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yè)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shù)字出版轉型示范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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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適用提要1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義務教育
第三條 素質(zhì)教育
第四條 平等的受教育權
第五條 保障義務教育實施
第六條 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
第七條 義務教育管理體制
第八條 教育督導
第九條 社會監(jiān)督及領導責任
第十條 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法定入學年齡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的入學保障
第十三條 督促入學、防止輟學
第十四條 禁止招用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 學校設置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要求和標準
第十七條 寄宿制學校
第十八條 接收少數(shù)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班)
第二十條 專門學校
第二十一條 對特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條 促進學校均衡發(fā)展
第二十三條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
第二十五條 禁止亂收費
第二十六條 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七條 不得開除學生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平等對待學生
第三十條 教師資格及職務制度
第三十一條 教師工資福利
第三十二條 教師培養(yǎng)和流動
第三十三條 鼓勵到農(nóng)村地區(qū)、民族地區(qū)從事義務
教育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推進素質(zhì)教育、提高教學質(zhì)量
第三十六條 重視德育
第三十七條 學生課外活動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
第三十九條 教科書審定制度
第四十條 教科書的定價
第四十一條 教科書循環(huán)使用
第六章 經(jīng)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財政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生人均公用經(jīng)費基本標準
第四十四條 經(jīng)費分擔制度
第四十五條 義務教育經(jīng)費安排
第四十六條 財政轉移支付
第四十七條 專項扶持資金
第四十八條 鼓勵捐贈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jīng)費的專款專用
第五十條 審計監(jiān)督與統(tǒng)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未履行經(jīng)費保障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政府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失職的法律
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侵占、挪用和攤派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亂收費和違規(guī)編寫教科書的法律
責任
第五十七條 學校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監(jiān)護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條 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
第六十二條 適用范圍
第六十三條 施行日期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4.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10.17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12.26修訂)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2021.6.1)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12.13修正)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2020.12.23)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6.30)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2019.4.1)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的通知(20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