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全書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民法典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民法草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法草案為研究對象,參照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立法經驗,分別從民法典體系、民法總則、人格權、物權、合同、侵權行為以及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等七個方面。
謝哲勝,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威斯康星大學法學碩士、博士。
現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教師會理事長;臺灣地區(qū)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xié)會理事長;經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長。
主要著作:《財產法專題研究》(一);《財產法專題研究》(二);《財產法專題研究》(三);《信托法總論》等。
教授課程:民法、土地法、信托法、法律經濟學;
常鵬翱,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吳春岐,法學碩士,山東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第一編 中國民法典立法之民法典體系研究
壹 引言
貳 民法的基礎理論體系
叁 “三版本”和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的異同
肆 立法過程重大爭議事項
伍 本編評析與立法建議
陸 結論
第二編 中國民法典立法之總則研究
壹 引言
貳 總則應規(guī)范的事項
叁 三版本和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的異同
肆 本編評析與立法建議
伍 結論
第三編 中國民法典立法之人格權研究
壹 引言
貳 人格權法的功能與趨勢
叁 三版本與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的異同
肆 立法過程重大爭議事項
伍 本編評析與立法建議
陸 結論
參考文獻
第四編 中國民法典立法之物權研究
壹 引言
貳 物權法的功能與趨勢
叁 三版本與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的異同
肆 立法過程重大爭議事項
伍 本編評析與立法建議
陸結論
參考文獻
第五編 中國民法典立法之契約(合同)研究
壹 引言
貳 契約法的功能與趨勢
叁 三版本與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的異同
肆 立法過程重大爭議事項
伍 本編評析與立法建議
陸 結論
參考文獻
第六編 中國民法典立法之侵權行為研究
壹 引言
貳 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與趨勢
叁 三版本與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的異同
肆 立法過程重大爭議事項
伍 本編評析與立法建議
陸 結論
第七編 中國民法典立法之不動產物權變動
公示方法研究
壹 引言
貳 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
社會調查與實證分析
叁 社會調查和實證研究對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立法啟示
肆 結語
后記
(二)民法典是否要有特定的體系模式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民法典的體系設計是否要遵循成例,是否一定要以特定民法典為模型。本書對此持否定立場,因為:
第一,法典屬于凝固了的歷史,其內含的是產生于特定時期、適用于特定地域的法學認識和制度規(guī)則,無論其多么經典,至多表明它在某個方面具有特長,而絕對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準,這無論對于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均是適用的。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認真分析其他地域民法典的得與失,反思其內容和體系,而不能盲從。更為關鍵的是,我們看到的民法典是一個靜態(tài)的法律文本,它的生命根源并不在此,而在于其扎根的那個真實世界當中,并受制于特定地域的整體制度和其他關聯(lián)因素,舍棄法典得以形成的歷史背景、地緣制約、法學支持等要素,單純地供奉這個靜態(tài)文本,在比較法上被視為最大的弊病。①而要全面深入認識這些要素。又談何容易。故而,其他地域的民法典只能屬于中國制定民法典時的參考素材,它們的價值和意義就是被參考,而不應是制約和束縛后來者,否則就有可能會上演一場新的“東施效顰”。
第二,大家熟知的法國、德國、瑞士等民法典之所以得到成功,不僅在于它們各自具有適用于本地域的合理性,而且在于它們在內容和體系上的創(chuàng)新。中國民法典要成為經典,就不能因循守舊,而要在借鑒、吸收他人經驗上形成自己的突破。在此,他人經驗能否適應中國,能否給中國規(guī)則的確立提供正當性腳注,還需要我們將眼光返回到中國,畢竟,我們不能僅僅考察他人經驗,更重要的是給我們自己規(guī)則的確立提供智識資源和正當化理由,這種規(guī)則必須能夠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因此。要在關照中國現實背景因素的前提下,將域外的有益經驗大膽拿來,將之融合到新的環(huán)境中。這種思路延伸的結果,首先就是要綜合對比,借用那些移植成本小、能與現實因素協(xié)調的經驗,這可能會是一個比較妥當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