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第2版)/名校名師高等院校國際經貿專業(yè)規(guī)劃教材》的另一特點即涵蓋面大,從國際商事交易的主體到國際商事交易行為,再到國際運輸及其保險、支付及其國際商事仲裁,將一個完整的國際商事交易過程呈現(xiàn)在讀者面前,并針對這一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逐一進行講解,不僅從體系上為讀者構建了國際商事交易的框架,更是以實踐為導向,幫助讀者了解實務中的法律風險,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建立風險意識。
本次修改是在原有版本的基礎上,根據(jù)我國及其國際相關商事法律、條約、實踐的變化進行修改,幫助讀者掌握zui新的法律知識,同時對書中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進行了修正并對書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調整。《國際商法(第2版)/名校名師高等院校國際經貿專業(yè)規(guī)劃教材》在突出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案例教學特點的基礎上,通過設置學習目標、關鍵詞、問題與思考、案例分析等欄目,意在幫助、引導學生及時消化、吸納所學的知識,提高學習效率,強化學習效果。
國際商法是財經類院校重要的課程之一,為學生了解并掌握國際商事主體、國際商事行為、國際商事交易、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等方面的法律知識提供了有效的幫助。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法治意識已經深入人心,國際商事交往更是處處體現(xiàn)法治的精神,尤其在我國深入、全面地融人經濟全球化的關鍵時刻,國際商法不僅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fā)揮著重要的功能,同時在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戰(zhàn)略和擴大對外貿易方面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
《國際商法》教材最早由沈達明、馮大同、趙宏勛在1982年撰寫完成,經歷三十余載的洗禮,經過了幾次修改,仍然是財經類院校中使用率很高的教材,說明該教材的權威性和實用性。本教材是在其基礎上,由沈四寶、劉剛仿、沈健根據(jù)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學生的培養(yǎng)特點編寫而成。本教材作者針對法學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的要求,結合多年來的高校教學經驗和法律實踐,突出每個章節(jié)的重點和難點,將深奧的法學理論簡單化,復雜的國際商事交易類型化,便于學生系統(tǒng)掌握國際商事法律的基本理論和知識,實現(xiàn)知識、技能和素質的融合。本教材的另一特點即涵蓋面大,從國際商事交易的主體到國際商事交易行為,再到國際運輸及其保險、支付及其國際商事仲裁,將一個完整的國際商事交易過程呈現(xiàn)在讀者面前,并針對這一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逐一進行講解,不僅從體系上為讀者構建了國際商事交易的框架,更是以實踐為導向,幫助讀者了解實務中的法律風險,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建立風險意識。
本次修改是在原有版本的基礎上,根據(jù)我國及其國際相關商事法律、條約、實踐的變化進行修改,幫助讀者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識,同時對書中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進行了修正并對書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調整。本教材在突出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案例教學特點的基礎上,通過設置學習目標、關鍵詞、問題與思考、案例分析等欄目,意在幫助、引導學生及時消化、吸納所學的知識,提高學習效率,強化學習效果。如書中存在不足之處,敬請讀者提出修改意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國際商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二節(jié) 大陸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第三節(jié)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節(jié) 當代中國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合伙企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商事組織的法律形式
第二節(jié) 合伙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節(jié)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公司的主要分類
第三節(jié) 公司的設立
第四節(jié) 公司財務及資金來源
第五節(jié) 公司的管理
第六節(jié) 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節(jié)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節(jié) 外國公司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外資企業(yè)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外商投資企業(yè)適用《公司法》的若干問題
第六節(jié)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對我國三資企業(yè)法的影響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一節(jié) 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成立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jié) 貨物買賣法概述
第二節(jié) 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jié) 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第四節(jié) 對違反貨物買賣合同的救濟方法
第五節(jié)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
第七章 產品責任法
第一節(jié) 產品責任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美國的產品責任法
第三節(jié) 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立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一節(jié) 代理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節(jié)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關系
第四節(jié) 我國的代理法
第九章 國際海上、鐵路、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一節(jié)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jié) 國際多式聯(lián)運合同
