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不同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社會現狀存在顯著不同,各地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千差萬別。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不過長期以來,我國央地權力的分配時常陷入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困局,重要原因是中央和地方制度化的權力結構尚未形成。要降低地方權力空間的模糊性,更好地發(fā)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須訴諸法治,以法律形式建立相對穩(wěn)定的權力安排;其中,中央和地方立法權的配置是最為基礎和重要的。
基于上述背景,《央地關系中的立法》力圖回答的核心問題是,在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立法權應當如何配置。這一問題又可以進一步分為兩個子問題:其一,中央和地方在事務領域上應當如何劃分;其二,中央和地方立法同時調整某一領域時,地方立法應當如何協調其與中央立法規(guī)定的關系。
《央地關系中的立法》第一部分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領域范圍試圖回答第一個問題。第一章通過對央地關系中法律保留制度的討論,重點探討應當由中央立法所保留的事務。第二章在梳理世界各國立法領域劃分實踐的基礎上,研究了地方性立法事務的范圍。第三章則考察了若干城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所涉領域,從實踐角度反思我國目前的立法權配置模式。
第二部分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關系則針對第二個問題。第四章基于經驗性研究指出,地方立法在司法適用中相對中央立法而言處在被邊緣化的尷尬境地,應通過一系列方式加強地方立法的實效。第五章從數據上分析了地方立法在面對中央立法時,重復、細化和創(chuàng)制等不同的選擇。第六章則從規(guī)范上研究了下位法抵觸上位法的標準,指出了邏輯抵觸和非邏輯抵觸的不同判斷方式。
在回答上述兩個問題的基礎之上,《央地關系中的立法》第三部分還探討了立法權分配領域中的幾個重要問題。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別研究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制度,試圖揭示特殊領域立法權配置制度背后的原理。第九章則研究了區(qū)域性立法制度的構建,指出了其特殊的中央立法性質。
在對上述各方面問題的討論中,《央地關系中的立法》既采用經驗的研究視角,也采用規(guī)范的研究視角。經驗角度的研究重在揭示目前地方立法運行的現狀,并試圖發(fā)掘對規(guī)范建構有意義的規(guī)律;而規(guī)范角度的研究重在建構地方立法權的規(guī)范邊界,同時也將部分經驗性的結論納入其中。
俞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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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祺,1988年生,浙江寧波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清華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訪問學者。研究方向: 行政法、憲法、立法法、央地關系。曾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家》《法制與社會發(fā)展》《法商研究》《中國行政管理》《政治與法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行政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數十篇,出版專著一部。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一等資助課題、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等項目。曾獲中國立法學研究會2021年年會論文一等獎,北京大學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比賽文科組一等獎等。
第一部分 中央和地方立法的領域范圍
第一章 央地關系中的法律保留/003
一、縱向法律保留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003
二、單一制:縱向法律保留模式的憲制基礎/007
三、縱向法律保留的不同程度/011
四、我國縱向法律保留的規(guī)范依據/017
五、縱向法律保留下的立法權配置/025
六、本章小結/030
第二章 立法中的地方性事務/031
一、地方性事務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功能/031
二、立法權分配的制度實踐/035
三、地方性事務認定的理論框架與原則/043
四、事務性質的分類與地方性事務認定的階梯模式/050
五、本章小結/055
第三章 地方立法和規(guī)范性文件領域分布情況:以設區(qū)的市為例/057
一、設區(qū)的市立法權的邊界問題/057
二、杭州、長沙、蘭州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之領域分布情況及其比較/064
三、溫州、佛山、長沙規(guī)范性文件領域分布情況及其比較/078
四、設區(qū)的市立法領域的再探討/089
五、本章小結/098
第二部分 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關系
第四章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誰更受法院青睞/101
一、 架空上位法還是被邊緣化地方立法適用的總體情況/101
二、 較活躍地方立法的適用情形/104
三、 地方立法被選擇適用的機理/115
四、 如何使地方立法更具實效/126
五、 本章小結/132
第五章 地方立法機關面對中央立法時的選擇:重復、細化還是創(chuàng)制/134
一、立法擴張還是立法重復?/134
二、地方立法與上位法不同關系模式的認定標準/138
三、地方立法與上位法關系的經驗梳理/142
四、保守傾向與地方性需要/156
五、本章小結/161
第六章 下位法抵觸上位法的判斷標準/162
一、抵觸概念存在的問題及本章的討論對象/162
二、規(guī)則成分及其不一致的類型/165
三、構成邏輯抵觸的規(guī)則成分不一致/169
四、非邏輯抵觸的判斷/175
五、本章小結/181
第三部分 重要領域的立法權分配制度反思
第七章 行政處罰設定權分配制度的重構/185
一、問題的提出/185
二、處罰措施的類型/189
三、行政處罰措施設定權的類型/196
四、類型化基礎上的處罰措施設定權分配/199
五、本章小結/207
第八章 行政許可設定權分配制度的完善/209
一、問題與研究范圍/209
二、作為許可設定權分配基礎的法律保留理論及其模糊性/211
三、對行政許可設定實踐的梳理/214
四、立法實踐對規(guī)范理論框架完善的啟示/220
五、本章小結/225
第九章 區(qū)域性立法制度的建構/226
一、目前區(qū)域合作的表現形式及其功能局限/228
二、有效力的區(qū)域合作文件的屬性及其法律空間/232
三、區(qū)域合作文件的合理制度模式/237
四、本章小結/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