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匯纂:要求歸還物的訴訟(第十三卷)》是《學說匯纂》第三部分《物》(人們可期待通過訴訟要求)還特定物;請求返還之訴)之延續(xù)。在某種意義上,首先延續(xù)的是關于請求返還之訴的論述,隨后論及使用借貸和質押。
1.十三卷是《學說匯纂》第三部分《物》(人們可期待通過訴訟要求)還特定物;請求返還之訴)之延續(xù)。在某種意義上,首先延續(xù)的是關于請求返還之訴的論述,隨后論及使用借貸和質押。實際上,《**告示》中已經(jīng)專題論述了使用借貸和質押,原因在于:①它們發(fā)生返還確定物之債:②最早保護它們的事實之訴,很可能是對請求返還之訴之模仿(《**告示》中,在它們之后,論及的是抵銷。而該論題,在《學說匯纂》中被安排在第十六卷。關于此等論題的體系化,參見筆者關于十二卷的序言(1)。
2.對于盜竊,可提起罰金之訴。實際上,在羅馬法中。盜竊被認為是私犯行為,即只能由受害人提起的侵權行為。它能發(fā)生以支付一筆金錢為內容的債,但是,該債不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相反是一種金錢懲罰。根據(jù)不同類型的盜竊.它可以是被盜物價值的數(shù)倍:雙倍、三倍、四倍(盜竊作為私犯,被安排在D.47.2-6中論述)。
然而,罰金的支付并非盜竊法律后果的全部。由于無正當?shù)暮戏ɑA,被盜物存于盜賊——或者由于后者的原因.而存于第三人——的財產之中,故而,還涉及被盜物歸還之問題。對于該問題,所有人可提起原物返還之訴,要求占有人歸還被盜物:對此,所有人需證明其所有權人之身份(參見:D.6);所有人還可以通過占有令狀——尤其是以“兩地之一(utrubi)”為開頭的令狀(根據(jù)該令狀,相對于所有人,盜賊的占有人身份是不正當?shù),因此需依照裁判官之命令歸還被盜物,而不能阻止所有人重獲占有。參見:D.43.31)重獲占有。另外,被盜人還可通過請求返還之訴(D.13.1論及的主題)要求歸還被盜物,因為被盜物持有人之持有不具有正當合法性基礎,故而有義務歸還之。
張長綿,男,1982年出生,浙江永嘉人。2004年在寧波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7年在華東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14年至今在華東政法大學工作。
笫一章 源于盜竊的請求返還之訴
笫二章 依據(jù)法律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三章 請求返還小麥之訴
笫四章 關于應在特定地方給付的物
笫五章 關于在確定期限清償?shù)腻X款債務
笫六章 出借人之訴和借用人之訴
笫七章 出質人之訴和質權人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