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則徐年譜長編(套裝上下卷)》是“晚清人物年譜長編系列”之一。本書是國內(nèi)首部完整輯錄晚清政壇領(lǐng)袖人物之一林則徐生平資料的年譜長編。文獻(xiàn)征集包括奏折、文錄、詩詞、信札、日記、譯編、舊譜等大量第一手資料。有些文獻(xiàn)是第一次公開發(fā)表。書中對譜主有關(guān)資料、事跡多有考證,并引述學(xué)界最新成果!读謩t徐年譜長編(套裝上下卷)》是研究林則徐完整的編年資料。
上卷
林則徐傳論
林氏三代簡表
年譜長編
乾隆五十年 乙巳 1785年 一歲
乾隆五十一年 丙午 1786年 二歲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1787年 三歲
乾隆五十三年 戊申 1788年 四歲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1789年 五歲
乾隆五十五年 庚戌 1790年 六歲
乾隆五十六年 辛亥 1791年 七歲
乾隆五十七年 壬子 1792年 八歲
乾隆五十八年 癸丑 1793年 九歲
乾隆五十九年 甲寅 1794年 十歲
乾隆六十年 乙卯 1795年 十一歲
嘉慶元年 丙辰 1796年 十二歲
嘉慶二年 丁巳 1797年 十三歲
嘉慶三年 戌午 1798年 十四歲
嘉慶四年 己未 1799年 十五歲
嘉慶五年 庚申 1800年 十六歲
嘉慶六年 辛酉 1801年 十七歲
嘉慶七年 壬戌 1802年 十八歲
嘉慶八年 癸亥 1803年 十九歲
嘉慶九年 甲子 1804年 二十歲
嘉慶十年 乙丑 1805年 二十一歲
嘉慶十一年 丙寅 1806年 二十二歲
嘉慶十二年 丁卯 1807年 二十三歲
嘉慶十三年 戌辰 1808年 二十四歲
嘉慶十四年 己巳 1809年 二十五歲
嘉慶十五年 庚午 1810年 二十六歲
嘉慶十六年 辛未 1811年 二十七歲
嘉慶十七年 壬申 1812年 二十八歲
嘉慶十八年 癸酉 1813年 二十九歲
嘉慶十九年 甲戌 1814年 三十歲
嘉慶二十年 乙亥 1815年 三十一歲
嘉慶二十一年 丙子 1816年 三十二歲
嘉慶二十二年 丁丑 1817年 三十三歲
嘉慶二十三年 戊寅 1818年 三十四歲
嘉慶二十四年 己卯 1819年 三十五歲
嘉慶二十五年 庚辰 1820年 三十六歲
道光元年 辛巳 1821年 三十七歲
道光二年 壬午 1822年 三十八歲
道光三年 癸未 1823年 三十九歲
道光四年 甲申 1824年 四十歲
道光五年 乙酉 1825年 四十一歲
道光六年 丙戌 1826年 四十二歲
道光七年 丁亥 1827年 四十三歲
道光八年 戊子 1828年 四十四歲
道光九年 己丑 1829年 四十五歲
道光十年 庚寅 1830年 四十六歲
道光十一年 辛卯 1831年 四十七歲
道光十二年 壬辰 1832年 四十八歲
道光十三年 癸巳 1833年 四十九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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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卷
附錄
十月二十日,林則徐因道光十五年冬署江督時對江南河庫道李湘茝考核時,未經(jīng)復(fù)查即加注考,造成庫款“不實”的錯誤,得降四級留任處分。(《注考屬員不實,降級留任謝恩折》,見《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頁四四七)
十月二十日,林則徐上《陳明前奏藍(lán)正樽已斃系為存大體而靖人心折》(《林則徐全集》第二冊,奏折頁四四五至四四七),折中除接受處分外,還委婉地表達(dá)其處理此事的苦心,宛轉(zhuǎn)地建議:“竊謂此案供證,訊非捏飾,若奏駁而聽其海捕,在小丑雖無關(guān)輕重,而中外恐不免傳疑。且苗徭雜處之區(qū),保無以死灰復(fù)燃,乘機(jī)煽惑?”道光帝已領(lǐng)會此意,所以在此朱批云:“所見到此,尚屬有識!绷謩t徐還擔(dān)心所言尚欠透徹更另上密疏說:“民可使由,不可使知。藍(lán)正樽一日不死,則一日人心不定。設(shè)有假托嘯聚則禍將復(fù)起。乾隆末川楚之變即由嚴(yán)緝劉之協(xié)所致。”這一密疏暴露了林則徐思想上的另一面,他超過了一般官僚應(yīng)付公事的習(xí)慣,而是向最高統(tǒng)治者提出用起事首領(lǐng)的死訊來杜絕反抗群眾希望的建議,因此,無怪道光帝在憬然醒悟的情況下給予朱批說:“有膽有識,不愧古大臣之風(fēng)!保ā陡=ㄍㄖ尽房偩砣牧袀骶砣,清七,《林則徐傳》)
十月二十七日,長子林汝舟離武昌北上。
十一月十三日至十六日間,林則徐撰《宮保尚書云汀老前輩大人六十壽詩》三十首。(《林則徐全集》第九冊,日記頁三一三)全詩雖多有頌揚(yáng)之詞,但也有敘事內(nèi)容,可借以見陶、林間的交誼甚摯。此詩《云左山房詩鈔》未收!度繁臼杖耄ǖ诹鶅裕娫~頁一八四),因過長錄入本書《譜余》。
十一月十八日,鄭夫人及眷屬由霈霖陪同至武昌。
十一月十九日,林則徐有《致鄭瑞麒》函,言及處理荊江水患災(zāi)情:
刻下荊屬已潰之堤,業(yè)經(jīng)請借帑項興筑。其余各屬堤段,亦皆如期
趕修,以資捍衛(wèi)災(zāi)黎。撫恤之后,繼以蠲緩。又復(fù)以工代賑,稍可度日,仍資送流民,俾之回籍。
(《林則徐全集》第七冊,信札頁一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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