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與正當性》收入卡爾·施米特經典作品三種:《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合法性與正當性》《從囹圄中獲救:1945—1947年間的體驗》;主題圍繞施米特作為憲法學家的思考與命運。
《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尖銳提出議會民主制的法理學和政治學困難,既立足于現實政治問題,又具有思想史視野。
《合法性與正當性》為憲法學和政治學的經典文獻,是施米特在魏瑪憲政危機關頭書寫的法學名作,堪稱挽救魏瑪民國憲政的“絕望嘗試”,明確主張對反魏瑪憲法的政黨(納粹)實行黨禁。然而戰(zhàn)后,施米特卻吊詭地被貼上“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的標簽,1945年被盟軍當局拘押近兩年。
其間,施米特寫作六篇隨筆,結集為《從囹圄中獲救:1945—1947年間的體驗》出版,篇幅雖小,但在施米特研究中征引率卻很高,因為從中可以看到施米特因歐洲法學傳統的徹底崩潰而深感無奈。
無論左派、右派還是中間立場的政治思想者,都難以擺脫他那充滿悖論與危險的思想幽靈
20世紀最具爭議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歐洲公法學家——卡爾·施米特經典作品集全新編訂
20世紀憲法學經典,揭示現代議會民主制的法理困境
葬送魏瑪憲政、為納粹上臺鋪平道路的竟是自由主義法學?
卡爾·施米特(Carl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紀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歐洲公法學家
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60余年,在20世紀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為著;并提出了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實質法治國,及法律與主權的關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國西部威斯特伐里亞的一個小鎮(zhèn)普勒騰貝格的天主教家庭,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曾就讀于柏林大學、慕尼黑大學與斯特拉斯堡大學。1910年完成博士論文《論罪責與罪責模式》,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后,施米特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以《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一文取得教授資格,并發(fā)表了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了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與塞爾維亞女子帕芙拉·多蘿蒂克結婚。
1933年,施米特擔任柏林大學教授,同年,出于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納粹黨。“二戰(zhàn)”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家”的稱號。1933—1936年,施米特擔任普魯士政府成員,享有眾多學術職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學家報》主編。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納粹執(zhí)政前后態(tài)度之轉變,及其入黨甚晚的事實而漸受部份黨政高層質疑,且受到黨衛(wèi)軍機關報《黑衣軍團》的攻擊。戰(zhàn)后被盟軍逮捕并移送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應訊,卻未被起訴而獲開釋。施米特后因拒絕與西德政府“去納粹化”政策妥協而被永久剝奪正式任教之權利?v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續(xù)著書立說,對西德公眾輿論以及歐洲左、右翼知識精英發(fā)揮其影響力。施米特以96歲高齡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鄉(xiāng)普勒騰貝格,墓碑上銘刻著施米特對自己的蓋棺論定:“他通曉律法。”
施米特與馬克斯·韋伯曾有所來往,且深受其影響,部分地繼承了韋伯對現代性批判的論題,其中一個明確的傾向就是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但稱施米特為“反自由主義者”,則失之草率,有學者認為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是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批判。
馮克利,1955年生,山東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國內公認一流水準的翻譯家,自1990年代以來對于學術思想的傳播有突破性的杰出貢獻,在公共思想領域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主要研究領域為近代思想史。著有《尤利西斯的自縛:政治思想筆記》;譯著包括勒旁《烏合之眾》,哈耶克《致命的自負》《經濟、科學與政治》《自由主義》《科學的反革命》《哈耶克文選》,考德威爾《哈耶克評傳》,萊斯諾夫《二十世紀的政治哲學家》,伯林《反潮流》,霍布斯《論公民》,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德沃金《至上的美德》,牛津大學《英美哲學概論》,布坎南《立憲經濟學》,傅高義《鄧小平時代》等。
