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法律問題研究:以人本主義為視角
定 價:80 元
叢書名:法學研究文叢?知識產權法
- 作者:游凱杰
- 出版時間:2024/1/15
- ISBN:9787513086257
- 出 版 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3.414
- 頁碼:332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32開
本書以問題為導向,圍繞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為或視為作者、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可以被定性為作品這兩大問題展開研究。在面對和解決這些問題時,本書以“人本主義”為指導思想,以“層層深化”為研究路徑,以“先破后立”為論證方法,從反面證否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著作權上的法律地位,再從正面證成了以廣義鄰接權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適當性。
本書探討了在人工智能快速發(fā)展的今天,從人本主義視角探討其著作權法律研究的必要性。
游凱杰,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博士畢業(yè)生,華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教研室講師,主要從事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和研究。 已發(fā)表文章: 1. 《An EmpiricalStudy on the Patent Quality of Vaccine Technology from China, the United Statesand Japan -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Legal Status, Maintenance Time andCitation Index of Vaccine Patents Granted in China》(CPCI);2. 《著作權法體系下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權利保護》(南大核心);3. 《版權制度應對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的路徑選擇——以民法孳息理論為視角》(南大核心擴展版)。參編著作:1. 《“一帶一路”著作權法律制度研究》;2. 《“一帶一路”專利法律制度研究》;3. 《“一帶一路”商標法律制度研究》;4. 《改革開放四十年法律制度變遷》。
緒論
一、引言
二、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三、研究方法
四、創(chuàng)新點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概述及其著作權法律問題的提出
第一節(jié) 人工智能的定義和特征
一、人工智能的定義
二、人工智能的特征
第二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產出過程、機理和概念界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產出過程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產出機理
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概念界定
第三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法律問題的提出
一、人工智能的主體資格問題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定性問題
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保護模式問題
四、涉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本章小結
第二章 以人本主義法律觀指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法律問題的意義
第一節(jié) 人本主義法律觀的基礎理論
一、人本主義思想的歷史演進
二、人本主義之“人”“本”解讀
三、人本主義法律觀的內涵
第二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法律問題的考量維度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法律問題涉及利益分配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法律問題更關乎價值取向
第三節(jié) “人本”價值是著作權的正當性緣起、意蘊和旨歸
一、“人本”價值是著作權的正當性緣起
二、“人本”價值是著作權的意蘊和旨歸
第四節(jié) “人本”價值: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法律問題的目標和底線
一、“人本”價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法律問題的目標
二、“人本”價值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法律問題的底線
本章小結
第三章 人本主義視角下人工智能作為著作權主體的適格性分析
第一節(jié) 哲學層面的主體
一、傳統(tǒng)哲學對主體的發(fā)現(xiàn)
二、馬克思主義哲學對主體的發(fā)現(xiàn)
三、小結
第二節(jié) 法學層面的主體
一、自然人
二、非自然人
三、小結
第三節(jié) 著作權法層面的主體
一、作者
二、“視為作者”
三、小結
第四節(jié) 人工智能作為著作權主體的適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的“類人”屬性
二、人工智能不具備哲學層面主體的屬性
三、人工智能不符合法學層面主體的資格與能力
四、人工智能不能成為或視為著作權法層面的作者
本章小結
第四章 人本主義視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為著作權客體的適格性分析
第一節(jié) 哲學層面的客體
一、與主體成“互滲關系”的客體
二、與主體成“相對關系”的客體
三、與主體成“偏正關系”的客體
四、小結
第二節(jié) 法學層面的客體
一、法學客體的歷史之維
二、法學客體的邏輯之維
三、小結
第三節(jié) 著作權法層面的客體
一、著作權客體的歷史之維
二、著作權客體的邏輯之維
三、小結
第四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為著作權客體的適格性分析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準財產屬性和“類作品”屬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哲學層面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著作權法層面的作品
本章小結
第五章 人本主義視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保護模式
第一節(jié) 人本主義視角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保護原則
一、“分而治之”原則
二、“弱保護”原則
第二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保護路徑探討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路徑及其評析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技術措施保護路徑及其評析
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民法孳息保護路徑及其評析
四、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單獨立法保護路徑及其評析
五、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鄰接權保護路徑及其評析
第三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廣義鄰接權保護范疇的可行性
一、傳統(tǒng)鄰接權表現(xiàn)為“作品傳播者權”具有歷史偶然性
二、鄰接權呈擴張之態(tài)
三、鄰接權與“原始作品”以及“傳播”的關聯(lián)逐漸淡化
四、鄰接權客體“無獨創(chuàng)性”以及“與作品(或作品相近信息)相關”的特性越發(fā)凸顯
五、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廣義鄰接權相適應
第四節(jié)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鄰接權保護的具體安排
一、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保護條件
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保護期限
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
本章小結
第六章 人本主義視角下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第一節(jié) 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著作權侵權問題之提出
一、文本數(shù)據(jù)獲取階段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二、數(shù)據(jù)訓練階段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三、人工智能內容生成階段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第二節(jié) 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著作權侵權問題之困境
一、既有的利益平衡將被打破
二、侵權與侵權例外的判定更為復雜
第三節(jié) 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著作權侵權問題之出路
一、文本數(shù)據(jù)獲取階段著作權侵權問題的出路
二、數(shù)據(jù)訓練階段著作權侵權問題的出路
三、人工智能內容生成階段著作權侵權問題的出路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