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首席大法官》詳細記述了美國最高法院歷任十六位首席大法官的成長歷程、工作經歷和他們所審理過的深遠影響美國社會發(fā)展的經典案例。他們不但見證了美國成長為超級大國的整個過程,樹立了美國民主政治的希望,維護了美國民主制度下的人人平等的信念,確立了真理與正義是衡量事實的唯一標準,而且經過前赴后繼的不懈努力終使憲法和法律成為切實保護美國人民權益的最有利的武器。在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下,美國總統(tǒng)和國會雖然能在政治舞臺上呼風喚雨、風光無限,但是掌握司法權、維護憲法尊嚴和社會穩(wěn)定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才是國家權力的象征,才是真正左右美國國家命運和決定社會發(fā)展方向的第一人。
根據聯(lián)邦憲法,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法治國家,國會、總統(tǒng)、最高法院分別掌握著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大政府部門互相分權,制約平衡,保障了美國的民主政治和國家機器正常有序地運轉。但有學者從美國早期歷史中看到了這樣一種情況:美國聯(lián)邦政府的分權結構并非完美無缺,三權之間的平衡狀態(tài)時常會被打破,失衡局面不時出現,司法權在三權鼎立的格局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似乎與司法權本身的一些特點有關聯(lián),例如: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產生和經費來源明顯地受制于總統(tǒng)和國會;法院不掌握起訴權,因此缺乏制約其他權力的活力和主動性;司法部門的權力還受到“司法依從”和“政治問題回避”等原則的約束,受理案件的范圍受到限制;與總統(tǒng)和國會議員不同,大法官們不直接參與管理國家的“政府工作”,也不會為了競選而參加政治演說和集會等活動,“出鏡率”遠遠地低于立法和行政部門;等等。由于處于“弱勢”地位,在其建立的早期,最高法院不僅規(guī)模小、活動經費有限,而且長期沒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大樓,不得不寄居于紐約商業(yè)貿易大樓或國會山的某個角落。
然而學者們也觀察到,從總的發(fā)展狀況來看,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是在動態(tài)平衡中穩(wěn)健有序地發(fā)展的,其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發(fā)揮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作用。雖然在早期,最高法院在三權對峙中處于最弱的地位,但憲法明文規(guī)定由它執(zhí)掌司法大權,并受到“終身制”的庇護。1803年,通過審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最高法院取得了司法審查權,掌握了詮釋憲法的終極話語霸權,從而使它獲得了對立法、行政部門的強有力的制衡力量。
前言
約翰·杰伊
約翰·拉特利奇
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約翰·馬歇爾
羅杰·布魯克·坦尼
西蒙·波特蘭·蔡斯
莫里森·雷米克·韋特
梅爾維爾·維斯頓·富勒
愛德華·道格拉斯·懷特
威廉·霍華德·塔夫脫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哈蘭·菲斯克·斯通
弗雷德·穆爾·文森
厄爾·沃倫
沃倫·厄爾·伯格
威廉·哈布斯·倫奎斯特
主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