第三節(jié) 鹿特丹規(guī)則
第四節(jié)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
第五節(jié) 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十章 海上保險法
第一節(jié) 海上保險法概述和海上保險合同
第二節(jié) 承保的風險與損失
第三節(jié) 說明、披露和擔保
第四節(jié) 委付與代位權
第十一章 票據(jù)法
第一節(jié) 票據(jù)概述
第二節(jié) 票據(jù)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第三節(jié) 匯票
第四節(jié) 本票與支票
第五節(jié) 聯(lián)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第十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點
第二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協(xié)議
第三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參考文獻
三、違約的形式
違約有各種不同的情況,有的是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有的是沒有按期履行合同,有的是沒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或其他要求履行合同等。由于違約的情況各有不同,違約一方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有所區(qū)別。
(一)大陸法
1.《德國民法典》把違約分為給付不能、給付延遲和積極違約
(1)給付不能。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種種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義務,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阻礙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因是各種各樣的,有法律上的原因,有事實上的原因,有主觀上的原因,也有客觀上的原因!兜聡穹ǖ洹芬(guī)定,凡是以不可能履行的東西為合同的標的者,該合同無效。
根據(jù)德國法的規(guī)定若屬于自始給付不能,即是指在合同成立時該合同即不可能履行。合同如果屬于自始不能情況,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或可得知該標的是不可能履行的,則對于信任合同有效而蒙受損害的對方當事人應負賠償責任。若屬于嗣后不能,即是指在合同成立時,該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現(xiàn)了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則根據(jù)是否有可以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對嗣后不能有不同處理辦法:如非因債務人的過失所引起的給付不能,債務人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現(xiàn)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戰(zhàn)爭等,以致合同不可能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免除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是由于債務人的過失而引起給付不能,債務人原則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全部不能履行,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那么如果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也可以拒絕部分履行而請求全部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如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而引起的給付不能,雙方均可免除其義務。如發(fā)生戰(zhàn)爭,兩國成為敵對國,禁止貿易,導致不能履行合同。
。2)給付延遲。給付延遲是指債務已屆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債務人沒有按期履行其合同義務。
給付延遲的類型及其法律后果為:第一,債務人沒有過失的履行遲延,非因債務人過失的延遲,債務人不負延遲的責任。第二,債務人有過失的履行遲延。凡在履行期屆滿后,經債權人催告仍不為給付者,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應負遲延責任,但是非由于債務人的過失而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同時,債務人在遲延中,不但要對一切過失承擔責任,而且對因不可抗力發(fā)生的給付不能亦應負責,除非債務人能證明即使沒有遲延履行,仍不可避免要發(fā)生損害時,他才能免除責任。
。3)積極違約。所謂積極違約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作為了不應當作為的情事而引起的違約。在《德國民法典》中只規(guī)定了上述兩種違約形式,沒有任何第三種違約的形式,因為該民法典的起草人認為,上述這兩種違約形式已經把一切違約的可能性都包括了。但在20世紀初,德國的著名法家斯多伯(Staub)指出《德國民法典》的這一漏洞。他認為《德國民法典》只對債務人由于應做而沒做所引起的違約做出了規(guī)定,但除此之外,債務人還可能由于做了不應做的事而引起違約的后果,對此,《德國民法典》卻沒有做出任何規(guī)定,這種情況叫作“積極違約”。
積極違約的表現(xiàn)形式有:第一,債務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粗心大意,使債權人受到損害;第二,賣方交付有瑕疵的貨物,使買方遭到損失;第三,債務人在清償期屆滿之前,明白表示不履行合同等,都屬于積極違約之列。對于積極違約的情況,德國法院都類推適用有關給付不能和給付延遲的規(guī)定來處理,即違約的一方如有過失時,即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法國法的規(guī)定
《法國民法典》把不履行債務和延遲履行債務作為違約的主要形式!斗▏穹ǖ洹芬(guī)定:債務人對于其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債務,應負損害賠償?shù)呢熑。對于雙務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并非當然解除,債權人可做如下選擇:(1)如果合同仍然有可能履行,他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2)如果合同已不可能履行,他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害。法國法同德國法一樣承認合同履行“不能時無義務”的原則,即以不可能履行的事項為標的者,合同無效。例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在買賣合同中,如果買賣的標的物在出售時已全部滅失,買賣合同即歸無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已不可能履行。但法國判例對此條的適用加以若干限制。如果債務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他所做的允諾是不可能履行的,債權人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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