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一本實務工作、研究教學、司考學習以及公民查閱,實用便利的工具書。上市連續(xù)十版都秉承內(nèi)容和質量第一的原則,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和好評。
本次新版重點突出:
1.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全文,根據(jù)罪名理論歸納了最新相關條文罪名
2.增補了本書第十版以來至2015年9月16日之前的所有刑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與指導性案例
3.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清理工作的成果。能夠最全面最及時的反映當前刑法法規(guī)的最新全貌
4.新增讀者售后服務,推出了微信公眾號“刑法一本通”,讀者將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最新動態(tài)以及本書的修訂再版情況。
本次新版結合最新刑法修正案九修訂,體例創(chuàng)新,以刑法典為綱,將有關刑法的各種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相關立法以注釋的形式進行系統(tǒng)整理,便于實務人員查閱、理解、引用相關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也為理論工作者從事刑法學教學與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時,具有彌補刑法教科書司法實務內(nèi)容相對滯后的功能,對法科學生全面學習、掌握中國刑法甚有幫助。對于參加司法考試的廣大考生來說,更是一部非常實用的復習工具書。
◎專業(yè):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教師編寫◎全面:涵蓋刑法典、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關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釋◎易查:以法典條文為主干,以相關規(guī)定為注解,逐一對應◎指引明確:逐條歸納法條主旨★內(nèi)涵專業(yè),編排精當,開本輕巧,易翻易攜★課堂學習、司法考試、專業(yè)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閱、運用刑法規(guī)范的便捷途徑
第一編總則(第1—101條)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1—12條)
第二章犯罪(第13—31條)
第一節(jié)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
第二節(jié)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
第三節(jié)共同犯罪(第25—29條)
第四節(jié)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刑罰(第32—60條)
第一節(jié)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
第二節(jié)管制(第38—41條)
第三節(jié)拘役(第42—44條)
第四節(jié)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
第五節(jié)死刑(第48—51條)
第六節(jié)罰金(第52—53條)
第七節(jié)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
第八節(jié)沒收財產(chǎn)(第59—60條)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
第一節(jié)量刑(第61—64條)
第二節(jié)累犯(第65—66條)
第三節(jié)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
第四節(jié)數(shù)罪并罰(第69—71條)
第五節(jié)緩刑(第72—77條)
第六節(jié)減刑(第78—80條)
第七節(jié)假釋(第81—86條)
第八節(jié)時效(第87—89條)
第五章其他規(guī)定(第90—101條)
第二編分則(第102—451條)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
第102條背叛國家罪
第103條第1款分裂國家罪
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104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105條第1款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107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108條投敵叛變罪
第109條叛逃罪
第110條間諜罪
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112條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之一)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條第2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9條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0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120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第120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條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124條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25條第1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126條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127條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28條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134條第1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2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135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139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140—231條)
第一節(jié)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40—150條)
第140條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第141條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第142條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
第143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144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
第146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chǎn)品罪
第147條生產(chǎn)、銷售偽劣農(nóng)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148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jié)走私罪(第151—157條)
第151條第1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第3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152條第1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2款走私廢物罪
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三節(jié)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之一)
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160條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
第161條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第162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產(chǎn)罪
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164條第1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2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165條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
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169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chǎn)罪
第169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jié)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條)
第170條偽造貨幣罪
第171條第1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173條變造貨幣罪
第174條第1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2款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jīng)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自本書第十版以來,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均有較大動作。時隔8年多,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啟動刑事立法解釋,于2014年4月24日發(fā)布了四個刑法立法解釋。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在犯罪方面,除完善現(xiàn)有犯罪外,還增設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網(wǎng)絡犯罪等一系列新罪行,嚴密了犯罪法網(wǎng);在刑罰方面,削減死刑罪名,提高死緩犯執(zhí)行死刑的門檻,對貪污受賄犯罪設置終身監(jiān)禁,擴大罰金的適用范圍,從而優(yōu)化了刑罰結構。
對《刑法修正案(九)》,評價不一,鼓掌叫好者有之,迎頭抨擊者有之,沉默不語者有之。法律是供人遵守的,不是供人評頭論足的。對于立法草案,當然可以并且應當進行激烈的爭辯,但當立法草案變成神圣的法律之后,就應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行動的指南,而不應成為人們批評的客體、否定的對象。以虔誠之心努力地、圓滿地解釋《刑法修正案(九)》的各個條文,確保《刑法修正案(九)》在個案裁判中得出公平正義的結論,這才是對待《刑法修正案(九)》的應有態(tài)度。
在司法解釋方面,最高法、最高檢于2013年首次完成了對1949年至2013年期間所有司法解釋的全面清理工作,摸清了哪些司法解釋至今仍然有效的家底。作為司法解釋集中清理工作的成果,最高法出版了由最高法研究室編的三卷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匯編(1949-2013)》(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最高檢出版了由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編的《現(xiàn)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釋全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匯編(1949-2013)》收錄了1997年3月之前由最高法發(fā)布的36件刑法司法解釋;而對于1997年3月之前由最高檢發(fā)布的刑法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釋全集》未作任何收錄。由此推斷,1997年之前由最高法發(fā)布的36件司法解釋至今有效(但其中3件與《刑法修正案(九)》存在沖突),最高檢似乎默認其在1997年3月之前發(fā)布的刑法司法解釋均已不再適用。
最高法研究室對下級法院的“答復”與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下級檢察院的“答復”,均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不能在裁判文書中援引作為裁判依據(jù),但是,作為“司法指導性文件”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對于指導下級法院、下級檢察院處理具體案件具有參考借鑒意義;谶@一考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匯編(1949-2013)》與《現(xiàn)行有效刑事司法解釋全集》均大量收錄各自的研究室所發(fā)布的“答復”。由此可見,在最高法、最高檢看來,研究室的“答復”在實質上屬于廣義的司法解釋。因此,學界不僅應當重視對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的研究,今后還應重視對各種“答復”的研究。
本書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修訂了正文,根據(jù)罪名理論歸納了分則相關條文的罪名,增補了本書第十版以來至2015年9月16日之前的所有刑法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與指導性案例,并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清理工作的成果。由此,可以保證本書能夠全面反映當前刑法法規(guī)的最新全貌。為了控制篇幅,本書刪除了第2—10版的前言。
為了能夠給讀者及時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本書還推出了微信公眾號“刑法一本通”。通過微信關注“刑法一本通”,讀者將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最新動態(tài)以及本書的修訂再版情況。
最后,一如既往,向提出各種完善建議的朋友、使用本書的各位讀者以及數(shù)年的合作伙伴張心萌編輯,表示衷心的感謝。
李立眾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