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基于多年對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辦理經驗, 組織專業(yè)律師對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高級人民法院 (京、滬、蘇、浙、魯、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進行研究, 并將最終研究成果整理, 力爭通過對較大范圍的、具有代表性的樣本的研究、對權威性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歸納、對建設工程常見糾紛和裁判觀點作出解讀, 梳理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高發(fā)的糾紛類型, 總結出法院具有代表性的最新裁判觀點, 為當事人防范和化解糾紛提供有價值的引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是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理的一類重要案件。此類案件具有標的額大、事實復雜、證據材料多、爭議難平的特點。自2005年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行以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作為由專門司法解釋作為審理依據類型的案件至今已有18個年頭。十多年來,盡管有專門司法解釋作為依據,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仍是爭議最*的民商事案件之一。
近年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法律環(huán)境有了變化,主要包括:2018年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新的《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規(guī)定》,最*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2021年《民法典》實施,同時,最*人民法院廢除了2005年和2019年起施行的兩部建設施工合同相關的司法解釋,依據《民法典》發(fā)布了最*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以上法律環(huán)境的變化,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必然會產生新的影響。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土地與房地產業(yè)務中心基于多年對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辦理經驗,組織專業(yè)律師對近幾年最*人民法院以及部分高級人民法院(京、滬、蘇、浙、魯、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進行研究,并將最終研究成果整理成本書。本書有以下特點:(1)力爭通過對較大范圍的、具有代表性的樣本的研究,梳理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高發(fā)的糾紛類型;(2)力爭通過對權*性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歸納,總結出法院具有代表性的最*裁判觀點;(3)力爭通過援引最*法律依據,對建設工程常見糾紛和裁判觀點作出解讀,為當事人防范和化解糾紛提供有價值的引導。
很顯然,因研究者個人能力以及研究方法本身的不足,本書所做的歸納、總結、梳理與解讀必然不夠全面、準確,不能代表司法機關的主流和權*意見,僅供各位讀者參考。懇請讀者予以諒解,并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編 者
二〇二三年四月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衡)1993年12月創(chuàng)設于青島,是中國最早的合伙制律所之一。德衡始終堅持“追求卓越、追求公正”的職業(yè)理念和“專業(yè)、專心、專才、專注”的服務理念,并依靠先進的管理模式,取得了快速的發(fā)展,先后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部級文明律所、全國優(yōu)秀律師事務所、ALB(2007)中國內地十大律師事務所等榮譽稱號,是中國最*品牌影響力的綜合型律師事務所之一。
德衡堅持規(guī)模化道路,以提供一站式服務為目標,廣泛布局,目前在北京、青島、濟南、煙臺、威海、濰坊、棗莊、德州、東營、濟寧、賓州、日照、淄博、泰安、聊城、菏澤、臨沂設有執(zhí)業(yè)機構,現已實現山東區(qū)域全覆蓋、青島地區(qū)全覆蓋。與此同時,德衡秉持國際化發(fā)展視野,結合自身發(fā)展和客戶要求,堅持專業(yè)分工業(yè)分工和團隊協作,800余名律師員工分屬于17大業(yè)務中心,現已發(fā)展為中國最*規(guī)模優(yōu)勢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德衡奉行“德才兼?zhèn)洹⑵返聝?yōu)先”的人才原則,執(zhí)業(yè)律師均為品行良好、業(yè)務精良以及擁有多種專業(yè)技能的復合人才,眾多律師還擁有海外留學或海外律所學習工作經歷。此外,德衡還擁有多位具有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專利師、經濟師和工程師等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資格的復合型優(yōu)秀人才,是國內較早取得證券從業(yè)、破產管理、商標專利代理資格的律師服務機構之一,是中國最*跨專業(yè)優(yōu)勢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德衡作為品牌律所,堅持用精英律師,不斷拓寬視野,發(fā)揮本地優(yōu)勢,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專業(yè)、優(yōu)質、高效的全方位商事法律服務。
第一章 合同效力有關爭議
1.商品住宅項目未進行招標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BT項目是否屬于必須招投標的范圍?
3.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借承包人之名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4.工期延誤責任、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內容是否屬于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
5.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在違約責任方面存在不同,施工合同的約定是否無效?
6.當事人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達成的讓利條款是否構成實質性變更?
7.存在多份合同時,以哪一份合同作為依據?
8.無效合同中的讓利條款是否應當參照適用?
9.非必須招標項目自行招標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10.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適用的“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的范圍是什么?
11.承包人主張無效合同中的預期利潤損失是否可得到支持?
12.施工合同無效,結算性質的協議是否亦無效?
13.合同無效的,工程款的應付款時間如何確定?
第二章 工程質量有關爭議
1.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視為已經竣工驗收?
2.發(fā)包人未組織竣工驗收的,其是否有權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
3.承包人拒不配合驗收應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4.承包人按發(fā)包人指示施工,其是否應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5.承包人拒不提供工程資料配合竣工驗收備案,應承擔什么責任?
6.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否意味著承包人質量擔保責任的免除?
