(guī)定】
第六章證據
第六十六條【證據的種類】
★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與查證】
第六十八條【舉證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簽收證據】
第七十條【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七十一條【證據的公開與質證】
★第七十二條【公證證據】
第七十三條【書證和物證】
第七十四條【視聽資料】
第七十五條【證人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承擔】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九條【申請鑒定】
第八十條【鑒定人的職責】
第八十一條【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第八十二條【對鑒定意見的查證】
第八十三條【勘驗筆錄】
★第八十四條【證據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jié)期間
第八十五條【期間的種類和計算】
第八十六條【期間的耽誤和順延】
第二節(jié)送達
第八十七條【送達回證】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
第八十九條【留置送達】
第九十條【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
第九十一條【委托送達與郵寄送達】
第九十二條【軍人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三條【被監(jiān)禁人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轉交送達】
第九十四條【轉交送達的送達日期】
第九十五條【公告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九十六條【法院調解原則】
第九十七條【法院調解的程序】
第九十八條【對法院調解的協助】
第九十九條【調解協議的達成】
第一百條【調解書的制作、送達和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第一百零二條【調解不成或調解后反悔的處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第一百零三條【訴訟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訴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保全的范圍】
★第一百零六條【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保全的解除】
第一百零八條【保全申請錯誤的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先予執(zhí)行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一十條【先予執(zhí)行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保全或先予執(zhí)行不服的救濟程序】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拘傳的適用】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
第一百一十六條【被執(zhí)行人惡意訴訟、仲裁和調解】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罰款金額和拘留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罰款、拘留的批準】
第一百二十條【強制措施由法院決定】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訴訟費用】
第二編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jié)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的實質要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的形式要件】
第一百二十四條【起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先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六條【起訴權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特殊情形的處理】
第二節(jié)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八條【送達起訴狀和答辯狀】
第一百二十九條【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和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告知】
第一百三十二條【審核取證】
第一百三十三條【調查取證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條【委托調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當事人的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條【案件受理后的處理】
第三節(jié)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公開審理及例外】
第一百三十八條【巡回審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開庭通知與公告】
第一百四十條【宣布開庭】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調查順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庭審訴訟權利】
第一百四十三條【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法庭辯論】
第一百四十五條【法庭調解】
第一百四十六條【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原告申請撤訴的處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條【法庭筆錄】
第一百五十一條【宣告判決】
第一百五十二條【一審審限】
第四節(jié)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三條【訴訟中止】
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終結】
第五節(jié)判決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判決書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六條【先行判決】
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一審裁判的生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判決、裁定的公開】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六十一條【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條【簡易程序的傳喚方式】
第一百六十三條【簡易程序的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一百六十五條【簡易程序一審終審的適用條件】
第一百六十六條【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條【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條【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小額訴訟程序向其他訴訟程序的轉換】
第一百七十條【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條【上訴權】
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狀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三條【上訴的提起】
第一百七十四條【上訴的受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二審的審理范圍】
第一百七十六條【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地點】
第一百七十七條【二審裁判】
第一百七十八條【對一審適用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上訴案件的調解】
第一百八十條【上訴的撤回】
第一百八十一條【二審適用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條【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條【二審審限】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一百八十五條【一審終審與獨任審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特別程序的轉換】
第一百八十七條【特別程序的審限】
第二節(jié)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條【起訴與管轄】
第一百八十九條【審理、審限及判決】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條【宣告失蹤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一條【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告與判決】
第一百九十三條【判決的撤銷】
第四節(ji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五條【民事行為能力鑒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審理及判決】
第一百九十七條【判決的撤銷】
第五節(jié)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條【財產無主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告及判決】
第二百條【判決的撤銷】
第六節(jié)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二百零一條【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提起】
第二百零二條【審查及裁定】
第七節(jié)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二百零三條【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提起】
第二百零四條【審查及裁定】
第十六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七條【再審事由】
第二百零八條【調解書的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條【再審申請以及審查】
第二百一十一條【再審申請的審查期限以及再審案件管轄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第二百一十三條【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四條【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第二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及抗訴的條件】
第二百一十七條【抗訴案件的調查】
第二百一十八條【抗訴案件裁定再審的期限及審理法院】
第二百一十九條【抗訴書】
第二百二十條【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條【支付令的申請】
第二百二十二條【支付令申請的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審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支付令的異議及失效的處理】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六條【受理、止付通知與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條【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八條【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第二百二十九條【除權判決】
第二百三十條【除權判決的撤銷】
第三編執(zhí)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執(zhí)行依據及管轄】
★第二百三十二條【對違法的執(zhí)行行為的異議】
第二百三十三條【變更執(zhí)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四條【案外人異議】
第二百三十五條【執(zhí)行員與執(zhí)行機構】
第二百三十六條【委托執(zhí)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執(zhí)行和解】
第二百三十八條【執(zhí)行擔!
第二百三十九條【被執(zhí)行主體的變更】
第二百四十條【執(zhí)行回轉】
第二百四十一條【法院調解書的執(zhí)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執(zhí)行的法律監(jiān)督】
第二十章執(zhí)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條【申請執(zhí)行與移送執(zhí)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仲裁裁決的申請執(zhí)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zhí)行】
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zhí)行期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執(zhí)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執(zhí)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zhí)行人報告財產情況】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zhí)行人存款等財產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五十條【被執(zhí)行人收入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被執(zhí)行人其他財產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五十二條【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查封財產的保管】
第二百五十四條【拍賣、變賣】
第二百五十五條【搜查】
第二百五十六條【指定交付】
第二百五十七條【強制遷出】
第二百五十八條【財產權證照轉移】
第二百五十九條【行為的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條【遲延履行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一條【繼續(xù)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二條【對被執(zhí)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zhí)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六十三條【中止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終結執(zhí)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執(zhí)行中止、終結裁定的生效】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百六十六條【適用本法原則】
第二百六十七條【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第二百六十八條【司法豁免原則】
第二百六十九條【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原則】
第二百七十條【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第二百七十一條【委托授權書的公證與認證】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二百七十二條【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百七十三條【專屬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二百七十四條【送達方式】
第二百七十五條【答辯期間】
第二百七十六條【上訴期間】
第二百七十七條【審理期間】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八條【或裁或審原則】
第二百七十九條【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第二百八十條【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第二百八十一條【仲裁裁決不予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二條【仲裁裁決不予執(zhí)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八十三條【司法協助的原則】
第二百八十四條【司法協助的途徑】
第二百八十五條【司法協助請求使用的文字】
第二百八十六條【司法協助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條【申請外國承認和執(zhí)行】
第二百八十八條【外國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
第二百八十九條【外國法院裁判的承認與執(zhí)行】
第二百九十條【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第二百九十一條【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