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選取了英美兩國法院20102020年的七個有代表性的版權判例,較為全面地展現(xiàn)了版權領域司法保護的發(fā)展動態(tài),并在翻譯過程中加上必要的注釋,便于讀者理解。本書適合知識產權律師、法官等專業(yè)人士參考閱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11月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出,要進一步發(fā)揮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創(chuàng)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并要求建立國外知識產權法律修改變化動態(tài)跟蹤機制。英國和美國是傳統(tǒng)的判例法國家,關注英美國家法院版權判例,對于把握版權制度的發(fā)展動態(tài)、準確預測和應對版權司法保護領域中的新問題,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本書選取了英美兩國法院20102020年所作的七個代表性版權判例作為翻譯素材。同已有同類圖書相比,本譯著選取了判例并集中關注版權主題,較為全面地展現(xiàn)了版權領域司法保護的發(fā)展動態(tài)。本譯著目標讀者群體主要有:知識產權法學習、研究人員;法官、律師等知識產權實務界人士;知識產權專業(yè)語言學習者和服務提供者。對于知識產權法學習研究者和實務界人士而言,本譯著提供了解版權制度發(fā)展動態(tài)的手資料;對于知識產權專業(yè)語言學習者和服務提供者而言,通過提供準確的版權判例平行文本,有助于提升專業(yè)語言服務能力。本譯著是2019年陜西省一帶一路知識產權跨學科研究資助項目成果。兩位譯者分工如下:湯玲負責第1到第6個判例的翻譯;張小號負責第7個判例的翻譯,并負責全文統(tǒng)稿校對。感謝王亞楠、武靜雯、姚歡、陳琛、劉靜、吳智敏、李欣欣和劉天華等同學前期投入的大量的時間和努力。一直以來,判決書翻譯是一個復雜課題。因時間和譯者能力限制,不足之處敬請讀者諒解。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11月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出,要進一步發(fā)揮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創(chuàng)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并要求建立國外知識產權法律修改變化動態(tài)跟蹤機制。英國和美國是典型的判例法傳統(tǒng)國家,關注英美國家法院版權判例,對于掌握版權制度的發(fā)展動態(tài)、準確預測和積極應對版權司法保護領域出現(xiàn)的新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本書選取了英美兩國法院20102020年所作的七個代表性版權裁判文書作為翻譯素材。其中,美國聯(lián)邦法院的裁判文書共五個,英國法院的裁判文書共兩個,分別是:(1)里德愛思唯爾公司等(上訴人)訴歐文·穆奇尼克等案(REED ELSEVIER, INC,et al,Petitioners,vIrvin MUCHNICK et al),認為登記作品是提出版權侵權主張的先決條件,但版權人未遵從該要求的不影響聯(lián)邦法院對針對侵犯未登記作品版權的行為所提出權利主張的對物管轄權。(2)勞倫斯·戈蘭等(上訴人)訴小埃里克·H霍爾德總檢察長等案(Lawrence GOLAN,et al,Petitioners v Eric HHOLDER,Jr,Attorney eneral,et al),認為國會制定頒布的《烏拉圭回合協(xié)定法案》第514條,并未逾越國會依據(jù)《憲法》版權條款所享有的立法權限。(3)葆拉·佩特拉(上訴人)訴米高梅電影公司等案(Paula PETRELLA,Petitioner vMETRO-GOLDWYN-MAYER,INC,et al),認為《版權法案》第507條(b)款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限制僅允許版權人在勝訴后獲得起訴之日起倒推三年內的追溯性賠償,這一限制已經考慮到了遲誤問題,法院不應再以權利人怠于起訴為由,阻止其主張三年內的損害賠償。(4)新聞界公益公司(上訴人)訴華爾街在線有限責任公司等(被上訴人)案(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 Petitioner vWALL - STREETCOM,LLC,et al),認為只有當版權行政部門準予登記作品,登記手續(xù)才算完成,版權人才能提起版權侵權之訴,但版權人可以就登記前和登記后所發(fā)生的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5)里米尼街公司等(上訴人)訴甲骨文美國公司等案(RIMINI STREET,INC,et al,Petitioners v. ORACLE USA,INC,et al),認為《版權法案》第505條所稱之全部費用應限于規(guī)范費用的一般性條款(即《美國法典》第28卷第1821條和第1920條)所規(guī)定的六項費用,不應作擴大解釋。