7.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維修產生的費用是否應由承包人承擔?
8.承包人中途撤場的,工程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哪一方?
9.應如何劃分參建各方對工程質量問題應承擔的責任?
10.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11.保修期滿,承包人是否還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
第三章 工程工期有關爭議
1.發(fā)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延誤的,承包人是否可以順延工期?
2.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交工期順延申請的,工期能否順延?
3.工期延誤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4.發(fā)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據此暫停施工?
5.天氣原因和政府環(huán)保命令導致的停工時間是否應當予以順延?
6.如何確定實際開工日期?
7.無效合同下,工期延誤的損失如何認定?
8.逾期交房的損失如何認定?
9.發(fā)承包雙方對工期延誤都有過錯時如何認定工期延誤的責任?
10.施工過程中存在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情況,原合同約定的工期是否仍有效?
11.承包人的停工、窩工損失是否應全部由發(fā)包人承擔?
12.承包人主張停工、窩工損失的,應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13.發(fā)包人拖欠進度款,承包人是否有權停工并就停工損失索賠?
14.承包人能否以停工損失問題未得到解決為由一直拒不復工?
15.發(fā)包人原因導致長期停工,承包人一直不行使合同解除權,擴大的停工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16.承包人為防止損失擴大是否有權自行停工?
第四章 工程價款有關爭議
1.合同無效的,承包人是否有權主張工程款欠款利息?
2.合同無效的,合同約定的遲延付款違約金或利息標準是否可以參照適用?
3.是否可以同時主張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4.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的認定和調整標準是什么?
5.關于利息的起算時點應如何認定?
6.人工費價差調整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應如何作出認定?
7.發(fā)包人代付款行為是否視為已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8.以房抵債無法履行時,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張現金履行?
9.承包人能否以材料價格上漲為由要求調價?
10.承包人未開具發(fā)票的,發(fā)包人是否可以預留稅金金額?
11.合同約定稅金與規(guī)費由發(fā)包方從工程款中代扣代繳,該約定是否有效?
12.發(fā)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開具發(fā)票為由拒不支付工程價款?
13.當事人對工程變更部分的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應如何確定工程價款?
14.無效合同下支付管理費的主張是否能獲得支持?
15.政府投資的BT項目中,政府方是否應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16.合作開發(fā)各方是否對承包人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17.代建模式下,業(yè)主方是否負有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18.聯合體各方是否應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9.分包中,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是勞務費還是工程款?
第五章 工程結算有關爭議
1.發(fā)包人工作人員簽字的結算單是否有效?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zhí)行董事代表公司簽字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3.總包結算值是否必然作為分包結算的依據?
4.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張依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確定工程款?
5.結算協議中的“背靠背”付款約定是否有效?
6.發(fā)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逾期不答復是否視為其認可?
7.招標清單與圖紙不全的合同能否按固定總價結算?
8.當事人一方能否以結算書計算錯誤或受脅迫為由推翻結算書?
9.合同中途解除的,如何認定原承包人已完工程造價?
10.合同解除前原承包人已采購的材料價款應由誰承擔?
11.固定總價合同解除的,應按照什么方法結算?
12.政府投資類工程應以結算協議還是行政審計作為結算依據?
13.行政審計長期未能完成,是否可以委托司法鑒定?
14.已完成的結算報告能否因一方事后異議而被推翻?
15.當事人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第六章 實際施工人爭議
1.掛靠人是實際施工人還是承包人的代理人?
2.誰是真正的實際施工人?
3.實際施工人的債權是否可以轉讓?
4.如何區(qū)分真內部承包與假內部承包?
5.如何區(qū)分掛靠與轉包?
6.勞務分包下的勞務承包人是不是實際施工人?
7.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能否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
8.被掛靠人是否有權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
9.發(fā)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0.發(fā)包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承包人付款的,是否免除其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
11.轉包人破產的,發(fā)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在欠付轉包人范圍內直接付款是否構成債權的個別清償?
12.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尚未完成結算的,發(fā)包人是否應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3.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發(fā)包人主張工程價款?
14.被掛靠人是否有權要求掛靠人按照掛靠協議分配利益?
15.被掛靠人對掛靠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優(yōu)先受償權爭議
1.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2.如何計算優(yōu)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點?
3.無效合同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4.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因其建設的房產被發(fā)包人出售而喪失?
5.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及于建設工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6.承包人將主債權轉讓的,優(yōu)先受償權能否一并轉讓?
7.優(yōu)先受償權是否可以在執(zhí)行程序中行使?
8.優(yōu)先受償權與商品房消費者生存權的順位關系如何?
第八章 其他爭議
1.發(fā)包人未簽字的簽證是否可以作為結算的依據?
2.發(fā)包人收到索賠報告后未提出異議的,是否視為認可索賠內容?
3.資料員加蓋公章的行為是否對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4.事前簽證單是否可以作為認定實際工程量的依據?
5.當事人拒不提供鑒定材料導致鑒定無法完成的,如何處理?
6.什么條件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7.法院可否選擇性采納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