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優(yōu)化權力配置、強化運行制約。公安機關涉物刑事強制處分權配置與制衡將在法律保留與正當程序司法權對偵查權的審查與控制比例原則等基礎上系統(tǒng)研究。
首先,建議對該處分權重新配置。將其納入強制措施體系,從實體和程序要件規(guī)制;擴展其法定種類、明確客體范圍;建立對其專門審查機制;保障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救濟性權利。
第二,強化涉案財物保管與處置分離機制,保管分兩步規(guī)劃,目前公安代管跨機關保管機構與未來第三方保管模式;處置中引入決定與執(zhí)行權分離制、權責義匹配,構建科學的保管處置職權分工與制約體系,加強物權保護與救濟。
第三,構建特殊類案中公安機關涉物先行處置制度,論證特殊類案的范圍、先行處置的程序制約與實體限權機制。從先于立案或授權的處置、先于訴訟終結的終局性處置、先于訴訟終結的過程性處置與其他保增值性先行處置等方面論證。
第四,特別程序對物之訴新體系中對該權規(guī)限,拓展對物之訴理論,完善公安相關特殊規(guī)則,包括構建同步調取過程證據(jù)制度,為對物之訴提供證明;完善跨境追贓特殊制度;一般與特別程序以及兩者轉換與銜接中,公安涉物強制處分的不同規(guī)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