(6)盧卡斯影業(yè)有限公司等(上訴人)訴安斯沃斯及另一人(被上訴人)案[Lucasfilm Limited and others(Appellants) vAinsworth and another(Respondents)],認為電影中所用的道具頭盔因具有實用性而不構成雕塑作品。(7)公共關系顧問協(xié)會(上訴人)訴報紙許可協(xié)會等(被上訴人)案[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Limited (Appellant) vThe 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 Limited and others (Respondents)],認為在互聯(lián)網上瀏覽受版權保護資料所涉技術過程并不構成版權侵權。本書提供了案例摘要與裁判要旨及裁判文書譯文和原文。案例摘要與裁判要旨為譯者添加,目的是降低讀者閱讀理解裁判文書的難度;隨附在譯文之后的裁判文書原文來自英美法院的官方網站。此外,書中原文及譯文中的**880(數(shù)字)或*880(數(shù)字)是指判例收錄在相關判例匯編中的頁碼,方便讀者查找。同已有此類圖書相比,本書集中關注版權主題并同時提供了裁判文書譯文及原文,以全面展現(xiàn)英美裁判文書的語言風格、框架結構和文本內容。本書提供了了解版權領域發(fā)展動態(tài)的手資料,對于知識產權專業(yè)語言學習者和服務提供者而言,通過提供盡可能準確的版權裁判文書譯文并附上原文供對比,有助于提升專業(yè)語言服務能力。本書受陜西省一帶一路知識產權語言服務人才培養(yǎng)中心資助。兩位譯者分工如下:湯玲負責到第六個判例的翻譯;張小號負責第七個判例的翻譯,并負責全書統(tǒng)稿校對。感謝王亞楠、武靜雯、姚歡、陳琛、劉靜、吳智敏、李欣欣和劉天華等同學前期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一直以來,裁判文書翻譯是個復雜課題。因時間和譯者能力所限,不足之處敬請讀者諒解。
湯玲,女,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碩士學位,西安外國語大學商學院教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商務英語、法律翻譯。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美國印第安納大學麥肯尼法學院訪問學者。 張小號,男,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西安外國語大學高級翻譯學院教師,執(zhí)業(yè)律師,翻譯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翻譯、知識產權法。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美國印第安納大學麥肯尼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聯(lián)邦法院篇里德愛思唯爾公司等(上訴人)訴歐文·穆奇尼克等REED ELSEVIER,INC.,et al.,Petitioners,v.Irvin MUCHNICK et al.勞倫斯·戈蘭等(上訴人)訴小埃里克·H霍爾德總檢察長等Lawrence GOLAN,et al.,Petitioners v. Eric HHOLDER,Jr, Attorney General,et al葆拉·佩特拉(上訴人)訴米高梅電影公司等Paula PETRELLA,Petitioner vMETRO-GOLDWYN-MAYER, INC, et al新聞界公益公司(上訴人)訴華爾街在線有限責任公司等(被上訴人)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Petitioner v. WALL-STREET COM,LLC,et al里米尼街公司等(上訴人)訴甲骨文美國公司等RIMINI STREET,INC,et al,Petitioners v ORACLE USA,INC,et al181英國法院篇盧卡斯影業(yè)有限公司等(上訴人)訴安斯沃斯及另一人(被上訴人)Lucasfilm Limited and others(Appellants) vAinsworth and another(Respondents)公共關系顧問協(xié)會(上訴人)訴報紙許可協(xié)會等(被上訴人)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Limited (Appellant) vThe 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 Limited and others (Respondents)