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主要具有這樣幾個構成要素:(1)管制的主體(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機關(簡稱政府),通過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權;(2)管制的客體(被管制者)是各種經(jīng)濟主體(主要是企業(yè));(3)管制的主要依據(jù)和手段是各種法規(guī)(或制度),明確規(guī)定限制被管制者的決策內容、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違反法規(guī)將受到的制裁。根據(jù)這三個基本要素,管制可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guī)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yè))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jiān)督行為。由于管制的主體是政府,管制也被稱為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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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尋租成本與租金耗散
在估算行政壟斷的尋租成本時,國內學者運用了不同的方法,所使用數(shù)據(jù)也存在差異。如胡鞍鋼(2001)和過勇、胡鞍鋼(2002,2003)利用“壟斷租金=消費量×(壟斷價格一競爭價格)”估算了個別壟斷行業(yè)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壟斷租金的數(shù)量,結果表明,電力、交通運輸、民航以及郵電通信四個行業(yè)的壟斷租金占GDP比例為1.7%-2.7%。他們將尋租看做是腐敗的一種形式,是政府創(chuàng)租的結果,并認為壟斷租金代表了腐敗導致的經(jīng)濟損失。劉志彪、姜付秀(2003)將稅后利潤與廣告費之和看做壟斷化的社會成本,得出壟斷化成本占GNP百分比是3.68%。姜付秀、余暉(2007)認為,行政壟斷企業(yè)廣告費用有限,在估算壟斷化成本時將其排除,最后得出總的社會成本占GNP百分比在5.3%-8.3%之間。以上學者將壟斷租金看做壟斷化成本,也即尋租的社會成本。
楊騫(2009)同樣認為,壟斷租金會全部耗散,其耗散途徑包括企業(yè)競爭性尋租成本,企業(yè)的低效率運營,行業(yè)職工高收入,主管部門的非正常開支等。關于我國行政壟斷租金耗散途徑,余暉(2001),過勇、胡鞍鋼(2003)也持類似觀點。但楊騫在估算電信行業(yè)的尋租成本時認為,競爭性尋租使得壟斷租金與尋租成本相等,將二者之和作為尋租的成本,這一過程可能導致重復計算。除了將全部壟斷租金看做尋租成本外,也有學者將超出正常水平的管理費用視為尋租成本。這種觀點的邏輯基礎是認為企業(yè)尋租支出最終要記入管理費用,尋租活動的存在可能導致管理費用非正常增加。如丁啟軍、伊淑彪(2008)將尋租成本支出歸入企業(yè)管理費用支出,測算出的11個行政壟斷行業(yè)尋租成本大約為4485.732億元,占當年GDP的2.13%。楊騫(2010)用同樣的方法估算了煙草行業(yè)的尋租成本為1083.02億元。
在估算行政壟斷的福利凈損失時,不同文獻的方法有基本共識,只是計算過程中對數(shù)據(jù)的選擇各有考慮。在估算尋租成本時,方法卻不一致,對尋租成本概念的理解也有偏差。姜付秀和余暉(2007)將壟斷利潤全部看做行政壟斷的社會成本。而丁啟軍和伊淑彪(2008)以及楊騫(2010)則將管理費用中高出正常比例的部分看做是尋租成本。楊騫(2009)將壟斷利潤與尋租成本之和視為電信行業(yè)租值耗散的規(guī)模,這實際上重復計算了尋租成本?紤]到后來尋租經(jīng)濟學文獻中有關租金不完全耗散的論述,當前國內對行政壟斷尋租成本的研究與相關理論的最新進展仍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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