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論》系教育部社科規(guī)劃項目的最終成果。全書介紹了古今中外學者關于良法及其標準等問題的論述,并具體討論了良法的價值標準、形成標準、程序標準以及中國法治進程中的良法及法的良性化問題。認為價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規(guī)范合理性是良法的形成表征,程序正當性是良法的運行保障。
良法,不僅是法學理論中經(jīng)久衰的重大主題,而且也是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中極為重要的現(xiàn)實問題,更是我國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基本前提。因此,研究這一問題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良法是社會發(fā)展的催化劑,更是社會變革的助產(chǎn)姿。社會發(fā)展的漸進的,即用改革的方式使現(xiàn)有社會制度進一步完整,從而推動社會的發(fā)展;也有突變的,即用革命的方式,從根本上變革現(xiàn)有的社會制度,從而推動歷史的前進;但那不是革命的開始而是革命成功后的必然后果。
良法,不僅是法學理論中經(jīng)久衰的重大主題,而且也是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中極為重要的現(xiàn)實問題,更是我國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基本前提。因此,研究這一問題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良法是社會發(fā)展的催化劑,更是社會變革的助產(chǎn)姿。社會發(fā)展的漸進的,即用改革的方式使現(xiàn)有社會制度進一步完整,從而推動社會的發(fā)展;也有突變的,即用革命的方式,從根本上變革現(xiàn)有的社會制度,從而推動歷史的前進;但那不是革命的開始而是革命成功后的必然后果。
李龍,湖南祁陽人,1937年生,武漢大學教授(博導)。曾任湖北師范學院政教系主任,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現(xiàn)任浙江大學法學院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全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顧問、國際法律哲學與社會哲學協(xié)會中國分會副總干事。80年代以來,共發(fā)表論文150余篇,出版專著與教材25部。其中1997年、2001年先后兩次獲國家教育部第一屆人文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1999年獲國家社科規(guī)劃領導小組頒發(fā)的國家級三等獎。共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3項,一般項目3項,1997年作為中國法學會代表團團代率團出席法學國際會議,并順訪過阿根延,巴西和法國。
導論
第一章 良法及其標準的學理探討
第一節(jié) 西方學者的良法思想及良法標準
一、古代和中世紀的良法觀
二、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良法觀
三、分析法學派的“惡法亦法”論
四、新自然法學派的“惡法非法”論
五、審判納粹戰(zhàn)犯中的“良法”與“惡法”之辯
第二節(jié) 中國學者的良法思想及良法標準
一、古代儒法兩家的“義”、“利”之爭
二、近代“趨時救弊”的善法觀
三、中國現(xiàn)代學者的良法觀
第三節(jié) 良法標準之我見
一、對傳統(tǒng)良法理論的超越
二、良法標準的界定原則
三、良法的基本標準
第二章 良法的價值標準
第一節(jié) 良法價值的理念模式
一、以正義為軸心的價值理念模式
二、以秩序為軸心的價值理念模式
三、以效率為軸心的價值理念模式
第二節(jié) 良法價值的體制模式
一、“個人本位”的法律價值體制模式
二、“社會本位”的法律價值體制模式
三、“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并重的體制模式
第三章 良法的程序標準
第一節(jié) 良法運行的正當程序
一、正當程序的理論淵源
二、正當程序的制度變遷
第二節(jié) 良法運行的基本程式
一、良法運行的立法程式
二、良法運行的行政程式
三、良法運行的司法程式
四、良法運行的法律保障
第四章 良法的形式標準
第一節(jié) 法的形式的相對獨立性
一、形式與法律形式的涵義
二、法的形式的相對獨立性
第二節(jié) 法的形式合理性
一、法的形式合理性的一般原則
二、法的淵源形式的合理性
三、法的表達形式的合理性
四、法的內(nèi)在形式的合理性
第三節(jié) 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一、法律體系的學理分析
二、法律體系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中國法治進程中的良法及法的良性化
第一節(jié) 中國法治之法的價值定位
第二節(jié) 中國法治之法的規(guī)范選擇
第三節(jié) 中國法治之法的程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