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chǎn)權經(jīng)典譯叢:專利法(第3版)》分為12章,介紹了美國專利制度的基礎、專利權利要求、公開內容的要求、新穎性及權利喪失、非顯而易見性要求、實用性要件、潛在的可專利客體、授權專利的更正、專利侵權、專利侵權抗辯、專利侵權救濟、國際性的專利事務等。本書適合作為大學教材,同時也是律師、企業(yè)管理人員等了解、學習掌握美國專利制度的參考用書。
美國專利法變化速度之快是一個神奇甚至有時令人瘋狂的特質。在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關于專利在自由市場經(jīng)濟中作用的公共政策辯論、業(yè)內對立法改革必要的分歧以及來自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的 (對幾乎全部美國地區(qū)法院作出的專利案件判決的上訴具有全國性的管轄權)源源不斷的先例判決的驅動下,《美國專利法》從來不會停滯不前。本書第3版中加入的大量新內容就是這一多變環(huán)境的最好體現(xiàn)。
本書第2版出版后的3年中,專利法的變化越來越快。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一些重大專利相關案件進行了復核,這無疑是這些年中最重大的一項發(fā)展。聯(lián)邦最高法院近期判決的明顯傾向,使得專利權所有人和對專利提出質疑或避免侵權方之間的勢力平衡,正在從前者向后者傾斜。例如,在eBay,Inc.v.MercExchange,L.L.C案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指出,專利權所有人(像其他財產(chǎn)權所有人一樣)在侵權成立時,并不會自動取得永久性禁令救濟。在MedImmune,Inc.v.Genentech, Inc.案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擴大了通過確認之訴質疑授權專利推定存在的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的機會。在KSR Int‘l Co. v.Teleflex,Inc.案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摒棄了傳統(tǒng)的對現(xiàn)有技術教導進行結合的“教導/建議/動機”標準,強調了“公知常識”在發(fā)明人貢獻評價中的重要性,并且將“可預見性”(forseeability)提升為另一項考慮因素,從而降低了證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顯而易見性的難度。
在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于過去3年里作出的幾百個判決中,In re Seagate Tech.,LLC案(全席判決)。無疑帶來最大的實際影響,并使專利制度的勢力平衡再次偏離專利權人。在Seagate案中作出全席判決的法院提高了認定侵權人有意制造或銷售所要求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標準,從而降低了專利權人獲得加重損害賠償及律師費的可能。在Seagate案之后,專利權人要想指控故意侵權必須證明侵權人的行為從客觀角度講是輕率(reckless)的。在InreBilski案(全席判決)中,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其全席判決中試圖解決長久以來關于商業(yè)方法可專利性的分歧,并試圖在可專利的方法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不可專利的抽象概念或基本原理之間建立一個更清楚的界限。
與聯(lián)邦最高法院和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作出的驚人成果相反,在本書第2版發(fā)行后的3年間,兩次專利法改革草案都沒能在國會得到通過。在本書第3版付印之際,國會剛在參、眾兩院推出2009年專利法改革草案,但此草案被通過的前景仍不明朗。專利領域內部存在的技術與制藥/生物技術行業(yè)間的爭奪再次威脅著立法改革的努力。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對于很多(即使不是全部)具有劃分工業(yè)陣營性質的爭論問題作出了司法判決,因而對于全面立法行為的需求就越來越少。
本人對諸多專利法專業(yè)的學生、學術同人以及法律從業(yè)者深表謝意。他們對本書上一版的反饋意見對本版的改編來說是十分寶貴的。本人對提供研究資助的匹茲堡大學,以及完成了出色助研工作Helen Song(Pitt Law Class of 2009)都表示感謝。所有的錯誤均出于作者本人。
J. M. 穆勒
2009年3月
J. M. 穆勒(Janice M. Muller)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從事教學和寫作工作多年,尤其擅長專利法研究。她曾在美國司法部從事了三年專利侵權和版權侵權案件工作,是國際知識產(chǎn)權咨詢中心的會員。2004年加入匹茲堡大學法律系。
第一章 美國專利制度的基礎
第二章 專利權利要求
第三章 公開內容的要求
第四章 新穎性及權利喪失
第五章 非顯而易見性要求
第六章 實用性要求
第七章 潛在的可專利客體
第八章 授權專利的更正
第九章 專利侵權
第十章 專利侵權抗辯
第十一章 專利侵權救濟
第十二章 國際性的專利事務
索引
術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