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法學文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二卷)》是定位于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交叉問題研究為特色的連續(xù)出版物!锻瑵髮W法學文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二卷)》的主題是:“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法規(guī)制”,重點關注我國有關指南(辦法)的出臺,歐盟對有關指令和指南的修訂,以學術論文、翻譯國外的有關文獻、案例為主,適當加入單純的知識產權或反壟斷內容。
張偉君,1969年生,浙江定海人。北京大學法學學士,上海大學法學碩士,同濟大學生管理學博士,F(xiàn)任同濟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中心主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guī)鞂<遥袊R產權法研究會理事,德國馬普知識產權法、競爭法與稅法研究訪問學者(2006—2007)、美國伊利諾伊大學訪問學者(2010)。出版專著《規(guī)制知識產權濫用法律制度研究》,發(fā)表學術論文40余篇。
張韜略,1978年生,廣東潮州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同濟大學管理學博士。現(xiàn)任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國洪堡基金會德國聯(lián)邦總理獎學金獲得者(2008-2009),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訪問學者(2005),德國馬普知識產權法、競爭法與稅法研究訪問學者(2012)。在國內《專利法研究》《知識產權》《電子知識產權》等雜志發(fā)表論文20余篇。
第一編 全球經(jīng)濟與知識產權
權宜之婚姻:1990~2012年間的世界經(jīng)濟與知識產權
第二編 協(xié)議限制競爭與轉售價格維持
售后限制及其對競爭的危害:以首次銷售原則為視角
轉售價格維持的違法性與法律規(guī)制
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司法評價
中、歐、美反壟斷法規(guī)制限制最低轉售價格
協(xié)議的異同——兼評銳邦訴強生案二審判決
第三編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技術標準
歐洲電信標準組織ETSI的原則、準據(jù)法及向ETSI所做聲明之效力
中國實行的FRAND原則
FRAND承諾對標準基本專利權利行使的影響
第四編 創(chuàng)新保護與專利流氓
金融創(chuàng)新與專利法
歐洲專利流氓——專利法是否需要設立新壁壘?
“專利流氓”威脅論:先見之明,抑或杞人憂天?
第五編 知識產權與競爭政策
加拿大競爭局關于知識產權執(zhí)法的指南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于不當行使知識產權的審查指南》
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八次修訂
歐盟競爭法適用于技術轉讓協(xié)議的集體豁免條例及其修訂
第六編 書評
書評:《知識產權與競爭政策的交互影響》
編后語
《同濟大學法學文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二卷)》:
1.裁決的對象是包括費率在內的FRAND許可條件,而不是權利人的許可要約(Offer)是否滿足FRAND承諾
有些權利人為了避免中立第三方程序裁決可能產生不利于自己的結果,提出中立第三方程序只負責判斷自己提供給潛在被許可人的Offer是否FRAND,如果該Offer被認定滿足FRAND承諾,則可以要求禁令,否則不可以要求禁令。
但Offer是否FRAND本身就是現(xiàn)在法院在許多關于標準基本專利爭議中正在審查的問題,正是因為這個問題的模糊性,導致訴訟頻發(fā)。而且這個方法對權利人過于有利,權利人在被裁定為Offer沒有滿足FRAND承諾之后不會承擔任何不利后果,完全可以再提出一個新的不滿足FRAND的Offer給潛在被許可人并以禁令相要挾,從而將潛在被許可人置于持續(xù)的風險之下,并沒有解決雙方關于許可協(xié)議的實質爭議。
中立第三方程序裁決包括費率在內的FRAND許可條件的好處是能夠一次性解決問題,避免雙方的爭議久拖不決。
2.不能限制潛在被許可人發(fā)起中立第三方程序的權利
可以提出中立第三方程序確定FRAND許可條件主體不僅包括權利人,也應該包括潛在被許可人。權利人可能提出一個對于潛在被許可人不利的裁決場所.然后因為潛在被許可人無法接受而使?jié)撛诒辉S可人無法利用避風港規(guī)則,出于公平考慮,潛在被許可人應該有權利按自己的意愿發(fā)起中立第三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