李秋零,生于1957年,河南人,哲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佛教與宗教學理論研究所研究員,兼任香港漢語基督教文化研究所特邀研究員,清華大學道德與宗教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黑龍江大學外國哲學研究所特邀研究員、遼寧大學哲學系客座教授等。主要研究領域為基督教神哲學、德國古典哲學。著有《上帝·宇宙·人》、《德國哲人視野中的歷史》、《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等多部專著及論文數十篇,譯有30余部西方學術名著及數十篇論文,包括《康德著作全集》等。
朱雁冰,德語教授,1960年畢業(yè)于南京大學外文系,四川外語學院德語系榮休教授,曾任1986—1992年度高等學校外語專業(yè)教材編審委員會委員和1992—1996年度高等外語專業(yè)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還是國際日耳曼學聯合會(IVG)會員。1980年代在德國沃爾芬比特圖書館作儒家思想在德國的接受(至18世紀末)的專題研究,發(fā)表論文《耶穌會與明清之際中西文化交流》(中文)、《萊布尼茨與朱熹》(德文)、《赫爾德、歌德和席勒著作中的儒家思想》(德文)等九篇。譯著涉獵哲學、基督教神學和文學等十幾種,包括《圣言的傾聽者》《基督教理論與現代》《歷史與社會中的信仰》等等。
編者說明(劉小楓)
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1923](馮克利譯)
緒論:論議會制與民主制的抵牾[1926]
導言[1923]
一、民主制和議會制
二、議會制原理
三、馬克思主義思想中的專政
四、直接運用暴力的非理性學說
附錄:論議會制的意識形態(tài)[1925](理查·托馬)
合法性與正當性[1932](李秋零譯)
引言:與其他國家類型(司法型國家、政府型國家和管理型國家)相對的
立法型國家的合法性制度
一、議會制立法型國家的合法性制度
二、魏瑪憲法的三種特別立法者
結語
重印附言[1957]
從囹圄中獲救——1945-1947年間的體驗[1950](朱雁冰譯)
與斯普蘭格的交談[1945年夏]
答曼海姆的廣播講話[1945/1946年冬]
淺說托克維爾的歷史編纂[1946年夏]
兩座墳塋[1946年8月25日]
從囹圄中獲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詠[1948年7月11日]
人名譯名對照表
《合法性與正當性》:
施米特的危險大概在于,他過于強調事物的表相,沒有總是意識到在為政治制度作理論辯護時必須存有戒心。譬如,支持建立或維持一種制度的人肯定不能經常說,他只是因為一種悲觀的順從才采取行動,或他維護某種事情完全是因為它罪惡較少。如果他想富有成效,他就必須積極地談論問題,喚起樂觀的幻覺,而且只要他還在戰(zhàn)斗,那么,甚至他自己也會相信它們。如果這些幻覺后來被證明是欺人之談,一種制度從長遠看仍然不會因此而消失。
施米特所說的“議會思想的相對理性主義”肯定已經“失去了一部分它的一目了然”。它甚至失去了全部的一目了然。凡是希望代表大會的ludicartacei及賦予它立法權作為選擇政府標準的人,他們這樣做是出于一些憲政主義和社會倫理的考慮、希望和服從,完全不同于基佐和伏薩德的觀點。
進一步說,工團主義的[階級對立]神話理論和法西斯主義的[民族]神話理論,并不是那種一目了然性已經消失的“最強大的表達”。其最強大的表達是別的事情:在實踐中,代表有意歸屬這樣的黨派,它能夠首先讓選舉結果而非議會來決定最重要的國家政策;政治決策總是唯意志論而非理性的,這種理論觀點已在思想史中得到普遍認可。從相信辯論邁向“決斷論”的一步早已完成。我們這個時代的問題是,決策應當繼續(xù)掌握在穩(wěn)定的少數(威權主義國家,或極端地說專政制度)手里,還是應當掌握在不穩(wěn)定、臨時性的少數(黨派國家)手里;或者,某些社會階級——無論無產階級,還是資產階級——是否應當受到排斥或給予優(yōu)待(特權國家)。尚未證明歐洲面對如此兩難選擇:議會制抑或專政。如果議會制真的失敗了并且無法自我革新,那么,除了議會制以外,民主制還有其他許多組織方式的可能性——雖然它肯定不是君主制,正如它肯定是共和制。但是,今天就此作出判斷是完全不可能的,即使在英國或法國也如此,遑論年輕的議會制尚在學步的德國。對非民主國家也不能這樣說。當然,歐洲的憲政說不定有一天要面對惟一的選擇:民主議會制抑或暴力專政。然而,說這是普遍現實,則我要斗膽否認,盡管存在著列寧、墨索里尼和普里莫-德里韋拉。
。ǘ┤绻揖芙^施米特從思想角度看議會制已經死亡的論斷,我仍然能夠懷著更多的贊賞和認同說,它澄清了思想史中的一些關系和問題。
我至少要對前兩章表示贊同,盡管它們包含著許多尖銳的觀察與教誨,譬如對“民主正當性的不言自明”和國聯打算以民主為由干涉各國內部事務的評論。作者在第一章“民主制和議會制”中認為,民主的定義在一系列同一性(多數意志就是議會意志,議會意志就是人民意志,等等)中,已把自身摧殘殆盡,但作者把民主的一種辯護混同于所有的辯護,這種辯護在文獻中雖然最為突出,但很難說是歐洲民主化中最重要的因素。從“務實政治”(realpolitik)、民族主義、強權政治(與普遍兵役制的關系)和策略(迪斯累利、俾斯麥)的角度看,對民主化的社會政治論證,一直就比自由和平等的理想更為重要。我已經指出了第二章“議會制原理”的片面性。惟一還應當說明的是,施米特論證中的弱點,因其對基佐的意識形態(tài)同樣博學而深刻的分析而變得瑕不掩瑜,他將其定位于相信制衡與和諧的自由主義思想界,定位于啟蒙運動的哲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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